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水利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衡水罰字〔2022〕2號
當事人: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何龍兵
2022年5月26日,衡陽市水利局對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取用地下水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經調查,該公司于2019年9月份開始,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資源。該公司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便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為,違反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由調查筆錄、現場勘驗圖、衡陽市水利局有關文書等證實,主要證據有:
1.當事人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
2.當事人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授權委托書》原件一份。
3.當事人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授權委托人胡忠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以上證據可以證明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合法。
4.衡陽市人民政府“12345”熱線電話舉報清單。
5.當事人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原件一份。
6.對當事人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授權委托人胡忠民《調查筆錄》原件一份。
7.對當事人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員工朱亞輝《調查筆錄》原件一份。
8.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胡忠民、朱亞輝等兩人的調查視頻各一份。
9.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取水現場照片一份。
10.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取水勘驗筆錄一份。
11.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取水勘驗圖一份。
12.衡陽市雁峰區金港水岸小區規劃設計圖復印件一份。
13.衡陽市水利局邀請衡陽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協助辦理案件的函》原件一份。
14.衡陽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向衡陽市水利局回復函原件一份。
15.衡陽市自來水公司稽查大隊提供金港水岸小區2018年1月-2022年5月用水情況統計表原件一份。
以上證據,證明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金港水岸小區非法取用地下水的違法事實。
根據以上查實的違法行為,2022年7月5日,衡陽市水利局對該案進行合議,合議認為:當事人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擅自取用地下水資源,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022年7月11日,我局依法對當事人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衡水罰告字〔2022〕4號),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簽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衡水罰告字〔2022〕4號)后五日內有要求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衡水罰告字〔2022〕4號)后五日內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聽證。
綜合上述,該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機關認為當事人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擅自取用地下水資源的行為,違反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和《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參照《衡陽市水利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第15項“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第二款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第1條: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基準,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一、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七日內自行拆除取水設備,并封填水井。
二、處以貳萬元整(¥20000元)的罰款。
三、向我局補繳水資源費貳萬零玖拾柒元(¥20097元)。
上述罰款,當事人衡陽市高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后15日內到衡陽市工商銀行華支行營業部繳納貳萬元(¥20000元)人民幣罰款和補繳水資源費貳萬零玖拾柒元(¥20097元),賬戶名稱:衡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1905028029024909889,到期不繳納罰款的,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提起訴訟又拒不履行的,我局將申請衡陽鐵路運輸法院強制執行。
衡陽市水利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