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湖南松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000******1126
單位地址: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天華路1號星隆國際廣場21樓2108室
根據衡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辦公室關于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大數據分析發現線索,本機依法對湖南松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雅公司)在祁東縣湘江重要河段治理工程施工項目Ⅳ標段投標過程中使用陳某某資格證書中標案予以立案調查、審理,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衡水罰告字〔2022〕3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未提出聽證申請。本機關充分聽取了湖南松雅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機關認為,湖南松雅的陳述、申辯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予采納。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20年11月17日,當事人在《祁東縣湘江重要河段治理工程施工項目Ⅳ標段》投標過程中使用湖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規劃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職工陳某某建筑行業資格證書中標,并聘其為該項目負責人,并支付咨詢費。
以上事實主要有松雅公司為陳某繳納社保證明、陳某的職業資格證書、松雅公司授權委托人調查筆錄、松雅公司在祁東縣湘江重要河段治理工程施工項目Ⅳ標段的中標通知書復印件、湖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規劃研究總院有限公司陳某基本養老保險證明等28項證據予以佐證。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規定,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和《衡陽市水利局自由裁量權基準》第85項的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騙取中標的……(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金額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處罰基準:處中標項目金額6‰以上8‰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湖南松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處以叁萬柒千貳佰捌拾元肆角叁分罰款。(37280.43元)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起訴。
衡陽市水利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