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罰字[2020] 1號
當事人:劉偉志
性 別:男 年齡:45歲
民 族:漢族 職業:采砂船船主
住 址: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華興街道金星村新屋村民組17號
電 話:151****5111身份證號:430411********3510
2019年3月18日上午11:10分,有群眾舉報,稱在湘江雁峰區岳屏鎮文昌村河段有一艘非法改裝的吸砂船在采砂。11:40分,執法人員到達舉報地點,并未發現船可疑船只。執法人員乘坐執法船繼續沿湘江上游衡南縣云集鎮方向追查,18:20分,在土谷塘電站的下游過閘處,發現疑似運輸船只。經查實,(湘衡陽機0118號)運輸船改裝的吸砂船涉嫌在湘江雁峰區岳屏鎮文昌村河段禁采區域內非法采砂。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衡陽市水利局于2020年3月13日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湘衡陽機0118號)運輸船改裝的吸砂船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湘江雁峰區岳屏鎮文昌村河段非法采砂,偷采砂石約7噸,被我局水行政執法人員查處。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圖、衡陽市水利局有關文書等證實,主要證據有:
一、當事人劉偉志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二、(湘衡陽機0118號)運輸船改裝的吸砂船內河船舶檢驗證書復印件一份。
三、當事人劉偉志本人填寫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
以上證據,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四、2020年3月13日15時50分至 16時 50分,對當事人劉偉志調查筆錄一份。
五、2020年3月13日,衡陽市水利局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事人劉偉志制作的勘驗筆錄一份。
六、2020年3月13日,衡陽市水利局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事人劉偉志繪制采砂船采砂作業位置勘驗圖一張。
以上證據,證明當事人在湘江雁峰區岳屏鎮文昌村河段非法采砂的事實。
根據以上查實的違法行為,2020年3月13日,衡陽市水行政執法人員對該案進行合議,合議認為:當事人劉偉志,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湘江雁峰區岳屏鎮文昌村河段非法采砂,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020年3月23日,我局依法對當事人劉偉志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衡水罰告字[2020]1號,當事人劉偉志于3月23日簽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劉偉志作出的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劉偉志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衡水罰告字[2020]1號后的三日內有要求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劉偉志作出的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劉偉志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衡水罰告字[2020] 1號后的三日內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聽證。
2020年3月27日,衡陽市水利局就該案進行了集體討論,我局認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的規定。
二、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四)、(五)、(六)項或者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額度為10000元以下”的規定。
三、參照《衡陽市水利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未經批準在河道內采砂,其日采砂能力在100噸以上的,或者在河道工程及設施保護范圍內采砂的。處罰基準:處10000元罰款。
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我局依法作出如下決定:
一、現責令你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十五日內,拆除(湘衡陽機0118號)運輸船上非法改裝的吸砂動力和吸砂設備。
二、對當事人處罰款壹萬元整。
上述罰款,當事人劉偉志應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后15日內到衡陽市工商銀行華新支行營業部繳納1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賬戶:衡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1905028029024909889,到期不繳納罰款的,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水利廳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提起訴訟又拒不履行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衡陽市水利局
聯系人: 陳相君 尹紅軍
聯系電話: 0734-8514239
附:相關法律條文
衡陽市水利局
2020年4月1日
附件: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四)、(五)、(六)項或者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額度為10000元以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四、參照《衡陽市水利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未經批準在河道內采砂,其日采砂能力在100噸以上的,或者在河道工程及設施保護范圍內采砂的。處罰基準:處1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