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利〔2022〕號
關于調整衡陽市水利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
領導小組的通知
各縣市區水利局,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局對招標投標的組織領導,壓實招標投標行政監管責任,確保招標投標活動順利開展,根據招投標法律法規和招投標專項整治要求,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現就調整衡陽市水利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領導小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機構
組長:周志敏局黨組書記、局長
副組長:文昌榮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高銀生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肖志華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朝華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兼任常務副組長)
劉良啟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劉春貴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劉紅旗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菁菁四級調研員
高倩四級調研員
成員:王惟武市庫區移民事務中心主任
陳有銘市水旱災害防御事務中心主任
許文敏市城市防洪管理處處長
王建鋒局規劃計劃科副科長(主持工作)
程震濱局水資源科科長
李祁局河湖管理和河長制工作科科長
趙國輝局水利建設和農村水利水電科科長
譚建設局運行管理和安全監督科科長
趙皇贊局水土保持和政策法規科科長
劉毓局水庫移民科科長
丁國俊局水旱災害防御科科長
劉君龍市農村水利水電事務中心主任
鄧碧波市水政監察支隊隊長
賀慧君市河湖與水資源管理中心主任
謝仕偉局機關紀委書記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局規劃計劃科,王建鋒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為劉湘洪、鄒小玲、謝仕偉、胡華。李朝華副局長負責辦公室的日常領導工作。
二、行政監督職責
(一)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號發布)、《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招標投標監管長效機制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湘政辦發〔2021〕77號)等要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
(二)行政監督范圍
根據《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工作職責的通知》(湘水發〔2018〕5號)文件,在上級沒有更新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事權劃分前,衡陽市水利局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范圍如下:
1.負責對本市水利工程招標活動進行指導,具體負責由市級籌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使用了中央或者省級財政資金且由市級組建項目法人組織實施,且依法依規必須招標投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轄區內其他大型和中型水利工程新建、擴建、除險加固、更新改造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三)行政監督內容
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號發布)和2021年12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建立健全招標投標監督長效機制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湘政辦發〔2021〕77號)文件,行政監管內容主要包括:
1.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含澄清答疑件)進行備案,包括對文件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條款責令改正等;
2.對發現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及宣布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認;
3.對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4.依法受理招標投標活動中各類投訴,并作出處理決定;
5.對標后合同簽訂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7.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發揮領導小組的領導職能
領導小組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招投標活動,研究招標投標重要事項;對市級職責范圍內的行政監督活動進行監督指導;研究處理招標投標職責分工;組織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必要時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及宣布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認;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其他職責。
(二)有效發揮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統籌職能
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統籌協調,上傳下達;組織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含澄清答疑文件)進行備案,包括對文件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條款責令改正等;組織各業務科、中心依法受理招標投標活動中各類投訴,并提出投訴處理建議報領導小組決定;組織對組建評標委員會、評審活動等進行監督;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招投標行政監督各成員單位要積極突出齊抓共管,強化常態監管
成員單位參與市級行政監管招標投標活動的水利工程項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含澄清答疑件)的備案和審核;參與分管項目的評標委員會組建、評標活動的監督;參與分管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中投訴處理;負責對分管項目進行標后監管;對違規違法行為行政處理和行政調查;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局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領導小組和小組成員根據人事變化情況動態調整。
2022年5月7日
衡陽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