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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黨員干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的政策選編

發布時間:2021-06-30來源:規劃計劃科

嚴禁黨員干部違規插手干預

工程建設項目的政策選編

衡陽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設招投標專項整治辦公室

2021年6月

《關于規范政商交往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的意見》(摘錄)

( 衡紀辦發〔2020〕10號,2020年10月16日)

不得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損害企業合法權益或者為企業及其負責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不得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區別對待各類市場主體。《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領域相關工作的意見》(摘錄)(湘政辦發〔2017〕66號,2017年11月22日)

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嚴禁違規插手干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九不準”規定》(湘紀發〔2016〕6號),監察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領導干部監督管理,將遵守“九不準”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巡視、審計內容,對于違反“九不準”規定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領導干部干預招投標或者打招呼要求資質掛靠的,招標人和被要求提供資質掛靠的單位應如實登記并報告紀檢監察機關。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全程紀實制度,招標人應全程記錄工程建設項目的決策和實施過程,要對招標投標環節是否按規定執行、是否有領導干部插手干預等內容進行詳細記載,隨時備查。

《關于從嚴監督管理黨員干部的十項措施》(摘錄)

(衡辦〔201719號,2017412日)

實行領導干部干預和插手重大事項留痕備案制度。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干預和插手工程事宜、執紀執法、公共資源交易、司法活動、金融活動、征地拆遷、財政評審、選人用人等重大事項,不得向項目單位推銷材料、設備及商品。對領導干部干預和插手重大事項的行為,各部門各單位要堅決抵制,建立臺賬,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備案。市紀委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關于禁止利用領導干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謀取私利的規定》

(湘辦發〔201827號,201897日)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規范權力運行,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進一步凈化政治生態,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提籃子”,是指利用領導干部的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在公共資源交易、房地產開發、行政審批(許可)、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金融、財政項目資金分配等領域,充當中介,以居中斡旋、提供幫助、與他人(個人或者單位)合作等方式,為他人獲取利益、謀求私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副處級(含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第四條 領導干部應當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加強對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教育、管理和約束,防止其利用領導干部的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

第五條 禁止利用領導干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實施下列“提籃子”行為:

(一)在工程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醫藥購銷以及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國有產(股)權、水權、林權、碳排放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中“提籃子”;

(二)在項目報建、規劃許可變更、容積率調整、用地性質改變、違法建設處置等房地產開發領域中“提籃子”;

(三)在礦業權審批、特許經營權許可、資質資格認證等行政審批(許可)事項中“提籃子”;

(四)在資產經營處置、兼并重組、破產清算以及投融資等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活動中“提籃子”;

(五)在存貸款、債券、股票、信托、基金、保險等金融業務中“提籃子”;

(六)在環保、交通、產業發展、農業、教育、科研等財政項目資金申報、審批、分配和使用中“提籃子”;

(七)其他“提籃子”的行為。

第六條 領導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批條子、打招呼、請托說情、提出傾向性處理意見等方式,為他人“提籃子”提供便利、幫助,也不得縱容或者默許他人“提籃子”。

第七條 領導干部之間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相互為對方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提籃子”提供便利、幫助。

第八條 領導干部發現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提籃子”的,或者他人以本人名義“提籃子”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在30日內向同級或者上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

第九條 相關單位或者人員發現以領導干部名義“提籃子”的,不論真假,應當登記在案,全程留痕,并按照“不信、不見、不理、不辦”原則處理,同時向同級或者上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也可以向相關領導干部本人報告。接受報告的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應當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條 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發現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提籃子”,或者他人以本人名義“提籃子”,應當制止未制止、應當報告未報告的,從嚴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相關單位或者人員未履行第九條規定的登記、報告義務,或者明知違規予以辦理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三條 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主動給領導干部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提籃子”創造條件、提供機會的,從嚴處理。

第十四條 對假冒領導干部“提籃子”的,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執行本規定不力,導致“提籃子”現象在本地區、本單位頻發多發,群眾反映強烈的,追究有關組織和領導干部的責任。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司法機關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發現或者接到檢舉、控告“提籃子”的,應當按照職責和權限,及時調查處理。監管查處不力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委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省監委承擔。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

《關于堅決抵制和嚴肅查處利用領導干部名義“打牌子”辦事的規定》

(湘辦發〔201917號,201978日)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進一步凈化政治生態,促進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持續好轉,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現就堅決抵制和嚴肅查處利用領導干部名義“打牌子”辦事行為,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嚴禁任何人“打牌子”辦事。嚴禁領導干部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其他特定關系人以及其他人員利用、冒用、盜用領導干部的名義,干預插手工程建設承發包、土地出讓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政府采購、醫藥購銷、房地產開發與經營、行政許可、資金借貸、有償中介等市場經濟活動,干預插手干部職務晉升、崗位異動等組織人事工作,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等。

第三條 嚴禁任何單位特別是國有企業、金融機構違規任用領導干部親屬擔任特定職位,利用其身份跑關系、做業務。對利用領導干部親屬“打牌子”或者“圍獵”領導干部的,嚴肅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條 領導干部應當帶頭抵制“打牌子”行為。領導干部應當將親屬在所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經商辦企業情況向組織報告。不得縱容或者默許他人打自己“牌子”辦事。發現任何人打自己“牌子”辦事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向組織報告。

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或者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的,該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職務處分。

第五條 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堅決抵制“打牌子”辦事行為。對“打牌子”辦事的,應當一律“不信、不見、不理、不辦”,并將有關情況登記在案,及時向組織報告。違規為“打牌子”人員辦理有關事項的,嚴肅追究責任;主動給“打牌子”辦事創造條件、提供機會的,從嚴處理。

第六條 嚴厲打擊冒用、盜用領導干部名義辦事或者冒充領導干部及其親友招搖撞騙的行為。

第七條 加大對“打牌子”辦事行為的懲處力度。對“打牌子”謀取利益的,經查證屬實后,視情形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在招投標評標辦法中列為減分項;取消其參與相應招投標項目的資格;依法認定相應招投標項目中標無效;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依法將其列入“黑名單”或者降低其市場主體誠信評價等級,限制其一定時期的市場準入資格;依法追繳其所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對其所獲得的職務、職稱、榮譽、資格等其他利益,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第八條 嚴肅查處誣告行為。對誣告他人“打牌子”辦事的,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對被誣告者和所涉領導干部,在一定范圍予以澄清正名。

第九條 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對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發現“打牌子”辦事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應早提醒、早糾正。對執行本規定不力,導致“打牌子”辦事現象頻發多發、群眾反映強烈的,追究相關單位和領導干部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關于對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相關處分條款

第八十五條 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六條 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七條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關于嚴禁領導干部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條款

2017年修正)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個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中關于嚴禁領導干部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條款

(國務院令第613號,201932日修正)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招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六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第八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

(二)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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