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對本地區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查處責任,強化執法監督職能,提升執法監督能力,規范對本地區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的直接核查和處理工作,根據《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統計局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的直接核查和處理工作。 第三條 市統計局直接核查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范圍包括: (一)省統計局直接核查后轉交市統計局立案調查的案件或轉交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線索; (二)市委、市政府和市紀委監委批轉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或線索; (三)在統計調查、業務核查和重大國情國力普查中發現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或線索; (四)市級以下統計局報送的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或線索; (五)通過其他方式獲取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線索。 第四條 確定為市統計局直接核查處理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按照《湖南省統計監督檢查規程(試行)》規定,經市統計局負責人批準后,由統計執法監督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直接核查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應當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文明公正。 第六條 統計執法監督局根據直接核查結果,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況作出處理建議: (一)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規章證據不足,或不構成統計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理; (二)違反統計法律法規情節輕微,依法不應追究法律責任的,由市統計局下發《統計執法監督意見書》或進行約談。 (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規章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依規作出處理處罰; (四)違反統計法律法規應當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按照《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的規定,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五)依法依規進行統計信用認定,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和聯合懲戒。 第七條 統計執法監督局提出的處分處理建議報市統計局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提交局黨組審定。 第八條 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九條 統計執法監督局應當加強案卷管理,在監督檢查事項完成后一個月內,完成案卷收集和整理,并按照市統計局檔案管理要求及時歸檔。 第十條 核查和處理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按規定程序移送相關部門: (一)未按規定受理、核查、處理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或線索; (二)未按法定權限、程序和要求開展直接核查和處理,造成不良后果; (三)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 (四)瞞案不報、壓案不查;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六)案卷檔案管理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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