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湖南長坤建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400******64XC
公司地址:衡陽市蒸湘區太平小區90棟
根據衡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辦公室關于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大數據分析發現線索,本機關依法湖南長坤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坤公司)在衡陽市栗江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栗江二級站、相市站)土建施工項目招標中使用鄭某某資格證書中標案予以立案調查、審理,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衡水罰告字〔2022〕6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了聽證,本機關認為長坤公司提出的訴求、事實及理由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故不予采納。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2020年4月20日衡陽市栗江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栗江二級站、相市站)土建施工項目招標中使用鄭某某職稱證書參與投標,任命鄭某某為技術負責人,并順利中標。鄭某某系耒陽市水利局運行監督管理股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為衡陽市水利工程建設評標專家庫成員,在該項目評標過程中作為專家參與此項目評標。
以上事實主要有鄭某某高級工程師證書復印件、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登記表復印件、衡陽市水利局對評標專家鄭某某解聘的處理決定復印件、衡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鄭某某行政處罰決定確認書復印件、長坤公司授權委托人調查筆錄、長坤公司在衡陽市栗江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栗江二級站、相市站)土建施工項目的中標通知書復印件等17項證據予以佐證。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規定,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和《衡陽市水利局自由裁量權基準》第85項的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騙取中標的……(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處罰基準:處中標項目金額8‰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長坤公司處以壹拾萬肆千陸佰伍拾叁元貳角伍分罰款(¥104653.25元)。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起訴。
衡陽市水利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