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稅收優惠政策
(一)外商投資企業不開征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
(二)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直接出口或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憑出口報送單和已納稅憑證,一次辦理退稅,或抵免退。
(三)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收企業所得稅(簡稱"二免三減半")。
(四)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企業和在貧困地區開辦的企業,在享受"二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后,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在以后十年g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企業所得稅。
(五)產品出口企業 在享受"二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先進技術企業在享受"二免三減”稅收優惠后,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七)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用于該企業再投資,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為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如果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八)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九)在我市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稅(包括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屠宰稅,下同)十年,非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稅。
(十)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和原材料基礎工業企業以及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