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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發〔200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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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衡陽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衡陽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操作規程(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衡陽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投資預算測算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工作,有序推進項目投資總承包,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07號令)、《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92號令)和《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湘價服[2004]14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市城區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的測算,適用本規程。
本規程所稱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是指以政府投資或者引進外來資金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包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道路、橋涵、綠化、排水涵溝、污水處理、環衛設施、公交場站、防洪工程、公園等非收益性項目。
本規程所稱的投資預算測算,是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組織相關專家,以投資者在正常施工經營的情況下,根據建設規模和施工條件,依法對工程項目征地拆遷實際金額、施工工程量清單、所繳納的稅金和政策性規費進行核定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工作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和市場行情統一測算標準,從嚴控制投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測算過程和結果。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o目投資預算的測算工作,建設、國土資源、房產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成立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辦公室(設市發展改革委投資科),具體組織實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的測算工作。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市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測算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的測算范圍主要是依據工程施工圖設計,對建設項目工程造價部分進行測算和審核。
征地拆遷部分按實際發生額經市審計局認定后直接計入項目總投資。
供水、供電、通訊、燃氣等工程應當由專業部門投資建設的部分由相關專業部門負責,不列入測算范圍。
第七條 建設工程取費標準應與所套用的工程定額相對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套用的工程定額和取費標準如下:
(一)一般土建工程、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防洪工程、仿古建筑及園林工程、綠化工程以及道路工程的雨水和污水綜合管溝、地下人行通道、人行道板、照明項目等執行相關專業定額,取費標準依據《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暫行辦法》(湘建價[2002]578號)及相關規定確定,存在浮動幅度的,按最低費率計算。投資預算測算不計利潤。
(二)道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路基排水、路堤防護、交通管理設施(標志、標線、標牌)等項目套用公路定額和取費,按《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交公路發[1996]612號)及《基價表》、《公路工程機械臺班費用定額》(交公路發[1996]610號)、《關于制定公路基本建設工程估算、概算、預算編制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湘交造字[1996]533號)和《湖南省公路工程預算補充定額》(湘交計統字[2005]70號)等相關規定執行,不計取工地轉移費、技術裝備費和計劃利潤。
第八條 工程材料價格參照衡陽市建筑工程造價管理站近期的發布價計算,缺項的參照省主管部門的發布價計算,未列入省、市發布價目錄的工程材料按市場價確定。同一品種、同一規格、同一型號工程材料的價格,按最低價格確定。
第九條 其他費用按以下標準計算:
(一)勘察設計費、工程監理費按規定標準75%計取;
(二) 施工圖審查費、工程定額編制費和工程質量監督費按規定標準50%計取;
(三)不可預見費按5%計算;
(四)綜合費率按規定標準50%計取。
投資預算測算不計建設期內貸款利息。
本規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工程定額及取費標準如有調整,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有關部門適時修訂并公布。
本規程未規定的其他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按實際發生額經市審計局認定后計入項目總投資。
第十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分為建設單位申請、專家審核、部門會審和政府審批四個階段。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辦公室提出投資測算申請,并附送以下文件:
(一)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三)施工圖設計及其審批文件;
(四)工程預算文件;
(五)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設單位所附送的文件不齊全的,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辦公室將不予組織對該建設項目的投資預算進行測算。
第十二條 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辦公室應當在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投資預算審核,如因特殊原因難以完成的,可以延期5個工作日,并應及時通知建設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第十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審核包括施工設計圖審核和工程造價審核,由相關領域專家具體執行。
投資預算審核專家應于測算審核實施前24小時內從衡陽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專家名單在測算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四條 施工設計圖審核由相關專家和建設單位協商進行。
施工設計圖審核不得改變線路走向、路面結構、橋梁構造、管線總體設計等原則問題,只對設計明顯不合理處進行局部調整,對工程量計算、套用系數等不當或錯誤之處予以糾正,并相應調整具體投資項目。
經審核確需調整具體投資項目的,由建設單位轉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并按規定程序上報重新審批。
第十五條 工程造價審核由專家組分組對工程標準、數量、價格、取費等造價事項逐項進行審核,各專家小組的審核結果匯總形成專家組審核意見。專家組設負責人,專家組負責人由專家組成員推舉產生,專家組負責人與其他成員有同等權利。
工程造價審核涉及重大調整和變更,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專門研究確定。
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辦公室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工程造價審核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專家組的審核意見進行會審。遇到特殊情形的,必須重新組織專家論證原專家組的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在部門會審后5日內將專家審核意見和部門會審意見綜合上報市政府審定。
建設單位以市政府審定結論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總承包的主要依據,在投資預算額內自負盈虧。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如發生單項變更超過50萬元或設計變更超過預算10%以上的,建設單位或項目協調小組事前應向市審計局報告,并提供相關資料,由市審計局組織市發展改革、財政、監察、建設、規劃、建工、交通、水利等部門和設計、監理單位就變更部分進行會審,提出調整意見上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價格漲跌幅度超過10%以上的,建設單位或項目協調小組應向市審計局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由市審計局組織市發展改革、物價、財政、建設、監察等部門對因主要建筑材料價格變動造成投資預算調整的部分進行測算,提出變更意見上報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條 建立衡陽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專家庫,專家庫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并按專業性質分成若干專家小組。
第二十一條 衡陽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三年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建設工程造價法律法規,并具有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測算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專家在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工作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獨立進行投資預算測算工作,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非法干預;
(二)接受參加測算工作的勞務報酬;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專家在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工作時,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程造價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
(二)客觀、公正、公平地提出個人意見并對所提意見承擔責任;
(三)遵守測算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與測算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透露與測算相關的情況,不得收受建設單位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四)與建設單位有利害關系時,應當主動回避;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工程測算所需費用計入項目總投資,由建設單位從自籌資金中支付給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辦公室管理并專款專用,所收費用進入財政專戶,接受財政、審計監督。
工程測算費應低于國家規定標準,按《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湘價服[2004]140號)相關規定確定,具體比例:項目總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按3‰提取;1000萬元至1億元的,按2.5‰提取;1億元以上,按2‰提取。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組織召開測算工作協調會議;
(二)組織專家進行測算審核;
(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測算會審;
(四)綜合專家審核和部門會審意見,并按時上報市政府審定;
(五)負責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預算測算工作人員和有關專家在測算審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在內。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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