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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陽松木經濟開發區
2016年度部門決算公開
一、單位職責及機構設置情況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發展工業園區的方針政策,依法制定園區行政管理規定。
(二)組織編制園區總體規劃,制定園區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園區黨建、群團工作。
(四)審批、管理國內外投資在園區內的投資項目和計劃,以及進出口計劃和業務。
(五)依據批準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審批園區內的各類建設項目等。
(六)負責對進園區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工作。
(七)負責園區土地的統一規劃、征用、開發等。
(八)負責園區財政預決算、稅收征管、審計監督等工作。
(九)負責對園區內各類企業的服務、指導和協調工作等。
(十)組織園區內項目和企業的評審。
(十一)統一管理園區的進出口事務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十二)負責園區內建設項目立項環境保護審查,環境保護和環境監測工作。
(十三)負責園區的組織、人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工作。
(十四)負責園區內社會治安管理,協調和處理園區內有關矛盾糾紛。
(十五)負責管理市直相關部門在園區設立的派出機構和專門辦事人員。
(十六)根據授權,負責園區建筑工程等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
(二)招商和產業發展局
(三)規劃建設局
(四)社會事務管理局
(五)財政局
(六)紀檢監察室
(七)園區工會
三、派出機構
(八)國土資源分局
(九)公安派出所
(十)環保站
四、街道辦事處
二、2016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及收支增減變化情況說明。
2016年度收入總計10844.83 萬元,比上年增加2486.84萬元,增長29.75 %。 2016年支出總計10978.2 萬元,比上年增加 3117.54萬元,增長 39.66 %。由于本年度人員工資提標,園區新增綠化、環衛等費用開支。
(二)收入決算情況說明
本年收入合計10844.83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10839.57萬元,占 99.95 %;其他收入5.26萬元,占0.05%等。
(三)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本年支出合計10978.2萬元,其中:基本支出5294.71萬元,占 48.23 %;項目支出 5683.49萬元,占51.77%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2016年度財政撥款收入總計10839.57萬元,比上年增加2489.94萬元,增長29.82%。 2016年財政撥款支出總計10978.2萬元,比上年增加3118.24 萬元,增長39.67%。由于本年度人員工資提標,園區新增綠化、環衛等費用開支。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情況說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10974.2萬元,其中:基本支出5294.71 萬元,項目支出5679.49萬元。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6年度財政撥款基本支出 5294.71 萬元,其中:人員經費 799.19 萬元,公用經費4495.52萬元。
(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情況及增減變化原因的說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 94 萬元,“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預算94 萬元,完成預算的 100 %。其中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公務接待費 39 萬元,比上年減少45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55萬元(其中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 55 萬元)。比上年增加9 萬元。
(八)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 4 萬元,支出 4 萬元,其中:項目支出 4 萬元。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1、機關運行經費支出情況
2016年度,機關運行經費支出 4495 萬元,比上年增加2988萬元,增長198.3 %。由于平臺公司分離,經開區增加綠化、環衛等費用。
2、國有資產占有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共有車輛10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 7 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 3輛。
3、政府采購支出情況
2016年度無政府采購支出。
三、專業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是指市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
所取得的收入。
(三)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部門取得的除“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年初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七)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建設單位按規定應交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八)年末結轉和結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九)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一)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經費:是指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支出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三)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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