第一條為加強對重大統計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統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本局作出的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條行政執法決定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 (一)涉及較大數額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法制審核,是指局政策法規科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前,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五條市、縣兩級統計部門法制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第六條局政策法規科負責對本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 未經審核的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七條應當配備兩名以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與法制審核任務相適應的法制審核人員。 第八條法制審核應當在執法期限屆滿10日前審核下材料: (一)案件來源和立案審批情況; (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三)調查取證情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筆錄、勘驗筆錄、鑒定意見或專家論證意見等,經過聽證的,還需提交聽證材料; (四)行政執法程序的遵循情況及相關記錄; (五)行政執法決定代擬稿,相關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六)涉及行政裁量權的,提交行政裁量權基準及理由說明;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在本機關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執法資格;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當;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是否準確; (六)行政裁量權運用是否適當; (七)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是否規范;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可以調閱相關資料,并向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等核實情況。 第十一條政策法規科對執法處理意見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 (一)處理意見經審核合法合理的,政策法規科出具同意意見; (二)超出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見; (三)定性錯誤、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不準確、行政裁量權運用不當的,提出變更或補充意見; (四)行政程序違法的,提出補正或終止意見; (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重新調查或終止意見; (六)執法文書不規范的,提出補充或更正意見。 第十二條政策法規科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情況緊急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2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列審核期限自確定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之日起計算。政策法規科將處理意見提交專家論證的期限不計算在內。 第十三條政策法規科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歸檔。 第十四條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由政策法規科工作人員審核后,報行局長批準。 外聘法律顧問參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律審核的,應當提交書面意見。政策法規科應當對法律顧問提交的書面意見進行復核,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正式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應當根據自身條件與實際,適時將本機關法制審核納入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平臺,推行網上審核、審批。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本辦法要求進行統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執法承辦機構報送重大行政執法案件審核材料時,弄虛作假、瞞報漏報、故意拖延報送材料的; (二)法制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案件材料時,不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出具意見,或者因故意、重大過失出具錯誤意見的。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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