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維護移民合法權益,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79號)、《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納入后期扶持范圍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人口,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記核定完畢后出生、娶進、入贅、遷入等新增人口,不再納入扶持范圍。
第三條 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圍且登記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發生變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減,不再納入后期扶持范圍:
(一)已死亡的;
(二)服刑人員在服刑期內的;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四)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且戶口已遷入城鎮居委會的;
(五)晉升為軍官或上士(原三級以上士官)的;
(六)原遷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贅)到非農村移民戶且戶口已遷出的;
(七)其它按政策規定應核減的。
第四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動態調整一次,調整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移民村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將上年度因身份發生變化須調整的人口造冊登記(樣表附后),公示7天且無異議后,上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移民村上報的調整花名冊進行審核,并將應調整的人口和調整后的直補資金發放花名冊于3月10日前報縣級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審批。
(三)縣級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調整花名冊進行審核,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湖南移民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報市水利局和省水利廳備案,同時將調整后的年度直補資金發放花名冊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以便直補資金及時準確發放。
第五條 水庫移民后扶人口需省內跨縣市區進行戶口遷移變動的,由遷出地縣級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向遷入地縣級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發函,遷入地據此向省水利廳申請調整水庫移民后扶人口指標,省水利廳審核通過后,遷出地和遷入地縣級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按審定的結果在湖南移民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調整。
第六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減調整出的后期扶持資金,應納入項目資金管理,由縣級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按照“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原則,在下年度編報后期扶持資金項目計劃,統籌解決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移民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七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縣級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涉及水庫移民安置的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分級負責落實。
第八條 縣級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與財政、公安、衛健、人社、民政等部門緊密配合、通力協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移民人口動態管理機制,嚴格落實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及時完成移民個人電子信息檔案數據調整工作,確保財政部門“一卡通”打卡的移民直補資金發放對象與湖南移民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的移民發放對象完全匹配。
第九條 縣級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應對通過各種方式發現的問題事項進行全面篩查,對已經了結的問題事項進行“回頭看”,對新發現的問題事項建立問題臺賬及時核查處理,對在人口動態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及個人進行嚴肅處理;市水利局加強對人口動態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把人口動態管理納入年度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監測評估等移民監管工作內容,與其他移民監管工作內容緊密結合,有效形成合力,確保移民政策落地見效。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如遇上級下達新政策文件按上級文件最新規定執行。
附件
縣市區 年大中型水庫
移民后扶人口動態變化花名冊
年 月 日
鄉鎮 | 村 | 組 | 戶主 姓名 | 銀行 賬號 | 動態調整人員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動態調整 原因 | 變動 年月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