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 03- 01實施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A 802—2014《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與GA 802—2014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名稱"(見標準名稱,2014年版的標準名稱);
——增加了對GB 7258的引用,刪除了對GB 1589的引用(見第2章,2014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有軌電車"的術語和定義(見3.1.1.1,2014年版的3.8);
——修改了 "拼裝車"的術語和定義(見3.3,2014年版的3.12);
——修改了 "非法改裝車"的術語和定義(見3.4,2014年版的3.13);
——刪除了"汽車"、"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的術語和定義(見2014年版的3.3、3.3.1、3.3.2、3.3.3);
——刪除了"掛車"、"全掛車"、"中置軸掛車"、"半掛車"的術語和定義(見2014年版的3.4、3.4.1、3.4.2、3.4.3);
——刪除了"汽車列車"、"乘用車列車"、"貨車列車"、"全掛汽車列車"、"中置軸掛車列車"、"半掛汽車列車"的術語和定義(見2014年版的3.5、3.5.1、3.5.2、3.5.2.1、3.5.2.2、3.5.3);
——刪除了"摩托車"的術語和定義(見2014年版的3.6);
——刪除了"輪式專用機械車"的術語和定義(見2014年版的3.7);
——刪除了"特型機動車"的術語和定義(見2014年版的3.9);
——修改了 "專項作業車"、"摩托車"規格分類的說明,增加了"微型"掛車規格分類(見第4章中表1,2014年版的第4章中表1);
——增加了對進口載客汽車按實際核定的乘坐人數確定其規格分類的要求(見第4章中表1的腳注a,2014年版的第4章中表1的腳注a);
——增加了"旅居車"、"多用途貨車"、"專門用途貨車"、"專門用途半掛車"結構分類的說明(見第5章中表2);
——修改了"專用客車"、"欄板貨車/掛車(原普通貨車/掛車)"、"倉柵式貨車/掛車""平板貨車/掛車"、"集裝箱車"、"特殊結構貨車"、"半掛牽引車"、"全掛牽引車"、"非載貨專項作業車"、"載貨專項作業車"、"二輪摩托車"、"正三輪載客摩托車"、"特殊用途全掛車(原專項作業全掛車)"、 "低平板半掛車"結構分類的說明(見第5章中表2,2014年版的第5章中表2);
——刪除了"旅居全掛車"結構分類的說明(見2014年版的第5章中表2);
——修改了"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旅游客運"、"租賃"、"警用"、"消防"等使用性質的說明(見第6章中表3,2014年版的第6章中表3);
——增加了"預約出租客運汽車"、"預約出租轉非汽車"的說明(見第6章中表3);
——增加了專用汽車確定車輛類型的要求(見7.1.5);
——增加了注冊登記查驗確定的車輛類型與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記載的車輛類型不一致時的處置要求(見7.1.6);
——增加了其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確定車輛類型的要求(見7.2);
——增加了標準實施要求(見第8章)。
本標準由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576)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應朝陽、孫巍、是建榮、趙光明、秦征驍、嚴慈磊、王藝帆、劉寶森、沈宇輝、李春雨、楊宇峰、葉立明、陳子麗、李毅。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A 802—2008、GA 802—2014。
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類型的規格和結構分類、機動車使用性質分類,以及車輛類型的確定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1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1術語和定義
GB 725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14.道路車輛 road vehicle
設計和制造上用于在道路上載運人員、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法律允許上道路行駛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14.2.機動車 motor vehicle
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有軌電車、特型機動車和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不包括雖有動力裝置但最大設計車速、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等指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電動自行車。
注:改寫GB 7258—2017,定義3.1。
14.2.2.有軌電車 tram
以電機驅動,架線供電、有軌道承載的機動車。
14.2.2.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 road tractor
手扶拖拉機等最大設計車速小于或等于20km/h的輪式拖拉機和最大設計車速小于或等于40km/h、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
14.車輛類型 vehicle type
根據機動車的規格和結構確定的機動車類型。
14.拼裝車 illegally-assembled vehicle
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或者使用了報廢、走私、事故后整車理賠機動車的發動機(驅動電機)、方向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后橋、車架(車身)等五大總成之一組裝的機動車。
14.非法改裝車 illegally-retrofitted vehicle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改變了已認證或者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機動車;或者使用了查封、抵押、盜搶騙機動車的發動機(驅動電機)、方向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后橋、車架(車身)等五大總成之一組裝的機動車。
1機動車規格
機動車規格分類見表1。
表1 機動車規格分類
分 類 | 說 明c | ||
汽車 | 載客汽車a | 大型 | 車長大于或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數大于或等于20人的載客汽車 |
中型 | 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為10~19人的載客汽車 | ||
小型 | 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客汽車 | ||
微型 | 車長小于或等于3500mm且內燃機氣缸總排量小于或等于 1000 mL (對純電動汽車為驅動電機總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15kW)的載客汽車 | ||
載貨汽車 | 重型 | 總質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載貨汽車 | |
中型 | 車長大于或等于6000mm 的載貨汽車,或者總質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載貨汽車;但不包括重型載貨汽車和低速貨車 | ||
輕型 | 車長小于6000mm 且總質量小于4500kg的載貨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貨汽車和低速汽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總稱) | ||
微型 | 車長小于或等于 3500mm 且總質量小于或等于 1800kg 的載貨汽車,但不包括低速汽車 | ||
三輪 (三輪汽車) | 以柴油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小于或等于50km/h,總質量小于或等于2000kg,長小于或等于4600mm,寬小于或等于1600mm,高小于或等于2000mm,具有三個車輪的貨車。其中,采用方向盤轉向、由傳動軸傳遞動力、有駕駛室且駕駛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間的,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000kg,車長小于或等于5200mm,寬小于或等于1800mm,高小于或等于2200mm。三輪汽車不應具有專項作業的功能 | ||
低速 (低速貨車) | 以柴油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小于70km/h,總質量小于或等于4500kg,長小于或等于6000mm,寬小于或等于2000mm,高小于或等于2500mm,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低速貨車不應具有專項作業的功能 | ||
專項作業車 | 專項作業車是指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在設計和制造上用于工程專項(包括衛生醫療)作業的汽車,如汽車起重機、消防車、混凝土泵車、清障車、高空作業車、掃路車、吸污車、鉆機車、儀器車、檢測車、監測車、電源車、通信車、電視車、采血車、醫療車、體檢醫療車等,但不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而座位數(包括駕駛人座位)超過9個的汽車(消防車除外)。專項作業車的規格分為重型、中型、輕型、微型,具體按照載貨汽車的相關規定確定 | ||
有軌電車 | 有軌電車的規格按照載客汽車的相關規定確定 | ||
摩托車 | 普通 | 最大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者內燃機氣缸總排量大于50mL或者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大于4kW 的摩托車 | |
輕便 | 最大設計車速小于或等于50km/h,且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摩托車:1)若使用內燃機驅動,內燃機氣缸總排量小于或等于50mL;2)若使用電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小于或等于4kW | ||
掛車 b | 重型 | 總質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掛車 | |
中型 | 總質量大于或等于 4500kg 且小于 12000kg 的掛車 | ||
輕型 | 總質量大于或等于750kg且小于 4500kg 的掛車 | ||
微型 | 總質量小于750kg的掛車 | ||
a 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記載的乘坐人數為區間的國產載客汽車(包括以載運人員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以《公告》上記載的乘坐人數上限確定其規格;對進口載客汽車,按實際核定的乘坐人數確定其規格。乘坐人數包括駕駛人。 b不適用于設計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機牽引的掛車。 c 機動車實車的車長與《公告》或者其他技術資料記載的機動車車長的公差符合相關管理規定且不超限時,以《公告》或者其他技術資料記載的機動車車長確定其規格。 |
1機動車結構
機動車結構分類見表2。
表2 機動車結構分類
分 類 | 說 明 | ||
汽車 | 載客汽車 | 普通客車a | 單層地板,一廂或兩廂式結構,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但不包括轎車、面包車、越野客車 |
雙層客車 | 車身為長方體或近似長方體,雙層地板,一廂或兩廂式結構,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 ||
臥鋪客車 | 車身為長方體或近似長方體,單層地板,一廂或兩廂式結構,安裝臥鋪的載客汽車 | ||
鉸接客車 | 車身為長方體或近似長方體,由鉸接裝置連接兩個車廂且連通,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 ||
轎 車 | 車身結構為兩廂式且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5人,或者車身結構為三廂式且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 ||
面 包 車 | 平頭或短頭車身結構,單層地板,發動機中置(指發動機缸體整體位于汽車前后軸之間的布置形式),寬高比(指整車車寬與車高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90,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 ||
旅 居 車 | 裝備有睡具(可由桌椅轉換而來)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用于旅行宿營的汽車 | ||
專用校車 | 設計和制造上專門用于運送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或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載客汽車 | ||
專用客車a | 設計和制造上用于載運特定人員并完成特定功能的載客汽車,包括囚車、殯儀車、救護車、由載客汽車整車或底盤改裝的運鈔車,以及載客汽車類教練車等由載客汽車整車或底盤、封閉式貨車改裝但不屬于專項作業車的專用汽車,也包括不屬于專項作業車的其他乘坐人數大于6人的專用汽車(如電力工程車),但不包括專用校車 | ||
無軌電車b | 以電機驅動,與電力線相連,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道路車輛 | ||
越野客車a,b | 車身結構為一廂式或者兩廂式,所有車輪能夠同時驅動,接近角、離去角、縱向通過角、最小離地間隙等技術參數按照高通過性設計的載客汽車 | ||
載貨汽車 c 1 | 欄板貨車 |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欄板的載貨汽車,包括具有隨車起重裝置的欄板載貨汽車,但不包括多用途貨車、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的載貨汽車 | |
多用途貨車 | 具有長頭車身和駕駛室結構、核定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5人(含駕駛人)、駕駛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貨箱欄板(貨廂)上端離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設計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載貨汽車 | ||
廂式貨車 |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廂體且與駕駛室各自獨立的載貨汽車;除翼開式車輛外,廂體的頂部應封閉、不可開啟 | ||
倉柵式貨車 |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倉籠式或柵欄式且與駕駛室各自獨立的載貨汽車;載貨部位的頂部應安裝有與側面柵欄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調整的頂棚桿,且不應具有(貨箱)液壓舉升機構 | ||
封閉式貨車 |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封閉廂體且與駕駛室聯成一體,車身結構為一廂式或兩廂式的載貨汽車 | ||
罐式貨車 |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封閉罐體的載貨汽車 | ||
平板貨車 | 載貨部位的地板為平板結構且無欄板、無鎖具、無孔洞等固定貨箱(貨廂)裝置的載貨汽車 | ||
集裝箱車 | 載貨部位為骨架結構且無地板,專門運輸集裝箱(包括罐式集裝箱,下同)的載貨汽車 | ||
車輛運輸車 | 載貨部位經過特殊設計和制造,專門用于運輸商品車的載貨汽車 | ||
特殊結構貨車 | 專門運輸特定物品、載貨部位為特殊結構的載貨汽車,包括未固定安裝專用貨箱的專用汽車,但不包括車輛運輸車,如: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車廂可卸式垃圾車、氣瓶運輸車 | ||
自卸貨車d |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欄板且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的載貨汽車 | ||
專門用途貨車 | 由非封閉式貨車改裝的,雖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不屬于專項作業車的汽車,如:工具車、貨車類教練車 | ||
半掛牽引車 | 裝備有特殊裝置用于牽引半掛車的汽車 | ||
全掛牽引車 | 專門用于牽引全掛車的汽車 | ||
專項作業車 | 非載貨 專項作業車 | 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即不具有載貨結構,或者雖具有載貨結構但核定載質量(或托舉質量)小于1000kg的專項作業車 | |
載貨 專項作業車 |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即核定載質量(或托舉質量)大于或等于1000kg的專項作業車 |
表2 機動車結構分類(續)
分 類 | 說 明 |
2
摩托車 | 二輪摩托車 | 裝有兩個車輪、且兩個車輪均在縱向中心平面上的摩托車 |
正三輪載客摩托車 | 裝有三個車輪,其中一個車輪在縱向中心平面上,另外兩個車輪與縱向中心平面對稱布置,不具有載貨裝置的摩托車 | |
正三輪載貨摩托車 | 裝有與前輪對稱分布的兩個后輪,具有載貨裝置的摩托車 | |
側三輪摩托車 | 在二輪摩托車的右側裝有邊車的摩托車 | |
全掛車 | 欄板全掛車 | 載貨部位為欄板結構的全掛車,但不包括具有自卸裝置的情形 |
廂式全掛車 | 載貨部位為封閉廂體結構的全掛車;除翼開式車輛外,廂體的頂部應封閉、不可開啟 | |
倉柵式全掛車 |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倉籠式或柵欄式的全掛車;載貨部位的頂部安裝有與側面柵欄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調整的頂棚桿,且不應具有(貨箱)液壓舉升機構 | |
罐式全掛車 | 載貨部位為封閉罐體結構的全掛車 | |
平板全掛車 | 載貨部位的地板為平板結構且無欄板、無鎖具、無孔洞等固定貨箱(貨廂)裝置的全掛車 | |
集裝箱全掛車 | 載貨部位為骨架結構且無地板,專門運輸集裝箱的全掛車 | |
自卸全掛車d |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欄板且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的全掛車 | |
特殊用途全掛車 | 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用于專項作業或其他特殊用途的非載運貨物的全掛車 | |
中置軸掛車 | 中置軸旅居掛車 | 裝備有必要的生活設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員宿營的中置軸掛車 |
中置軸車輛運輸掛車 | 設計和制造上專門用于運輸商品車的框架式中置軸掛車 | |
中置軸普通掛車 | 中置軸旅居掛車和中置軸車輛運輸車以外的其他中置軸掛車 | |
半掛車 | 欄板半掛車 | 載貨部位為欄板結構的半掛車,但不包括具有自卸裝置的情形 |
廂式半掛車 | 載貨部位為封閉廂體結構的半掛車;除翼開式車輛外,廂體的頂部應封閉、不可開啟 | |
倉柵式半掛車 |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倉籠式或柵欄式的半掛車;載貨部位的頂部應安裝有與側面柵欄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調整的頂棚桿,且不應具有(貨箱)液壓舉升機構 | |
罐式半掛車 | 載貨部位為封閉罐體結構的半掛車 | |
平板半掛車 | 載貨部位的地板為平板結構且無欄板、無鎖具、無孔洞等固定貨箱(貨廂)裝置的半掛車 | |
集裝箱半掛車 | 載貨部位為骨架結構且無地板,專門運輸集裝箱的半掛車 | |
自卸半掛車d |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欄板且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的半掛車 | |
低平板半掛車 | 采用低貨臺(貨臺承載面離地高度不大于1150mm)、輪胎名義斷面寬度不超過245mm(公制)或者8.25英寸(英制)、與牽引車的連接為鵝頸式(連接部位不應具有載運貨物的功能),用于運輸不可拆解大型物體的半掛車 | |
車輛運輸半掛車 | 載貨部位經過特殊設計和制造,專門用于運輸商品車的半掛車 | |
特殊結構半掛車 | 載貨部位為特殊結構,專門運輸特定物品的半掛車,但不包括車輛運輸半掛車 | |
旅居半掛車 | 裝備有必要的生活設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員宿營的半掛車 | |
專門用途半掛車 | 裝備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不屬于專項作業半掛車的半掛車 | |
專項作業半掛車 | 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用于專項作業的半掛車 | |
輪式專用機械車 | 輪式裝載機械 | 具有裝卸設備的輪胎式自行機械 |
輪式挖掘機械 | 具有挖掘設備的輪胎式自行機械 | |
輪式平地機械 | 具有平地設備的輪胎式自行機械 | |
a 普通客車、專用客車和越野客車中的"客車"為"載客汽車"的縮寫,包括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的情形。 b 符合無軌電車或越野客車結構特征的汽車,即使同時符合其他客車結構特征,也應確定為無軌電車或越野客車;同時符合兩者結構特征的汽車,應確定為無軌電車。 c 郵政車、冷藏車、保溫車等以載運貨物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以及非客車整車或底盤改裝的運鈔車,根據其載貨部位的結構特征確定為相對應的載貨汽車。 d 貨車、掛車的載貨部位為非欄板結構時,若載貨部位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結構確定為"載貨部位的結構特征+自卸",如"罐式自卸"、"平板自卸";自卸式車輛如設計和制造上有可開啟的頂蓋時,不應視為違反標準規定。 |
1機動車使用性質
17.機動車按使用性質分為營運、非營運和運送學生。營運機動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非營運機動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運送學生機動車是指用于有組織地接送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或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的7座及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即校車。
17.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見表3。
表3 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
分 類 | 說 明a,b | |
營 運 | 公路客運 | 專門從事公路旅客運輸的客車和乘用車 |
公交客運 | 城市內專門從事公共交通客運的客車 | |
出租客運 | 以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將乘客運載至其指定地點的客車和乘用車 | |
旅游客運 | 專門運載游客的客車和乘用車 | |
租 賃 | 專門租賃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自行使用,不隨車配備駕駛勞務、以租用時間或者租用里程計費的機動車 | |
教 練 | 專門從事駕駛技能培訓的機動車 | |
貨 運 | 專門從事貨物(危險貨物除外)運輸的貨車、掛車 | |
危化品運輸 | 專門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貨物的貨車、掛車 | |
非營運 | 警 用 |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系統(包括監獄、戒毒管理機關和司法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于執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 |
消 防 | 用于滅火的專用機動車和現場指揮機動車 | |
救 護 | 急救、醫療機構和衛生防疫等部門用于搶救危重病人或處理緊急疫情的專用機動車 | |
工程救險 | 防汛、水利、電力、礦山、城建、交通、鐵道等部門用于搶修公用設施、搶救人民生命財產的專用機動車和現場指揮機動車 | |
營 轉 非 | 原為營運機動車(出租客運汽車除外),現改為非營運機動車 | |
出租轉非 | 原為出租客運汽車,現改為非營運汽車,不再用作出租客運汽車 | |
運送學生 | 運送幼兒 (幼兒校車) | 用于有組織地接送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上下學的7座及7座以上載客汽車 |
運送小學生 (小學生校車) | 用于有組織地接送小學生上下學的7座及7座以上載客汽車 | |
運送中小學生 (中小學生校車) | 用于有組織地接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小學生和初中生)上下學的7座及7座以上載客汽車 | |
運送初中生 (初中生校車) | 用于有組織地接送初中生上下學的7座及7座以上載客汽車 | |
a 經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用于網約車經營服務的7座及7座以下的乘用車為預約出租客運汽車; 預約出租客運汽車退出網約車經營服務,轉為非營運汽車的,為預約出租轉非汽車; b 非營運機動車沒有對應細類的,使用性質確定為"非營運"。除使用性質確定為"非營運"、"營轉非"、"出租轉非"、"預約出租轉非"以外的機動車,為生產經營性車輛。 |
1車輛類型的確定
18.注冊登記
18.8.車輛類型根據機動車規格分類和機動車結構分類相加確定,規格分類在前,結構分類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車"、"中型罐式貨車"、"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普通二輪摩托車"等。但低速貨車的結構分類在前,規格分類在后,如"欄板低速貨車"、"廂式低速貨車"、"罐式低速貨車"等。
18.8.無對應的規格分類時,車輛類型按照結構分類確定,如"輪式裝載機械"。
18.8.三輪汽車無對應的結構分類,其車輛類型統一為"三輪汽車"。除三輪汽車外的其他機動車,其結構特征無對應的結構分類時,車輛類型按照機動車規格分類及最相近的結構分類相加確定。
18.8.有軌電車無對應的結構分類,其車輛類型根據規格分類確定,如"大型有軌電車"。
18.8.對專用汽車,應根據其基本車型、是否裝載有專用設備或器具、是否設計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作業(衛生醫療作業)等特征,確定為相應規格分類的專用客車、專門用途貨車或其他結構分類的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
18.8.注冊登記查驗確定的車輛類型與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記載的車輛類型不一致時,應按照規定程序對相應內容進行維護。
18.其他要求
18.9.對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車輛類型按照《機動車行駛證》的記載確定。
18.9.對符合注冊登記條件但尚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通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查詢相應型號機動車的登記信息,根據實車確定車輛類型;必要時,根據《公告》或者其他技術資料確定其規格分類和結構分類,按照7.1.1~7.1.5確定其車輛類型。
18.9.1對其他不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機動車,根據其車輛結構特征,按照車輛長度、乘坐人數、總質量、內燃機排量、驅動電機功率、最大設計車速等參數確定相應的規格分類。
18.9.1對叉車等以動力驅動的非道路車輛,上道路行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機動車的定義,應認定為機動車,無須確定其車輛類型。
注:以動力驅動的非道路車輛,是指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或者娛樂休閑,按照規定不能辦理注冊登記、由動力驅動(牽引)的車輛,如:叉車、場地觀光游覽車、全地形車、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
18.9.1確定為拼裝車的,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收繳機動車。
18.9.1確定為非法改裝車的,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責令相關行為人將機動車恢復原狀。
1標準實施
對本標準發布實施之前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依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按本標準的規定變更機動車的車輛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