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范水利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衡陽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衡陽市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我局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行政執法的整個過程進行實時跟蹤記錄的活動。
文字記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有關文書、聽證材料、鑒定結論、專家論證報告、內部 審批材料、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采用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客觀、準確、公正的原則。
除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執法環節進行音像記錄外,根據不同情況,其他執法環節需要音像記錄的,應進行音像記錄。
第五條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建設,根據執法工作的需要,建設全過程記錄的相關設施,配備音像記錄設備,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安全監督與信息宣傳科負責音像數據的集中保管與使用,相應行政執法承辦機構負責全過程記錄設施設備的建設或配備、維護保養、原始記錄的保存備案,保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第六條政策法規科負責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行政處罰記錄規則
第一節立 案
第七條通過舉報、巡查、執法監督檢查、媒體反映、上級交辦、其他機關移送或轉辦發現違法線索后,對有明確違法行為發生地和基本違法事實的,填寫《違法線索登記表》,載明線索來源、聯系人基本情況、線索內容等,并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報執法機構負責人簽批。
執法工作機構負責人根據案源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執法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對違法線索進行核查的,應當及時安排人員進行核查。
核查過程中,可以采取拍照、錄音錄像、詢問、復印資料等方式收集相關證據。
第九條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當事人拒絕接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的,可以按照第五節有關規定送達。
第十條對違法行為書面制止無效、當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將違法事實書面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水利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將涉嫌違法的事實及制止違法行為的情況抄告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安、自然資源與規劃、住建、城管、工商、應急管理、電力等相關部門,提請相關部門按照要求履行部門職責,采取相關措施,共同制止違法行為;必要時,可以將有關情況向社會通報。
第十一條 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應當提交核查報告,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議。
第十二條 符合立案條件的,填寫《立案呈批表》,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涉嫌違法事實、相關建議等內容,必要時,一并提出暫停辦理與案件相關的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建議,報執法機構負責人簽批。
第十三條批準立案后,應當確定兩名以上案件承辦人員,具體組織實施案件調查取證,起草相關法律文書,提出處理建議,撰寫案件調查報告等。
對不予立案的違法線索,填寫《不予立案呈批表》,載明當事人情況、案發地、案件來源、案源登記時間、核查情況及不予立案理由,執法機構負責人簽批。
對舉報發現的違法線索,要將結果告知具名的舉報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詳細記錄告知時間、告知方式、告知內容、告知(記錄)人、被告知人,并可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告知過程。
第十四條經核查發現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案件,制作《案件移送函》,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移送案件。
直接送達的要在所附的《送達回證》上詳細記錄送達地點、送達方式,收件人和送達人分別在《送達回證》簽名或蓋章并注明送達時間。
郵寄送達的,應當采用郵政EMS方式,要留存相關快遞回執單,并根據快遞單號跟蹤記錄郵件是否送達、送達時間、簽收人等信息。
第二節調查取證
第十五條需要其他單位協助調查與案件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制作《協助調查函》,載明請求協助調查的原因、法律依據、協助調查的內容,向有關單位發送。
第十六條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的,應當個別進行,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包括基本情況和詢問記錄等內容。
基本情況包括:詢問時間、詢問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基本信息等。
詢問記錄包括:詢問告知情況、案件相關事實和被詢問人補充內容。
詢問結束,應當將《詢問筆錄》交被詢問人核對。被詢問人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涂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按手印。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按手印,在尾頁空白處寫明“以上筆錄經本人核對無異議”等被詢問人認可性語言,簽署姓名和時間,并按手印。《詢問筆錄》應當注明總頁數和頁碼。
被詢問人拒絕簽名的,辦案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有其他見證人在場的,可以由見證人簽名。
詢問時,在文字記錄的同時,根據需要可以在告知被詢問人后錄音、錄像。
第十七條現場調查應當告知當事人參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調查進行,但可以邀請案件發生地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相關人員作為見證人參加。必要時,可以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調查情況。
現場調查應當制作《現場調查筆錄》。《現場調查筆錄》應當記載當事人、案由、調查內容、調查時間、調查地點、調查人、調查情況等內容,并附調查圖。《現場調查筆錄》應當由辦案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
第十八條《詢問筆錄》和《現場調查筆錄》還應記錄通知當事人到場情況、出示執法證件情況、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檢查情況等內容,填寫總頁數和頁碼,當事人、見證人、調查人員分別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條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條調查中發現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局領導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應當制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附具《證據保存清單》,向當事人下達。制作《證據保存清單》,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可以邀請其他見證人參加,并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核對,確定無誤后簽字。
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可以交由當事人自己保存,也可以由本單位或者本單位指定的單位保存。證據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對證據保存不利的,也可以異地保存。
自發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采取記錄、復制、復印、拍照、錄像等方式收集證據;
(二)送交具有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鑒定、認定等;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的,解除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四)其他應當作出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人員應當填寫《中止調查決定呈批表》,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中止調查。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
(二)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三)需要公安、檢察機關、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決定或者結論作為前提,但尚無定論的;
(四)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調查證據不足的;
(五)需要中止調查的其他情形。
案件中止調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調查。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人員應當填寫《終止調查決定呈批表》并提出處理建議,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終止調查。
(一)調查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
(三)不屬本部門管轄,需要向其他部門移送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無法調查處理的;
(五)需要終止調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辦案人員應當對收集的證據、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確定違法的性質和法律適用,研究提出處理建議,并起草《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包括首部、正文、尾部和證據清單。
第三節審理
第二十四條承辦人員提交《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后,應當組織審理人員對案件調查報告和證據等相關材料進行審理。
一般案件由執法機構負責組織,采用書面或會議方式進行審理,提出審理意見。
重大、疑難案件由分管行政執法局領導組織會審,并提出會審意見,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政策法規科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提交局務會進行集體討論:
(一)依法需要向公安、檢察機關移送的;
(二)經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需要重新作出行政處罰的;
(三)經過聽證程序,需要對擬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實質性修改的;
(四)案情復雜,難以定性的;
(五)分管局領導認為應當進行會審的。
第二十六條審理意見認為需要修改、糾正的,辦案人員應根據審理意見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重新起草《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承辦人員對審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理由,連同調查報告、審理意見及證據等相關材料報執法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四節決定
第二十七條案件經審理通過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附具《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和案件審理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確有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于單位、個人涉水有關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三)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予以結案;
(四)不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予以結案;
(五)因不可抗力終止調查的,予以結案;
(六)對于違法事實不成立、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填寫《撤銷立案決定呈批表》,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予以撤案;
(七)依法需要追究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行政紀律責任的,移送監察、任免機關;
(八)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第二十八條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載明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陳述和申辯應當由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應當制作筆錄。
第二十九條在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聽證告知和處罰告知可以一并下達或者合并下達。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限期拆除違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口頭提出的,應當制作筆錄。
第三十條聽證過程中,聽證記錄人員制作《聽證筆錄》,詳細記錄案件名稱、聽證時間和地點、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案件調查人及所屬辦案機構、當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況、聽證過程,由聽證主持人、案件調查人、當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日期。
聽證應當全程進行音像記錄。
第三十一條聽證結束后,聽證機構應制作《聽證紀要》。
《聽證紀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事項的說明;
(三)聽證會代表的意見陳述;
(四)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
(五)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或者陳述、申辯、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需要修改擬作出的處理決定的,應當調整或者重新作出處理決定,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有關線索函告相關機關。
第三十三條涉嫌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員違規違紀應當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移送有關機關。
依法需要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制作《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提出移送相關機關的建議,經局長批準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附具案件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鑒定結論、鑒定意見或者檢驗報告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辦理移送手續。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同時移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證據材料。
需要移送監察、任免機關追究責任的,應當制作《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提出移送相關機關的建議,由局長批準后,制作《行政處分建議書》,附具案件來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調查報告、處罰或者處理決定、有關證據材料及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向有關機關移送案件,應當制作《法律文書送達回證》。受送達人接受移送的案件材料,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蓋章。受送達人拒收或者拒簽的,送達人詳細填寫送達回證中的拒收、拒簽的情況和理由。
第三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結案:
(一)案件已經移送管轄的;
(二)終止調查的;
(三)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執行完畢的;
(五)行政處罰決定終結執行的;
(六)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符合結案條件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結案呈批表》,報局領導批準后結案。
第五節 送達與執行
第三十六條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作出后,應當及時送達當事人,并制作《法律文書送達回證》,送達人應當為兩人以上。
行政處罰文書應當采用直接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留置送達、委托送達、傳真或者電子信息送達、委托或者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
第三十七條直接送達的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水利主管部門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三十八條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法律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張貼在違法用地現場,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影像中應當體現送達文書內容、明確的送達日期、當事人住所等現場情況。
送達回證上記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三十九條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手機信息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但《行政處罰決定書》除外。
傳真、電子郵件、手機信息等到達當事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條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水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委托送達,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當事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當地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告或者在本部門公告欄、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公告欄、當事人住所地等地張貼公告并拍照,并在本部門或者本系統門戶網站上公告。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并應保存公告的有關材料。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主動繳納罰款的,應將繳款回執存入行政處罰卷宗中。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處罰決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
(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水利主管部門報告;
(二)向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
(三)向社會公開通報;
(四)停止辦理或者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停止辦理當事人與本案有關的許可、審批、登記等手續。
第四十五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制作《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當事人,催告其履行義務。
第四十六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由水利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名,加蓋水利主管部門印章,注明日期,并附下列材料: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二)當事人意見及催告情況;
(三)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時,應當取得人民法院接收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的回執;接收人員拒收或者拒絕簽字、蓋章的,應當記錄申請書是否遞交、拒收或者拒簽情形。
第四十七條案件承辦人應當根據執行情況制作《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記錄》。
《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記錄》中應當載明案由、當事人、行政處罰事項、行政處罰內容的執行方式、執行結果等情況。其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記錄申請、受理、裁定執行情況等。
第三章行政許可記錄規則
第四十八條 收到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予以受理,發給《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決定予以受理,發給《受理通知書》,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予以受理,發給《受理通知書》。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決定不予受理,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
(五)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四十九條由本單位審批的行政許可事項由審核人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核,認為需要會審的,提交相關機構會審,會審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會審意見,審核人綜合會審意見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報分管局領導(或首席代表)審批,分管局領導(或首席代表)認為需報局長決定的報局長決定后,制作相關行政許可證書。局領導認為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呈報局務會審議,經集體討論通過后,制作相關行政許可證書。
需要政策法規科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將相關材料報送至政策法規科,政策法規科提出書面意見,然后由行政審批服務科呈報局領導審批通過后,制作相關行政許可文件或證書。
第五十條需要由上級機關審批的行政許可事項,由初審人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核,認為需要會審的,提交相關機構會審,會審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會審意見,審核人綜合會審意見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報分管局領導(或首席代表)審定,分管局領導(或首席代表)認為需報局長決定的報局長審定后,由本機關出具初審意見,呈報上級機關批準。
第五十一條行政許可法律文書的送達,參照本實施細則第二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督責任
第五十二條實施執法過程全記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損毀,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照規定儲存或者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政策法規科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