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成順誠(四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利平
住所地:四川省宜賓市江安縣江安鎮竹都大道西段金盾公寓6號樓1-14-6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55F
當事人二:喻永元
身份證號碼:500382********8363
聯系電話: 159********173
住所地:重慶市合川區肖家鎮中山村5組62號
當事人三:黃理廷
身份證號碼:45273********16
聯系電話: 152********313
住所地:南寧市西鄉塘科園西二路1號10棟3-405號
根據湖南省移交的問題線索,本機關依法對成順誠(四川)建設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技術標準施工一案予以立案調查,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衡水罰告字〔2024〕4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說明,自愿放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本案現已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當事人成順誠(四川)建設有限公司2024年6月4中標衡陽縣石市鎮井陂、石市堰水閘除險加固工程項目,中標金額壹仟貳佰陸拾伍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陸角貳分(¥12658619.62元)。7月8日,項目開工建設。12月8日,本機關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成順誠(四川)建設有限公司將原水閘拆除的塊石未經檢驗直接用于石市堰水閘除險加固工程項目。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省水利廳辦公室《關于移送相關問題線索的函》。
2.對浙江昊騰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全昌平調查問詢制作的《調查筆錄》、同步錄音錄像各一份。
3.對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永州分公司檢測員李帥、湖南楚湘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負責人雷秀海調查問詢制作的《調查筆錄》、同步錄音錄像各一份。
4.《勘驗筆錄》、《勘驗圖》各一份。
5.現場拍攝圖片9份。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成順誠(四川)建設有限公司將原水閘拆除的塊石未經檢驗直接用于石市堰水閘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湖南楚湘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用于衡陽縣石市堰水閘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的塊石《檢測報告》(該《報告》認定已用于衡陽縣石市堰水閘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的塊石指標結論符合設計要求),及截止調查終結為止未發生水利質量安全問題,成順誠(四川)建設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符合《湖南省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之規定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本機關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綜合考量,現對成順誠(四川)建設有限公司、項目部經理喻永元、項目技術負責人黃理廷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當事人成順誠(四川)建設有限公司處壹拾萬元(¥100000元)罰款。
2.對成順誠(四川)建設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喻永元按照單位罰款數額的5%罰款,即伍仟元(¥5000元)罰款。
3.對成順誠(四川)建設有限公司技術負責人黃理廷按照單位罰款數額的5%罰款,即伍仟元(¥5000元)罰款。
上述罰款,當事人成順誠(四川)建設有限公司、喻永元、黃理廷應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衡水罰字〔2024〕4號)之日起15日內到衡陽市工商銀行華新支行營業部繳納罰款,賬戶名稱:衡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1905028029024909889。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衡水罰字〔2024〕4號)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衡水罰字〔2024〕4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訴訟又拒不履行行政處罰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衡陽市水利局
2025年 5月29日
附有關法律條文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二、《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有關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以及單元工程(工序)等進行質量檢驗,檢驗應當有檢查記錄或者檢測報告,并有專人簽字,確保數據真實可靠。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項目法人或者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湖南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四十二條“施工單位未對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以及單元工程(工序)等進行質量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及時糾正,未造成水利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處罰基準: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以下罰款。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七、《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