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水利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常態化,依據《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衡陽市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衡政發〔2020〕5號)和《衡陽市商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編制2022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及相關事項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行政監管職能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是指衡陽市水利局依據涉水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按屬地層級管理原則,隨機抽取(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依法對轄區內列入隨機抽查名單的市場主體進行現場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查處情況依法公開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堅持“依法監管、屬地負責;隨機抽取、隨機選派;公正公開、科學高效”的原則。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原則上應一次性完成,實行聯合抽查,實行“一次抽查、全面體檢”。
第四條 抽查采用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嚴格落實監督管理的自由裁量權,避免檢查的主觀隨意性。
第五條 創新監管方式,實施依法公正監管,不斷提高監管效能,建立健全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加強執法能力培訓,并對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同時加強執法人員的能力培訓。
第二章抽查工作流程
第六條 制定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在衡陽水利信息網公開,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行政權力調整情況隨時進行動態更新。各抽查事項由責任科室牽頭,嚴格按照已公布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開展轄區內有關事項的隨機抽查工作,并將隨機抽查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
第七條建立隨機抽查人員名錄庫,并根據人員調整情況進行動態更新。開展隨機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項由各責任科室牽頭,從本單位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通過隨機抽取2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證的檢查人員,檢查人員與抽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
第八條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隨機抽查市場主體名錄庫,并根據行政審批臺賬及監管相關信息對抽查對象名錄庫進行動態更新。從市場主體名錄庫中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查對象。
第九條各責任科室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規定,不定期開展隨機抽查,具體抽查時間由監督職能科室依據季節、汛期等時段自行安排。
第十條按照信用監管職能要求,建立水利市場誠信檔案、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將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與抽查對象信用等級掛鉤,對被投訴舉報較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失信等級高的特殊監管對象,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適時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將隨機抽查的結果納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依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載明的抽查內容及相關要求,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方式進行抽查檢查。
第十二條“雙隨機”抽查要全面公開、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檢查人員開展抽查工作時,現場檢查記錄和現場照片等證據資料應當作為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備案。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結束后及時進行總結,形成檢查報告呈報牽頭檢查事項的責任科室并形成最終報告。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現場檢查情況的處理意見建議等事項。監督職能科室要及時做好檢查檔案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條檢查人員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嚴格執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從嚴從快處理,該整改的及時責令整改,該處罰的依法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確保水利領域違法問題整治到位、處罰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責任追究到位。
第十四條按照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機制要求,對抽查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按照多部門的監管責任事項清單,由一個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參與聯動執法機制。
第十五條抽查人員應遵守保密守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程序依法辦事。在抽查工作未進行公開之前,檢查人員不得私自或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制作、傳遞、復制相關資料。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
第十六條 各監督職能科室應當將抽查工作情況及時匯總、分析、總結,并按要求上報。
第四章結果公示
第十七條對于檢查發現問題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規定進行整改的市場主體,經催告仍拒不整改的,將予以全市通報處理,必要時上報省廳予以全省通報,以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檢查人員在抽查工作結束后七個工作日內,將抽查實施方案、過程、內容、結果等相關工作信息錄入《湖南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
第十九條對于在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衡陽市水利部門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市場主體,對非市場主體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水利局可參照本實施細則,結合實際,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