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水利局行政執法公示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監督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快依法治水進程,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將執法機構、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依申請公開行政執法信息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著重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檢查執法行為中推行。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堅持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局相關行政執法承辦部門負責本部門承辦的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執法公示的具體實施,局水利網負責我局行政執法公示平臺建設維護、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水土保持與政策法規科(以下簡稱局法制機構)負責對本系統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章 公示公開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開內容
第六條 事前公開主要是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信息,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動態調整。具體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法主體。公示執法機構的名稱、職責分工、管轄范圍、執法區域等。
(二)執法人員。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姓名、所屬機構、職務、執法證件號碼和執法范圍等。
(三)執法依據。公示行政執法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
(四)執法權限。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職權、依據、標準等。
(五)執法程序。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兩類執法行為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編制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流程圖。
(六)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示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的依據、主體、內容、方式、比例、頻次等。
(七)救濟途徑。公示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八)監督舉報。公開本單位監察機構地址、郵編、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七條 在政務大廳水利窗口主動公示行政許可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清單、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咨詢渠道、投訴舉報等信息。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佩戴或者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行政處罰涉及重大違法案件,可能影響公民、法人等其他群體的權益或社會穩定的,應當在立案后通過公示載體及時將擬作出的處罰決定進行公示。
第三節 事后公開內容
第九條 本單位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結果)、“雙隨機”檢查結果等,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一律公開。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包括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方式、執法內容、執法決定(結果)等。
我局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檢查結果信息,應當包括檢查主體、對象、結論及日期等內容。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不予公開:
(一)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執法信息;
(五)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認為不適宜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決定(結果)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公示公開載體
第十一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以網絡平臺為主要載體,以政府文件、新聞媒體、辦公場所等為補充,不斷拓展公開渠道和方式,全面、準確、及時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網絡平臺主要指衡陽市水利局門戶網站,建立與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公示平臺、衡陽政務網的數據交換機制。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報、信息簡報、法規文件匯編等。
新聞媒體主要包括新聞發布會、聽證會、座談會、報刊、廣播、電視等。
辦公場所主要包括局公示欄、政務服務辦事大廳水利窗口等。
第四章 公示公開程序
第一節 事前公開程序
第十二條 按照《衡陽市水利局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安排,相應承辦科站室分別編制《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各類行政執法服務指南,經局法制機構審核后,在本級政府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平臺、本級水利網及辦公場所進行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布前應當征求保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新公布、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者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生效、廢止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節 事后公開程序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本級政府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上主動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行政檢查結果及行政執法決定的執行信息。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滿5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已經公開的原行政執法信息出現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等情形,應按規定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執法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節 公示機制
第十五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各執法機構明確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本單位相關執法公示信息,經負責人審查后,按照公示程序,及時在局門戶網站等媒體進行發布和更新。
安全監督與信息宣傳科負責公示信息的網上發布,并安排專人負責。相關單位的聯絡員應將本機構經審定的信息及時報送安全監督與信息宣傳科。
第十六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經調查核實,以適當方式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出臺行政執法獎勵辦法,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出臺行政執法過錯追究辦法。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