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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經開區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經開區管委會及各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并落實“一崗雙責”。經開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監管領導責任。
第一章 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的劃分: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檢查和督促經開區管委會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體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承擔經開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綜合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管委會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能。
(三)負責非煤礦山(含尾礦庫)、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行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冶金、有色、機械等八大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有關規定,負責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參與、協助經開區管委會或有關部門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五)負責發布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
(六)牽頭、協調非煤礦山(含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機械等八大行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指導其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根據經開區管委會的授權,負責經開區各部門和有關單位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及考核工作。
(八)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安全監管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和起重機械、電梯、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工作。
(九)配合上級安監部門做好轄區內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以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十)參與監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備案和竣工驗收工作。
(十一)配合上級安監部門做好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安全許可、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職業安全(健康)衛生培訓、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和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配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配合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十二)擬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規劃和職業病防治規劃,參與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科研成果的鑒定和先進技術推廣、示范工作。
(十四)參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以及行政執法有關證件的管理工作;配合協調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
(十五)牽頭組織推廣系統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十六)承辦經開區管委會、安全生產委員會以及上級安全監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黨政辦公室(工會)職責
(一)負責依法審查修改經開區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對有關部門報送經開區管委會審議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
(二)協調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三)代表勞動者依法實行群眾安全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工會系統群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并督促實施。
(四)監督和協助有關部門宣傳、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組織勞動者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開展群眾性的安全檢查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五)承辦經開區管委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他工作。
三、組織人事科職責
(一)研究提出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區工作人員職業教育、培訓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評價獎懲體系的政策措施,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承辦經開區管委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他工作。
四、招商和產業發展局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經開區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和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劃,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負責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有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采用先進工藝技術,有效實施產業安全的建設項目,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后、不符合產業安全條件的建設項目,并統籌兼顧好城市工業災害防治工作。
(三)負責依法把新建項目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評價作為審批、核準、備案的條件之一,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四)督促有關部門加強重點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配合指導、監督外商投資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指導、協調工業企業、中小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配合安全監管部門淘汰落后的不安全的生產能力,優化產業結構,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六)負責成品油經營場所(加油站、油庫)的網點布局規劃和行政許可工作,組織打擊成品油非法經營行為。
(七)負責行使商務行政管理職責,負責大型商務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指導、監督大型商場、大型市場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八)承辦經開區管委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他工作。
五、規劃建設局職責
(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負責擬定建筑安全管理目標和辦法。
(二)負責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三)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礦商貿企業建設工程)市場主體準入關,依法監管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查處未經許可開工建設、掛靠資質違法行為,組織、協調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負責將城市工業災害防治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加強對采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選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國家安全條件要求的違法違章建筑物。
(五)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嚴把施工許可和綜合竣工驗收關。
(六)牽頭組織推廣系統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七)參與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善后調處工作。
(八)協調供電企業落實對非法違法生產企業實施的停供電措施。
(九)承辦經開區管委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他工作。
六、財政局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財政管理,統籌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費用。
(二)配合同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妥善處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替代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有關問題。
(三)配合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表彰有關工作。
(四)承辦經開區管委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他工作。
七、紀檢監察室職責
(一)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
(二)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重大部署落實情況實施監察。
(三)檢查糾正各部門以各種理由設置與國家、省、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相抵觸的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的限制措施。
(四)參與和監督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追究,對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承辦經開區管委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他工作。
八、社會事務管理局職責
(一)負責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征地拆遷安置過程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置房的安全監管工作。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失地農民工再就業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林業(林地)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四)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時落實社會保障、醫療保障待遇,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五)承辦經開區管委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他工作。
九、公用事業管理局職責
(一)負責市政公用行業(含供水、供電、蒸汽、燃氣、集中供熱、化工管廊、環衛、路燈、給排水、園林綠化、戶外廣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所轄公路交通標志、標線設置,負責所轄公路危橋、危險點段的整治和改造。
(三)負責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職責,對無證、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進行打擊取締。
(四)負責交通安全工作,協調交通事故善后調處并統計上報。
(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租房、廉租房及標準廠房的安全監管工作。
(六)承辦管委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統計局職責
(一)負責在經濟社會發展年度統計公報發布有關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
(二)指導、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有關數據統計工作。
(三)承辦經開區管委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一、金源街道職責
(一)加強對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轄區內安全生產重要決策及措施。
(三)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建立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加大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安全監管執法裝備等的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和基層基礎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組織網絡,配足配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明確安全管理責任。負責管理處集體企業、個體商業戶以及規模以下非招商引資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
(六)妥善處置轄區內群眾的安全生產舉報、投訴和上訪,維護社會穩定,負責屬地安全生產事故善后調處工作。
(七)負責組織打擊轄區內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等各種非法違法行為。
(八)組織轄區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九)健全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組織協調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負責森林防火工作、農用機械和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各類學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產納入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督促做好校車、校舍安全管理。
(十二)負責協助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疾病預防控制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醫療衛生計生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參與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護工作,配合做好重大食品藥品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三)負責協助督促、指導市場、文化***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電子游藝場所、營業性演出場所(含臨時搭建舞臺的大型活動)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十四)承辦經開區管委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二、國土資源分局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開區地質災害(山洪地質災害除外)防治規劃和防治方案,對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
(二)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的安全監管;協調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審查中以及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的工程建設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三)協調承辦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審批和轉讓審批工作,依法配合查處違法勘查、非法開采、超深越界違法采礦行為,規范礦業開采秩序;參與礦山等國土資源類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把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與相鄰方的采礦許可、用地許可安全距離關。
(五)配合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做好新建礦山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
(六)承辦市國土資源局、經開區管委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三、環保分局職責
(一)督促檢查生產、銷售、使用、儲存放射源的單位建立環境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措施,依法查處放射性物質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負責對企業的環境安全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依法查處環境安全違法行為。
(三)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四)參與環保事故調查,負責事故善后調處。
(五)承辦市環保局、經開區管委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四、金源派出所職責
(一)負責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落實對非法違法生產企業停止審批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二)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運輸通行證的審查、運輸線路的確定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會同街道、安監、公管、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打擊和取締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儲存行為;協助做好對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審查工作
(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儲存、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收繳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監督銷毀過期民用爆炸物品,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處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儲存、爆破環節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行政許可審查工作和公共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實,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六)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劇毒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道路運輸實行安全行政許可,并監督檢查。
(七)協調火災、爆炸物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其他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責任人,及時提取、固定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等。
(八)負責行使公安系統管理職責和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含火災、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火災事故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九)承辦石鼓公安分局、經開區管委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八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和考核體系,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分級建立健全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第九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定期報告、年度述職制度。經開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經開區管委會、安委會作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定期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經開區安委會對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考核通報。
第十條 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督辦落實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實施掛牌督辦,有關部門下達隱患整改指令,督促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和應急預案,對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依法進行查處。
各部門所負責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及時報送經開區安委會辦公室,安委會辦公室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安委會,強化綜合監督檢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設立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或其他舉報平臺,建立健全舉報臺帳,規范受理處置程序;對受理的舉報事項,安委會辦公室要認真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定處理,對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者相應獎勵,有關部門妥善為舉報者保密。
第十二條 切實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根據事故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時向經開區管委會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生產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聯合執法的,應積極組織配合聯合執法。
第十四條 對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共同考評和具體考評,年中考核并予以通報表彰和懲處。
第十五條 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履職情況將作為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列入年度評價、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標準。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年度內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年度內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責任單位;年度考核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責任單位。被“一票否決”的單位當年不得評優評先,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優評先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系指經開區各部門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分管負責人,是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十八條 本規定施行期間,有關部門的職能發生變動的,由調整后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湖南衡陽松木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辦:湖南衡陽松木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版權所有 承辦:衡陽市數據局 網站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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