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貫徹實施《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公安部修改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公 安 部
2022年3月24日
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
第一節 初次申領
第二節 增加準駕車型申領
第三節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
第四節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
第五節 變更考試地
第六節 學車專用標識
第三章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
第一節 考試計劃
第二節 考試預約
第三節 考試組織和評判
第四節 考場
第五節 考試員
第四章 駕駛證換領、補領、電子版申領
第一節 駕駛證換領
第二節 駕駛證補領
第三節 駕駛證電子版申領
第五章 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第一節 審驗
第二節 注銷、恢復駕駛資格
第三節 撤銷駕駛許可
第四節 校車駕駛資格許可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一節 規范化建設
第二節 檔案管理
第三節 工作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范的規定設置業務場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使用互聯網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按照互聯網交通管理業務工作有關規定的程序辦理。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設置受理崗、考試崗、檔案管理崗和監督崗。
第三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告知職責。對到車輛管理所的群眾咨詢、辦理業務的,應當提供免費咨詢、導辦服務,準確解答、一次告知辦理流程和材料;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書面或者電子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或者電子告知理由。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信息數據庫規范和信息代碼標準建立計算機管理數據庫。按照機動車駕駛證信息采集簽注和駕駛人考試相關標準,將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制作有關證、表。按照車輛和駕駛人管理印章標準使用印章。
第二章機動車駕駛證申領
第一節初次申領
第五條車輛管理所辦理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序審查申請材料:
1.制作《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交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以下簡稱《身體條件證明》)和身份證明,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申請人屬于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情形直接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審查超過有效期的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審查翻譯機構出具或者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文本;申請人屬于自學直考的,可以一并審查申請簽注學車專用標識的材料;申請人屬于年齡在6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申請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以及年齡在70周歲以上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核查參加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記錄;確認申請人年齡、身體條件、申請的準駕車型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未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以及不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二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屬于申請人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直接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核查確認申請人具有曾經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記錄和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的記錄;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并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收存相關資料;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受理/許可申請決定書》;
4.因計算機網絡問題暫時無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在每次考試預約前進行核查,并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前完成最終核查。核查結果證實具有不符合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終止考試預約、考試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出具《不予受理/許可申請決定書》。
(二)受理崗受理科目一考試預約申請,錄入考試預約信息,核發預約考試憑證。申請人屬于駕校培訓的,可以通過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核查培訓情況。
(三)考試崗按規定進行科目一考試。考試合格的,制作、核發《學習駕駛證明》。
(四)受理崗受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預約申請,審查申請考試的時限和考試的次數,錄入考試預約信息,核發預約考試憑證。申請人屬于駕校培訓的,可以通過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核查培訓情況;申請人屬于自學直考的,應當通過計算機系統核查申請人領取學車專用標識的記錄。
(五)考試崗按規定進行科目二、科目三考試。
(六)受理崗復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資料;確認核查結果,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符合規定的,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合格后當日內,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制作機動車駕駛證,并安排申請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參加領證宣誓儀式后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七)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電子化檔案,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六條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二)考試成績表原件;
(三)屬于未實現《身體條件證明》信息網上核查的,還應當收存《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四)屬于申請人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情形直接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還需收存超過有效期的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非中文表述的,還需收存翻譯機構出具或者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文本原件。
第二節增加準駕車型申領
第七條車輛管理所辦理增加準駕車型申領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本規范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申請人屬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在校學生,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審查申請人的學籍。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年齡、身體條件、駕齡、申請的準駕車型和累積記分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不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申請人屬于年齡在6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掛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核查參加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記錄。
(二)符合規定的,受理崗、考試崗、檔案管理崗按照本規范第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流程和具體事項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增加準駕車型業務。不符合規定的,受理崗出具《不予受理/許可申請決定書》;
屬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屬于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申請變更準駕車型的,受理后由受理崗直接核發學習駕駛證明,受理崗、考試崗、檔案管理崗按照本規范第五條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流程和具體事項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增加準駕車型業務;
屬于原持有重型牽引掛車駕駛證因《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款規定降低準駕車型,現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受理崗直接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年齡在70周歲以下,以及身體條件、駕駛經歷等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核發簽注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收存相關資料;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受理/許可申請決定書》。
第八條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本規范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資料;
(二)屬于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不需收存考試成績表原件。
第九條車輛管理所在受理增加準駕車型申請至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期間,發現申請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機動車駕駛證轉出及被注銷、吊銷、撤銷,或者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和大型貨車準駕車型,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終止考試預約、考試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出具《不予受理/許可申請決定書》。
車輛管理所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時,距原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不足九十日,或者已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但不足一年的,應當合并辦理增加準駕車型和有效期滿換證業務。
車輛管理所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時,原機動車駕駛證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押、扣留或者暫扣的,應當在駕駛證被發還后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節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
第十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本規范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信息以及軍隊或者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信息,同時審查申請人所持的軍隊或者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和《軍車駕駛員基本信息登記表》,確認初次領取軍隊或者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時申請人已年滿18周歲。申請人屬于復員、退伍、轉業的,還應當審查其復員、退伍、轉業證明,并收回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二)受理崗對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或者申請兩種以上準駕車型,其中之一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受理科目一、科目三考試預約申請,核發預約考試憑證。對同時申請大型客車和重型牽引掛車,或者同時申請中型客車和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后,分別受理科目三考試預約申請,核發預約考試憑證。
(三)受理崗對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制作并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四)考試崗對已預約科目一、科目三考試的申請人,按規定進行科目一、科目三考試。
(五)受理崗復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符合規定的,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合格當日內,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制作機動車駕駛證,并安排申請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參加領證宣誓儀式后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六)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電子化檔案,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一條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本規范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資料;
(二)經過考試的,還需收存考試成績表原件;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但屬于復員、退伍、轉業的,應當收存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和復員、退伍、轉業證明復印件;
(四)《軍車駕駛員基本信息登記表》原件。
第四節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
第十二條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人,有永久居留身份證的應當向居住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有居留證件的應當向居留證件簽發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沒有居留證件但持有有效簽證或者停留證件的應當向出具住宿登記證明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應當向使館、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應當向出具住宿登記證明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但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地區居民可以在居住證簽發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內地居民、現役軍人,應當向戶籍地、居住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三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本規范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同時審查申請人所持的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審查翻譯機構出具或者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文本;審查申請人前往核發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國家或地區所持的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并通過全國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核查、下載打印申請人出入境記錄,確認其在境外的時間、地點與核發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相符,且確認其取得該駕駛證時在核發國家或者地區一年內累計居留九十日以上;屬于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中型客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確認其取得的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所載相應準駕車型在二年以上。對取得該機動車駕駛證時在核發國家或者地區一年內累計居留時間不足九十日的,將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告知申請人需要參加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申請人為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審查《身體條件證明》。
(二)受理崗對持有與我國簽訂互相認可機動車駕駛證協議國家的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按照協議規定或者外交對等原則免于考試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制作并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三)受理崗受理科目一考試預約申請,核發預約考試憑證。但對已持有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申請小型汽車準駕車型的,持有輕便摩托車駕駛證申請普通二輪摩托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準駕車型,或者持有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證申請普通三輪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制作并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或者申請兩種以上準駕車型,其中之一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受理崗還應當受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預約申請,核發預約考試憑證。同時申請大型客車和重型牽引掛車,或者同時申請中型客車和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后,分別受理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預約申請,核發預約考試憑證。申請人在核發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國家或地區一年內累計居留時間不足九十日的,受理崗還應當受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預約申請,核發預約考試憑證。
(四)考試崗對已預約申請考試的,按規定進行考試。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的,按照外交對等原則進行考試。
(五)受理崗復核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符合規定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制作并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六)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電子化檔案,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七)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1.本規范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二項規定的資料;
2.《身體條件證明》原件,但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免于審查的,可以不收存;
3.經過考試的,還需收存考試成績表原件;
4.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非中文表述的,還需收存翻譯機構出具或者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文本原件;
5.下載打印的申請人出入境記錄原件,但與全國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聯網核查申請人出入境記錄的,可以不收存。
第十四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領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序審查申請材料:
1.制作《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交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入出境身份證件、年齡符合中國駕駛許可條件的證明文件、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審查其中文翻譯文本。參加有組織的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還應當審查中國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屬于駕駛自帶臨時入境機動車的,還需審查與其申請準駕車型相符的自帶車輛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其中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還需審查身體條件符合中國駕駛許可條件的證明文件,但屬于與我國簽訂互相認可機動車駕駛證協議國家的按照協議規定執行;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對申請人以前的入境記錄進行核查,發現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告知其處理完畢后再申請;申請人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或者在中國境內有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逃逸記錄的,不予核發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在《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經辦人意見”欄內簽字或者簽章,收存相關資料。
(二)受理崗組織申請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學習完畢的,在《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參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情況”欄內簽字或者簽章。制作并核發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告知申請人臨時駕駛許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三)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電子化檔案,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四)下列資料存入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檔案:
1.《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原件;
2.入出境身份證件復印件;
3.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非中文表述的,還需收存翻譯機構出具或者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文本復印件;
4.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屬于未實現《身體條件證明》信息網上核查的,還需收存《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5. 參加有組織的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收存中國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復印件。
第五節變更考試地
第十五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考試地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序審查申請材料:
1.制作《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交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條件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確認申請人未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不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三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并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收存相關資料,重新制作《學習駕駛證明》,《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以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核發時間為準;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受理/許可申請決定書》。申請人屬于增加準駕車型變更考試地的,應當先辦理轉入換證后再辦理變更考試地;
4.因計算機網絡問題暫時無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在每次考試預約前進行核查,并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前完成最終核查。核查結果證實具有不符合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終止考試預約、考試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出具《不予受理/許可申請決定書》。
(二)符合規定的,受理崗、考試崗、檔案管理崗按照本規范第五條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流程和具體事項進行剩余科目考試,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第十六條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二)考試成績表原件。
第十七條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由轉入地和轉出地預約考試次數累積計算,各科目總次數分別不得超過五次。
第十八條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每日下載本行政區域內轉出申請人的變更考試地業務信息,將已收存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及考試成績表歸檔。
第六節學車專用標識
第十九條車輛管理所辦理申請簽注學車專用標識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序審查申請材料:
1.制作《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信息采集表》,交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自學人員提交的身份證明、自學用車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所有人身份證明、自學用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等相關保險憑證、自學用車加裝安全輔助裝置后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等資料,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自學用車不具有同時簽注其他學車專用標識的情形;確認自學用車為自學直考申請地注冊登記的非營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對簽注過學車專用標識的自學用車確認自上次簽注之日起已滿三個月;
2.審查隨車指導人員提交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等資料,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隨車指導人員不具有駕駛機動車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員重傷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吸食毒品記錄、記滿12分記錄、駕駛證被吊銷記錄或者違規隨車指導行為記錄的情形;確認隨車指導人員持有五年以上相應或者包含其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確認隨車指導人員不具有同時簽注其他學車專用標識的情形;對簽注過學車專用標識的隨車指導人員確認自上次簽注之日起已滿三個月;
3.審查自學用車的《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確認申請人已取得《學習駕駛證明》,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一日內簽注并制作學車專用標識。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電子化檔案,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三)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1.《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自學用車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3.自學用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相關保險憑證復印件;
4.自學用車加裝安全輔助裝置后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
5.《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原件。
第二十條車輛管理所辦理因變更隨車指導人員申請重新簽注學車專用標識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序審查申請材料:
1.制作《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信息采集表》,交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自學人員提交的身份證明、自學用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等資料,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
2.審查隨車指導人員提交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等資料,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隨車指導人員不具有駕駛機動車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員重傷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吸食毒品記錄、記滿12分記錄、駕駛證被吊銷記錄或者違規隨車指導行為記錄的情形;確認隨車指導人員持有五年以上相應或者包含其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確認隨車指導人員不具有同時簽注其他學車專用標識的情形;對簽注過學車專用標識的隨車指導人員確認自上次簽注之日起已滿三個月;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收回原學車專用標識,一日內簽注并重新制作學車專用標識。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電子化檔案,復核、整理資料,《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裝訂、歸檔。
第二十一條車輛管理所辦理因變更自學用車申請重新簽注學車專用標識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序審查申請材料:
1.制作《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信息采集表》,交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自學人員提交的身份證明、自學用車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所有人身份證明、自學用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等相關保險憑證、自學用車加裝安全輔助裝置后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等資料,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自學用車不具有同時簽注其他學車專用標識的情形;確認自學用車為自學直考申請地注冊登記的非營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對簽注過學車專用標識的自學用車確認自上次簽注之日起已滿三個月;
2.審查自學用車的《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收回原學車專用標識,一日內簽注并重新制作學車專用標識。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電子化檔案,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三)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1.《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自學用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相關保險憑證復印件;
3.自學用車加裝安全輔助裝置后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
4.《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原件。
第二十二條車輛管理所辦理申請補、換領學車專用標識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制作《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信息采集表》,交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等資料,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
(二)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當日內簽注并重新制作學車專用標識,屬于換領的,收回原學車專用標識,并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
(三)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電子化檔案,復核、整理資料,《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裝訂、歸檔。
第二十三條車輛管理所辦理申請注銷學車專用標識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序審查申請材料:
1.制作《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信息采集表》,交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等資料,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
2.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收回原學車專用標識,并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電子化檔案,復核、整理資料,《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裝訂、歸檔。
第二十四條自學人員、隨車指導人員、自學用車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管理規定》有關條件或者自學人員取得相應駕駛證的,由計算機管理系統自動注銷學車專用標識。
第二十五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注銷學車專用標識業務或者計算機管理系統自動注銷學車專用標識時,未收回學車專用標識的,檔案管理崗每月從計算機管理系統下載并打印學車專用標識注銷信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學車專用標識作廢。
學車專用標識作廢公告應當采用在當地報紙刊登、電視媒體播放、車輛管理所辦事大廳張貼、互聯網網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學車專用標識編號,注銷原因和注銷時間。在車輛管理所辦事大廳和互聯網網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時間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
第一節考試計劃
第二十六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根據本地考場布局、考試能力和考試需求,合理制定考試計劃,并向社會公開公示,及時安排考試。
第二十七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場、考試員每日最大考試量,確定考試能力:
(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每日最大考試量,按照計算機考位數量、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核定;
(二)科目二考場每日最大考試量,按照考場路線和考試項目設置數量、考試車輛數量、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核定;
(三)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每日最大考試量,按照考試員數量、考試路線數量、考試車輛數量、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員每日最大考試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核定。
考場和考試員最大考試量應當逐級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管理所申報的最大考試量進行抽查、監督。
第二十八條受理崗應當根據確定的考試能力制定考試計劃,經監督崗復核后公布。各考場每月考試計劃天數不得低于當月法定工作日的60%。
考試計劃應當分時段安排考試場次。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科學安排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場次,允許申請人同時預約、連續考試。允許摩托車準駕車型申請人一次預約所有科目考試。
第二十九條車輛管理所應當至少在考試前十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公布全部考試計劃,供申請人查詢。
車輛管理所公布考試計劃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取消或者變更考試計劃。需要追加考試計劃的,應當至少在考試前七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公布。
第三十條因系統故障、停電、天氣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考試計劃組織考試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另行安排考試,并及時通過電話、手機短信、互聯網等方式通知申請人。對無法參加另行安排考試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根據申請人提出的考試預約申請及時安排考試。
對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根據申請人提出的考試預約申請,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每個科目優先安排1次考試。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優先安排考試的相關信息在互聯網和考場公開,供社會監督。
第二節考試預約
第三十一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提供互聯網、“12123”語音服務熱線、業務窗口等多種方式,供申請人預約考試。
第三十二條車輛管理所對初次申請和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考試預約,以及記滿12分考試、恢復駕駛資格考試預約,應當使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辦理;對申請人到車輛管理所或者交通違法處理窗口預約考試的,應當當場使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辦理預約。但對屬于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駕駛證的,可以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辦理。
車輛管理所對初次申請和申請增加其他準駕車型考試或者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和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駕駛證的考試預約,可以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或者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辦理。
申請人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后,車輛管理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當日安排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需要辦理考試預約,憑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直接安排考試,考試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直接預約補考,不設預約考試時間間隔。
第三十三條車輛管理所使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或者“12123”語音服務熱線,對已按照規定完成注冊的申請人辦理考試預約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根據考試計劃,受理申請人考試預約申請,并于考試前第五日停止受理;對于考試計劃未約滿的,可以延長至考試前第三日停止受理預約申請。
(二)通過計算機系統匯總考試預約信息,按以下規則對預約申請人進行自動排序:
1.首次預約科目一考試的,按照駕駛證申請受理完成時間排序;首次預約滿分考試或者恢復駕駛資格考試,按照業務受理完成時間排序;
2.非首次預約科目一或者預約其他科目考試的,按照上一次考試時間排序;
3.考試預約成功的申請人因自身原因取消約考或者缺考的,按照取消預約時間或者缺考時間排序;
4.變更考試地后首次預約其他科目考試的,按照變更考試地業務受理完成時間排序;非首次預約其他科目考試的,按照上一次考試時間排序;
5.同時符合第2、第3目情形的,按照最近一次時間順序排序。
(三)根據考試計劃和申請人排序,由計算機確定考試預約結果,通過手機短信或“交管12123”手機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申請人,并在互聯網公布,供申請人查詢。
(四)對考試預約截止日期及之前申請取消考試預約的,直接予以受理;對考試預約截止日期后申請的,告知申請人到業務大廳窗口辦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到業務大廳窗口辦理。
第三十四條車輛管理所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辦理考試預約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確認身份證明有效。
(二)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不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三項的情形,并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預約考試條件。符合規定的,受理考試預約申請,確定考試預約結果,并通過手機短信或“交管12123”手機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申請人。
(三)因計算機網絡問題暫時無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前完成核查。核查結果證實具有不準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或者不符合預約考試條件的,終止預約、考試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人提出取消考試預約的,受理崗審查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確認身份證明有效、核對預約申請信息后辦理。
第三節考試組織和評判
第三十五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維護考試秩序,嚴格執行考試內容和評判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科目一考試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應當在考試員現場監督下,按照隨機分配的計算機考位,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考試系統進行考試。
對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考試的,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可以連續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可以合并進行。
對開展摩托車考試下鄉服務的,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使用由計算機考試系統生成的彩色紙質試卷進行考試。
第三十七條科目二考試應當在考試員監督下,由考生駕駛隨機抽取的考試車輛,按照規定的考試路線、操作規范和考試指令,連續完成考試。
對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型牽引掛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科目二考試的,應當使用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系統進行評判。但對開展摩托車考試下鄉服務的,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使用人工評判進行考試。
對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科目二考試的,考試不合格當場補考時,未扣分的已考試項目不再補考。補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預約考試,參加所有項目考試。
第三十八條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應當在考試員的同車監督下,由考生駕駛隨機抽取的考試車輛,在隨機抽取的考試路線上,按照操作規范和考試指令完成考試。其他準駕車型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應當在考試員現場監督下進行。
初次申領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夜間考試不合格當場補考時,白天考試成績保留。補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預約考試,參加白天考試和夜間考試。
夜間考試應當在路燈開啟的時間段內進行。進行夜間考試時,考試員和考生應當穿反光背心,考試車輛應當開啟車輛燈箱。
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使用計算機考試系統的,應當采取人工隨車和計算機考試系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判。
第三十九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考試前24小時內,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隨機確定考試員分別承擔有關考場、考試科目的考試任務。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考生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前,當場隨機確定考生的計算機考位。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考生科目二考試前,當場隨機確定考試車輛。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當日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前,隨機確定考試員隨車監考的考試車輛,以及考試車輛的考試路線;在考生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前,當場隨機確定考試車輛。
第四十條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期間,除參加考試的考生和隨車監考的考試員外,其他人員不得乘坐考試車輛。
第四十一條考試員辦理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考試員在考試開始前,應當上交個人通訊工具。
(二)考試員組織核對考生身份,組織考生有序進入候考、考試區域。
(三)考試員自我介紹,組織講解考試的流程、紀律、安全事項等要求。
(四)按照相關標準要求進行考試和評判。考試不合格的考生,可以當場補考一次。
(五)制作或者填寫考試成績表,當場公布考試成績,由考試員和考生共同在考試成績表上簽名,對考試不合格的,應當場告知原因。對考生拒絕簽字的,考試員應當在考試成績表注明。
(六)各科目考試結束后,考試成績通過考試管理系統自動上傳或者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考試員將考試成績表移交受理崗。對于參加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科目二考試,在省內其他地市考試的,由考試地車輛管理所在考試合格后三日內,以掛號郵件、特快專遞、內部傳送等形式,將考試成績表轉遞給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地車輛管理所。
第四十二條對考試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處理:
(一)考生對考試結果存有異議的,允許當日提出調查處理申請,車輛管理所應當由監督崗在三日內查詢考生考試音視頻資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確認屬于誤判的,取消本次考試成績,在五日內安排考生重新考試;確認考試結果正常的,應當及時通知考生調查處理情況,并允許考生查閱本人考試音視頻資料。
(二)對考試秩序混亂,無法繼續考試的,應當經監督崗確認后,由考試員中止本場考試。
(三)對發現考生存在考試作弊嫌疑的,應當中止該考生的考試,考試員收集、固定物證、視頻資料等相關證據,制作調查材料,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經確認屬于作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決定,取消考生的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作弊的考生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節考場
第四十三條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考場的使用驗收和定期檢查,并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細化考場管理規定,明確考場驗收、備案、使用和監督管理等要求。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考場的使用、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考試供給能力進行評估測算,制定考場布局規劃,提出考場建設需求,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布建考場。
考場的布局、數量應當滿足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需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行建設駕駛理論考場;對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場考試供給能力不足的,可以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選用社會考場。對考試供給能力能夠滿足考試需求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不再購買社會考場服務;對考試能力過剩造成惡性競爭的,應當依法依規引導有序退出。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購買社會考場服務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需要政府購買社會考場服務的,應當及時提出需求,明確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的資質和具體條件,依法采用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承接社會考場的建設主體按照政府采購合同和相關規范標準建設社會考場;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考場檢查驗收,按規定開展考試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調財政等部門,將社會考場納入本地政府購買服務目錄,落實財政預算資金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無償使用或者變相無償使用社會考場,不得參與社會考場經營活動;未實現政府購買服務的,嚴禁新增社會考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考場管理、評價考核和懲戒退出等制度,對考場設施、系統等不符合標準,以及存在組織或者參與考試舞弊、偽造或者篡改考試系統數據等情形的,不得繼續使用該考場。
第四十六條考場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人擁有考場用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三)考試場地建設、路段設置、車輛配備、設施設備、考試系統以及考試項目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四)建立場地、車輛、設施設備日常檢查,考試系統日常維護,考試工作臺賬記錄管理,考試異常情況處置等完備的考場運行管理制度;
(五)配備保障考場規范運行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六)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七條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考場使用驗收申請,并提交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文件資料,屬于社會考場的,還應當提交政府購買社會考場服務相關證明材料。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標準和本規范第四十六條的要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并出具驗收合格報告的,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管理系統中備案后用于考試。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備案、啟用考試。
對考場法人、考場位置、考試路線、可考車型、考試系統及版本等已備案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變化的內容進行驗收,對考試車輛、考試設備變化的,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繼續使用。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全部科目考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考場收取驗收、評價等費用。
第四十八條考場有關系統設備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并接入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管理系統,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統一管理考場、考試設施設備、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不得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管理。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管理系統、考試業務權限設置和系統維護應當由考試崗民警負責。與考試業務無關的系統不得與考試系統共用硬件及網絡。
省級或者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管理系統、考試系統的服務器、數據庫進行統一管理及運維。新建理論考場考試終端應當使用無盤工作站。
第四十九條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路線應當使用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道路,滿足交通流量、考試項目和里程等要求,按照相關標準設置考試路線標志和考試項目的標志、標線。
車輛管理所應當實行考場開放,公布考場布局、考試路線、考試流程,允許考生在考試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考試環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允許考生進入考場免費訓練一次。
第五十條考試前,考試員應當組織監督考場工作人員對考試場地、考試車輛、考試系統、音視頻監控系統等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測試,清除與考試無關物品、標記,確保考場及其設施設備符合標準規定。與考試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考試過程中,考試員應當組織監督考場工作人員加強考場巡查,維護考場秩序,在考場入口處設置“正在考試”的公告標識,在群眾休息和候考場所實時播放考試視頻,接受社會監督。
考試結束后,考試員應當組織監督考場工作人員記錄當日考場檢查測試、運行管理、異常業務處置等信息,建立工作臺賬,并斷開考試專用網絡聯接。
考試過程音視頻資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收取駕駛許可考試費,嚴格執行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考試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不得為其他部門、企事業單位收費把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考場、考試車輛、考試設施設備和考試系統收取訓練費、服務費等費用。考試車輛和考試系統不得用于駕駛訓練。
第五十二條考場辦事大廳、候考區應當公布考試項目、評判標準、收費標準、考試員和工作人員姓名、照片、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實行低柜臺服務,設置等候休息區和交通安全宣傳區,配置數量足夠的休息座椅,提供相關便民服務措施,配備用于播放交通安全宣傳片、實時考試視頻的設備。
第五十三條考試車輛類型和數量應當滿足考試工作需要。考試車輛應當依法注冊登記,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必要時可以購買商業第三者責任等保險。
第五十四條用于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型牽引掛車考試的車輛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安裝音視頻監控系統和衛星定位系統;用于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還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安裝副制動裝置和輔助后視鏡。
考試車輛應當設置考試用車專用標識,進行夜間考試的車輛,還應當安裝考試車輛燈箱、粘貼車身反光標識。考試用車專用標識式樣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五節 考試員
第五十五條考試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考試員資格證書,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管理系統中備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授權從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考試員實行分級管理。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高級考試員的培訓、考試和資格證書核發;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中級考試員的培訓、考試和資格證書的核發;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初級考試員的培訓、考試和資格證書的核發。
初級考試員資格培訓考核和證書核發情況要定期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初級考試員應當開展以下工作:
(一)從事所有準駕車型駕駛理論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工作,以及小型汽車及以下與本人駕駛資格相應準駕車型的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二)承擔駕駛人考試考前、考后、宣誓等階段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安全文明駕駛常識、應急情況處置知識、交通事故案例警示宣講;
(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八條中級考試員應當開展以下工作:
(一)從事所有準駕車型駕駛理論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工作,以及與本人駕駛資格相應準駕車型的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二)承擔對本地初級考試員業務培訓、監督指導等工作;
(三)承擔對本地駕駛培訓機構、運輸企業、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交通安全知識宣講;
(四)對駕駛證核發及相關業務中存在的嫌疑情形進行嫌疑調查,對駕駛證業務異常數據進行分析核查;
(五)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九條高級考試員應當開展以下工作:
(一)從事所有準駕車型駕駛理論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工作,以及與本人駕駛資格相應準駕車型的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二)承擔對中級考試員、初級考試員業務培訓、監督指導等工作;
(三)參與編寫駕駛人培訓教案、教材、駕駛人考試題庫題目;
(四)參與制修訂駕駛人考試法規標準和規定,并能夠結合本地實際研究提出駕駛證業務風險預防和工作改進的對策建議;
(五)參與全國范圍內駕駛人考試督導檢查等工作。
第六十條考試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職業素養;
(二)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三年以上,沒有發生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
(三)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行為記錄;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五)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知識,以及考試標準和考試方法,具備考試評判能力;
(六)具備計算機常識并熟練掌握操作技能;
(七)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和溝通能力;
(八)沒有因違規行為被取消考試員資格的記錄;
(九)具備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一條高級考試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規范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條件;
(二)具有大學以上學歷;
(三)持有中級考試員資格三年以上;
(四)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包含大型客車或者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
(五)從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考試工作三年以上;
(六)具備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能,發表過駕駛人考試管理等方面專業文章,或者在部、省級駕駛人考試管理技能比武中獲得過表彰獎勵。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細化中級、初級考試員資格管理規定,明確考試員培訓考試、日常管理等要求。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配備的考試員數量應當滿足考試工作需要。高級考試員應當在交通警察中選拔;中級考試員應當在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中選拔;初級考試員可以在公安民警和警務輔助人員中選拔。
第六十三條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工作,應當由持有小型汽車及以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考試員承擔;輪式專用機械車準駕車型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工作,應當由持有大型貨車及以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考試員承擔;有軌電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工作,應當由持有大型客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考試員承擔。
第六十四條擬選拔為考試員的人員應當參加不少于40小時的培訓,進行專業技能考試。培訓和考試內容包括道路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知識、廉政警示教育、計算機評判系統操作、駕駛技能、考試評判能力。考試合格的,核發考試員資格證書。
第六十五條考試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高級考試員資格證書式樣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統一制定,中級、初級考試員資格證書式樣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考試員資格證書應當記載或簽注考試員姓名、警號(編號)、照片、資格等級、有效期起止日期、發證機關、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準考車型等信息。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管理系統,錄入考試員資格基本信息。
第六十六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考試員日常培訓教育制度,對已取得考試員資格的,應每年組織不少于16個小時的培訓。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考試員培訓教育管理規定,編寫培訓教材,制定培訓計劃,指導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集中培訓和日常培訓相結合的教育訓練機制。
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組織一次廉政教育、業務知識、實戰技能集中培訓,每周進行考試工作總結、點評。
第六十七條考試員資格證書發證單位應當每年對考試員參加培訓考試、考試員證書有效期、考試員身體條件等情況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規范規定的考試員資格條件的,取消相應考試員資格。
第六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運輸企業駕駛人、警風警紀監督員、社會志愿者等群體中聘用社會輔助考試人員,并負責管理和支付薪酬。
社會輔助考試人員在考試員的監督管理下,可以承擔考生身份驗證、考試引導、考場巡查、遠程監控等考試組織監督工作。
駕駛培訓機構人員不得擔任社會輔助考試人員。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聘用社會輔助考試人員所需經費,應當商當地財政部門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章駕駛證換證、補證、電子版申領
第一節駕駛證換證
第七十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自愿降低準駕車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機動車駕駛證損毀換證和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序審查申請材料:
1.制作《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交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核對申請人機動車駕駛證信息,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屬于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和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的,還應當審查《身體條件證明》;屬于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號信息發生變化換證的,還應當審查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憑證;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不具有記滿12分、逾期未審驗、被扣押、扣留、暫扣、注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屬于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的,還應當核查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情形,對屬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需要審驗的,還應當核查申請人接受教育的記錄,對本記分周期內當時無記分的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書面告知其如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前有記分的,還應當按規定參加審驗;對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審驗時,還應當核查參加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記錄;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制作并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收存相關資料。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電子化檔案,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三)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1.《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2.屬于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和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未實現《身體條件證明》信息網上核查的,還應當收存《身體條件證明》原件;屬于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號信息發生變化換證的,還需收存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憑證復印件;屬于自愿降低準駕車型換證、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的,還應當收存原機動車駕駛證原件。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自愿降低準駕車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機動車駕駛證損毀換證和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業務時,對同時申請辦理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換證業務且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合并辦理。
第七十一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序審查申請材料:
1.制作《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情況申報表》,交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屬于申請人同時申請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不審查機動車駕駛證。屬于申請人同時申請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和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的,審查《身體條件證明》,不審查《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情況申報表》;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信息、機動車駕駛證信息,以及不具有記滿12分、被扣押、扣留、暫扣、注銷、吊銷、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情形;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制作并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收存相關資料,同時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辦理轉入換證、審驗時,對本記分周期內當時無記分的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書面告知其如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前有記分的,還應當按規定參加審驗。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電子化檔案,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三)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1.《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2.原機動車駕駛證原件,但屬于同時申請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不收存;
3.《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情況申報表》原件。但屬于同時申請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和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未實現《身體條件證明》信息網上核查的,還應當收存《身體條件證明》原件,不收存《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情況申報表》。
車輛管理所檔案管理崗每個工作日從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下載并打印本轄區內的機動車駕駛證轉出信息,制作影像化資料,并存入相關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業務時,發現因入伍、退役、更換護照、公民身份號碼變更等原因造成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的種類、號碼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核對申請人身份證明和駕駛證登記的姓名、出生日期、照片等信息,確認一致的,予以辦理,同時變更相關信息。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業務時,申請人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規定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并申請同時辦理換證、補證的,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合并辦理換證、補證業務。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業務時,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逾期未審驗的,可以合并辦理審驗、換證業務。
第二節駕駛證補證
第七十二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補領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序審查申請材料:
1.制作《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交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申請人同時申請辦理有效期滿、達到規定年齡換證和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的,還應當審查《身體條件證明》;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不具有記滿12分、逾期未審驗、被扣押、扣留、暫扣、注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制作并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收存相關資料。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電子化檔案,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車輛管理所辦理補證業務時,符合辦理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業務規定的,可以合并辦理。
第七十三條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二)屬于同時申請辦理有效期滿、達到規定年齡換證和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未實現《身體條件證明》信息網上核查的,還應當收存《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第七十四條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采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的機動車駕駛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將機動車駕駛證和《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轉遞至車輛管理所處理;機動車駕駛證屬于本行政轄區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核發的,轉遞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處理。
車輛管理所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恢復原機動車駕駛證信息,將《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和收回的機動車駕駛證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第三節駕駛證電子版申領
第七十五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電子版申領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核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信息和照片,確認照片符合規定。
(二)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不具有以下情形:
1.機動車駕駛證被記滿12分、暫扣、扣留、逾期未換證、逾期未審驗的;
2.機動車駕駛證被撤銷、吊銷、注銷、轉出的;
3.機動車駕駛證被停止使用的。
(三)符合規定的,受理崗受理申請,簽發機動車駕駛證電子版。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駕駛證因準駕車型、有效期、發證機關信息發生變化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告知申請人已簽發的機動車電子駕駛證失效,需要重新申領。機動車電子駕駛證記載的其他信息發生變化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一日內自動更新機動車電子駕駛證信息。
第七十七條機動車電子駕駛證需要變更照片的,申請人可以在6個月內變更一次。
第五章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第一節審驗
第七十八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驗業務,對需要接受審驗教育的申請人組織實施審驗教育,對需要參加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申請人組織實施能力測試。
第七十九條車輛管理所辦理審驗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檔案管理崗每個工作日從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下載應當辦理審驗業務的信息,對符合規定情形的,一日內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手機短信、電話等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辦理審驗業務,對需要參加審驗教育的,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審驗教育;對需要參加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能力測試。
(二)受理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制作《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情況申報表》,交申請人確認信息后簽字。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不具有記滿12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以及被扣押、扣留、暫扣、注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屬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核查參加審驗教育記錄;屬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三款情形的,核查參加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記錄。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一日內辦理審驗業務;不符合規定的,受理崗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車輛管理所辦理期滿換證以及本記分周期截止日前九十日轉入換證的審驗業務時,對屬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合并辦理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的審驗業務。
(三)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電子化檔案,復核、整理資料。收存《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情況申報表》原件,在下一次接受審驗的日期結束后銷毀。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審驗教育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或者機動車駕駛證;
(二)組織申請人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審驗教育可以采取現場教育或者網絡教育開展。屬于校車駕駛人及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9至11分的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以及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采用現場教育形式開展審驗教育。
現場教育包括課堂講解、觀看交通安全宣傳片、交流學習體會、重溫領證誓詞、體驗教育等;網絡教育應當通過互聯網學習教育平臺播放視頻、文檔資料,開展答題測試等。屬于通過網絡教育的,參加答題測試的時間計入審驗教育時間,最多不超過一小時。
(三)審查參加審驗教育記錄,符合規定的,錄入相關信息,告知申請人可以辦理審驗業務。
第八十一條審驗教育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二)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
(三)應急處置知識;
(四)交通違法行為判斷與案例分析;
(五)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快處快賠相關規定;
(六)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七)常見交通標志、標線和交通警察手勢;
(八)防御性駕駛知識;
(九)駕駛心理健康知識;
(十)其他相關知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駕駛人的駕駛證準駕車型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科學合理安排教育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寫交通安全文明常識和事故案例警示教材,制作教學片。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個季度匯總轄區典型交通事故案例,納入學習教育內容。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托現有考場、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等,建設交通安全審驗教育場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驗教育場所的布局、數量應當滿足實際工作需求,對存在教育資源缺口的,可以有序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教育場所,或者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選用社會化教育場所。
審驗教育場所應當安裝使用音視頻監控設備、具備實人認證功能的簽到簽退設備,有條件的,可以建設具備學習教育過程實時預警處置的監管系統。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開展駕駛人審驗教育工作,應當爭取地方財政專項資金保障。使用行業協會、教育學校、企業等社會力量開展審驗教育工作的,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車管、宣傳、法制、秩序和事故等部門業務骨干組建駕駛人審驗教育專兼職教師隊伍,定期對教師隊伍組織培訓考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社會單位及公安民警、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向駕駛人收取任何費用,不得指定、變相指定和強制推銷學習教育資料。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符合實際需要的現場教育計劃,并提前十五日前公布,供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或者現場預約參加現場教育。
組織實施現場教育時,應當采用身份證明核對、照片核對、指紋識別或人臉識別等方式組織課前簽到、課中點名、課后簽退,對存在擾亂課堂秩序、無故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中途離場超過15分鐘的,本次現場教育記錄作廢,應當重新參加現場教育。
因系統故障、停電、天氣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計劃組織現場教育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手機短信、電話等方式通知申請人,重新預約參加現場教育。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網絡教育時,應當開展實人認證、隨機抓拍照片、人臉比對,對不符合實人認證要求、無法采集人像照片或者從事與網絡教育無關活動的,本次網絡教育記錄作廢。確認存在替學情形,三年內參加審驗教育的,應當參加現場教育。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到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客貨運企業,對已備案的重點駕駛人集中辦理審驗業務,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和教育。對屬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情形的,以及屬于符合辦理期滿換證條件申請提前參加審驗教育的,按照本規范第八十條規定組織實施審驗教育,辦理審驗業務。
第八十七條車輛管理所對屬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辦理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體條件證明》,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不具有記滿12分以及注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符合規定的,錄入相關信息,出具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回執。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電子化檔案,復核、整理資料。屬于未實現《身體條件證明》信息網上核查的,應當收存《身體條件證明》原件,在下一次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日期結束后銷毀。
第八十八條車輛管理所辦理延期換證、延期審驗、延期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制作《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交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出具延期換證、延期審驗、延期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回執,告知申請人延期期間不得駕駛機動車,收存相關資料。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電子化檔案,復核、整理資料。收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在申請人辦理期滿換證或者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后銷毀。
延期期限自駕駛證有效期截止日期、記分周期結束日期或者應當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
第二節注銷、恢復駕駛資格
第八十九條車輛管理所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前三個月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手機短信、電話、掛號郵件或者郵政快遞等方式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提醒及時辦理期滿換證或者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業務:
(一)對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將屆滿一年未換證的;
(二)年齡在7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將屆滿一年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三)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后將屆滿一年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第九十條車輛管理所對屬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以及符合第四項、第五項情形提出注銷申請的,辦理申請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制作《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交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屬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確認申請人機動車駕駛證狀態不屬于扣押、扣留狀態;屬于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還應當審查監護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打印并出具《注銷機動車駕駛許可決定書》交申請人簽字后,當場向申請人送交《注銷機動車駕駛許可決定書》,收存相關資料,同時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電子化檔案,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三)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1.《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2.《注銷機動車駕駛許可決定書》存檔聯原件。
第九十一條檔案管理崗每個工作日從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下載核對應當辦理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信息,收集整理相關部門轉遞的證明、憑證,對屬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項至第十一項情形的,辦理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機動車駕駛人死亡的,檔案管理崗審查相關死亡證明。符合規定的,在計算機系統錄入注銷信息,打印并收存《注銷機動車駕駛許可決定書》、收存死亡證明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被撤銷的,檔案管理崗審查并收存機動車駕駛證、《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決定書》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符合規定的,在計算機系統錄入注銷信息,打印并收存《注銷機動車駕駛許可決定書》。車輛管理所應當通過掛號郵件或者郵政快遞方式向機動車駕駛人送達《注銷機動車駕駛許可決定書》。
(三)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七日內通過掛號郵件或者郵政快遞方式郵寄《辦理注銷機動車駕駛許可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申請注銷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注銷駕駛證的,檔案管理崗在計算機系統錄入注銷信息,打印并收存《注銷機動車駕駛許可決定書》。車輛管理所應當通過掛號郵件或者郵政快遞方式向機動車駕駛人送達《注銷機動車駕駛許可決定書》。
(四)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至第十項情形之一的,由計算機管理系統自動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管理崗打印并收存《注銷機動車駕駛許可決定書》。車輛管理所應當通過掛號郵件或者郵政快遞方式向機動車駕駛人送達《注銷機動車駕駛許可決定書》。
第九十二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恢復駕駛資格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序審查申請材料:
1.制作《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交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和《身體條件證明》,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確認申請人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且符合允許駕駛原準駕車型的年齡條件、身體條件;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不具有記滿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情形;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收存相關資料。
(二)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受理崗受理科目一考試預約申請,核發預約考試憑證,在預約考試憑證上應當告知申請人恢復駕駛資格的截止時間;考試崗按規定進行科目一考試;受理崗復核科目一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考試合格后一日內,制作并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三)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情形的,受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一日內制作并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四)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電子化檔案,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五)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1.《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2.未實現《身體條件證明》網上核查的,收存《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3.經過考試的,需收存考試成績表原件。
第九十三條車輛管理所受理恢復駕駛資格業務后,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預約時間安排考試。申請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注銷后二年內完成考試,逾期未完成考試的,終止恢復駕駛資格。在申請時或者考試期間,申請人超過原準駕車型允許的準駕年齡或者身體條件發生變化的,考試合格后核發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自愿降低準駕車型的,考試合格后,按照其申請的準駕車型核發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車輛管理所辦理恢復駕駛資格業務時,距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時辦理有效期滿換證業務。
第九十四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注銷機動車駕駛證實習準駕車型駕駛資格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對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實習期內記滿12分的,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檔案管理崗每個工作日從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下載并打印應當注銷駕駛證的信息,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七日內通過掛號郵件或者郵政快遞方式郵寄《辦理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業務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申請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注銷的,按照本規范第九十條規定辦理。機動車駕駛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注銷駕駛證的,檔案管理崗在計算機系統錄入注銷信息,打印并收存《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決定書》。車輛管理所應當通過掛號郵件或者郵政快遞方式向機動車駕駛人送達《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決定書》。
(二)對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屬于初次取得汽車類或摩托車類準駕車型駕駛證的,在實習期內記滿12分的,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1.檔案管理崗每個工作日從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下載并打印應當注銷實習準駕車型的信息。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七日內通過掛號郵件或者郵政快遞方式郵寄《辦理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業務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申請注銷實習準駕車型,對屬于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還應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按規定參加滿分學習考試后三十日內,再申請注銷實習準駕車型。
2.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或者屬于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參加滿分學習考試后三十日內,申請注銷實習準駕車型的,受理崗制作《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交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不具有記滿12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以及被扣押、扣留、暫扣、注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注銷實習準駕車型,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制作并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打印《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決定書》交申請人簽字后,當場向申請人送交《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決定書》。
3.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4.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1)《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2)《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決定書》存檔聯原件;
(3)原機動車駕駛證。
5.機動車駕駛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注銷實習準駕車型的,檔案管理崗在計算機系統錄入注銷實習準駕車型信息;打印并收存《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決定書》。車輛管理所應當通過掛號郵件或者郵政快遞方式向機動車駕駛人送達《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決定書》。
第九十五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業務或者計算機管理系統依法自動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時,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檔案管理崗每月從計算機管理系統下載并打印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實習準駕車型注銷信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實習準駕車型作廢。
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實習準駕車型作廢公告應當采用在當地報紙刊登、電視媒體播放、車輛管理所辦事大廳張貼或者互聯網網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機動車駕駛人的姓名、檔案編號、證芯編號,注銷原因和注銷時間。在車輛管理所辦事大廳和轄區運輸企業張貼的公告,信息保留時間不得少于六十日,在互聯網網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九十六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注銷機動車駕駛證和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業務時,對在規定期限內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異議申請的,應當對機動車駕駛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復核。經復核,確認異議理由成立的,終止辦理注銷業務;確認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告知其注銷理由和依據,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注銷業務。
第三節撤銷駕駛許可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情形的,辦理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嫌疑調查,制作詢問筆錄,收集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確認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情形的,將撤銷駕駛許可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制作《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決定書》,交機動車駕駛人簽字確認后,當場送交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簽字或拒收的,應當在《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決定書》上注明;機動車駕駛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由計算機管理系統自動限制申請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原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公告作廢,收存相關證明材料。
(二)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范第九十條規定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注銷業務。
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申請人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應當進行嫌疑調查,制作詢問筆錄,收集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確認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處罰后,由計算機管理系統自動限制申請人一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收存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節校車駕駛資格許可
第九十九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序審查申請材料:
1.制作《校車駕駛資格申請表》,交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身體條件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條件,不具有吸毒行為記錄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以及被扣押、扣留、暫扣、注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核查確認申請人無犯罪記錄。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在《校車駕駛資格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簽注機動車駕駛證,收存相關資料。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三)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1.《校車駕駛資格申請表》原件;
2.未實現《身體條件證明》網上核查的,收存《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第一百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校車駕駛人審驗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對已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條規定接受學習和教育的申請人,受理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體條件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不具有記滿12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以及被扣押、扣留、暫扣、注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收存相關資料,出具審驗證明。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復核、整理資料;收存《身體條件證明》原件,在下一記分周期結束后銷毀。
第一百零一條車輛管理所辦理申請注銷校車駕駛資格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制作《校車駕駛資格申請表》,交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在《校車駕駛資格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制作并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打印并出具《注銷校車駕駛資格許可決定書》交申請人簽字,收存相關資料,同時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并銷毀。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三)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1.《校車駕駛資格申請表》原件;
2.《注銷校車駕駛資格許可決定書》存檔聯原件。
第一百零二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注銷校車駕駛資格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校車駕駛人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情形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七日內通過掛號郵件或者郵政快遞方式郵寄《注銷校車駕駛資格許可通知書》,通知校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申請注銷校車駕駛資格。校車駕駛人提出注銷申請的,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范第九十條程序辦理;校車駕駛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注銷申請的,檔案管理崗審查并收存相關證明后,在計算機系統錄入注銷校車駕駛資格信息,打印并出具《注銷校車駕駛資格許可決定書》。車輛管理所應當通過掛號郵件或者郵政快遞方式向校車駕駛人送達《注銷校車駕駛資格許可決定書》。
(二)車輛管理所辦理注銷校車駕駛資格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參照本規范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告注銷校車駕駛資格。
校車駕駛人被注銷校車駕駛資格后申請換證的,按照本規范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校車駕駛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辦理撤銷校車駕駛許可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嫌疑調查,制作詢問筆錄,收集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確認具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將撤銷校車駕駛許可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制作《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校車駕駛許可決定書》,交校車駕駛人簽字確認后,當場送交校車駕駛人。由計算機管理系統自動限制校車駕駛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校車駕駛許可,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原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公告作廢,收存相關證明材料。
(二)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范第一百零二條程序辦理,注銷校車駕駛資格許可。
第一百零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應當進行嫌疑調查,制作詢問筆錄,收集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確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三條第五款規定進行處罰后,由計算機管理系統自動限制申請人一年內不得申請校車駕駛許可,收存相關證明材料。
第一百零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辦理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或者撤銷校車駕駛許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辦理校車駕駛許可申請時,對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人提出異議申請的,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復核。經復核,確認異議理由成立的,終止辦理相關業務;確認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告知其理由和依據,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第五節其他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機動車駕駛證:
(一)因年齡、身高等不符合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對應準駕車型申請條件的;
(二)自愿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
第一百零七條初次申領、增加準駕車型、持軍隊或者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期間,變更為原申請準駕車型準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的,應當由現受理地車輛管理所受理。
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申請準駕車型的,應當按規定制作新《學習駕駛證明》,簽注新申請的準駕車型,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與原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一致。
車輛管理所受理變更申請準駕車型考試預約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總次數分別不得超過5次。
第一百零八條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證號應當與居民身份證號一致。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姓名或者身份證號與居民身份證信息不一致的,告知申請人通過所在軍隊單位或者退役前所在軍隊單位向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單位申請更正,并重新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轉遞信息。
原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號為軍官(士兵)證號的,辦理期滿換證業務時應當將駕駛證號變更為居民身份證號。
第一百零九條對70周歲以上的申請人進行的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一年內可以進行5次,測試滿分100分,達到90分合格,合格后測試記錄有效期一年。測試記錄超過有效期的,重新按照規定進行能力測試。
第一百一十條代理人代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提交審驗材料、延期辦理和注銷業務時,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委托人書面委托,審查代理人提交的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證明,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并歸檔。
第一百一十一條《學習駕駛證明》、考試預約憑證、《機動車駕駛人違法滿分考試信息反饋通知書》,以及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延期換證、延期審驗、延期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回執遺失的,申請人可以憑身份證明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車輛管理所應當予以辦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車輛管理所對申請人的申請條件、提交的材料和申告的事項有疑義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調查核實:
(一)對身份證明有疑義的,通過向發證機關查詢、與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比對、使用身份證明閱讀器等方法核查。
(二)對機動車駕駛證有疑義的,通過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向發證機關查詢等手段核查。
(三)對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有疑義的,向發證機關或者發證機關上級軍車監理部門進行核查。
(四)對內地居民持有的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有疑義的,可以通過政府外事部門與核發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國家(地區)的駐華使領館或辦事機構聯系進行核查。
(五)對申請人的身體條件是否適合駕駛機動車有疑義的,向相關醫療機構進行核查。
(六)對申請人有精神病嫌疑的,可以委托精神病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對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嫌疑的,應當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七)對申請人吸毒行為記錄、戒毒治療記錄有疑義的,委托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轉入地公安機關禁毒部門進行核查。
車輛管理所在發現嫌疑情況后,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嫌疑信息,出具受理證明,告知申請人將對嫌疑情況進行調查。調查的時間不計入駕駛證業務辦理時限。
嫌疑情況調查處理完畢,應當將核查、鑒定、檢測證明,調查報告、詢問筆錄、法律文書等材料整理、裝訂后建立檔案。
第一百一十三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人信息變更備案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情形的,受理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錄入變更后相關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條車輛管理所辦理道路運輸企業聘用的機動車駕駛人備案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制作《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交申請人確認申請信息后簽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并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信息、機動車駕駛證信息,以及不具有記滿12分、逾期未審驗、被扣押、扣留、暫扣、注銷、吊銷、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情形;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收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已辦理備案機動車駕駛人的聯系電話、聯系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應當由備案地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已辦理備案機動車駕駛人從業單位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由從業單位所在地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
第一百一十五條車輛管理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定期獲取患有精神病、癲癇病等疾病、死亡、吸毒人員的信息,在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進行核查并依法處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車輛管理所辦理駕駛證申領、補換領駕駛證等業務時,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記載駕駛人照片,記載和簽注的照片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駕駛人在辦理駕駛證業務時,提交的照片不符合要求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要求,現場采集駕駛人照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一節規范化建設
第一百一十七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做好駕駛人考試預約、駕駛人考試、駕駛證發放等工作流程銜接,提高駕駛人考試效率。
第一百一十八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合理設置窗口服務區、群眾等候區、自助服務區、交通安全宣傳區等,提供免費導辦等服務。車輛管理所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提供方便,在辦公、考試場所設置無障礙通道,提供駕駛理論考試專用考試機位,設置辦理業務綠色通道或者專門窗口,優先安排考試。
車輛管理所窗口服務區工位數量應當滿足受理工作實際,統一設置“業務受理”窗口標識,設置低柜臺,使用排隊叫號系統,實行開放式辦公。車輛管理所應當提供一窗式服務,實現受理、復核、繳費一次辦結。車輛管理所應當推行繳納支付電子化,但不得拒收現金。
車輛管理所群眾等候區應當設置座椅且合理布置,設置公告欄,公示辦理業務的法律依據、業務流程、手續資料、收費標準、服務網點、監督舉報電話,以及民警、輔警和工作人員的照片、警(編)號和辦公時間,便于群眾查看和監督。實習標志、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式樣,應當在車輛管理所業務辦公大廳公布。
車輛管理所自助服務區應當配置自助服務終端,提供免費導辦,推行互聯網服務,實現機動車選號、牌證補換領、信息變更等業務可由群眾自助辦理。
車輛管理所交通安全宣傳區應當配置視頻、圖片展示設備,播放交通安全宣傳視頻、圖片,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一百一十九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業務受理、資料審查,應當由民警承擔或者由警務輔助人員按照規定在民警監督下執行。業務導辦、制作證件、檔案整理等工作可以由警務輔助人員承擔。
車輛管理所民警和警務輔助人員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使用本人的數字身份證書登錄計算機管理系統,有條件的可一并驗證指紋、人臉等生物特征后登錄系統,未配發數字身份證書的,也可單獨使用指紋、人臉等生物特征方式登錄系統。嚴禁使用他人身份登錄計算機管理系統。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于業務辦結后二個工作日內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歸檔,并在36小時內將信息上傳到全國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節檔案管理
第一百二十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機動車駕駛證檔案包括實物檔案和電子檔案。
實物檔案應當保存機動車駕駛人提交的資料。保存的資料應當裝訂成冊,并填寫檔案資料目錄,置于資料首頁,案卷編號為檔案編號。
電子檔案包括計算機錄入信息、電子簽名簽章、操作日志等資料。
對通過互聯網方式辦理的駕駛證業務,駕駛證檔案管理要求另行規定。
車輛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機動車駕駛證檔案中的個人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損毀或者偽造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第一百二十一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實行駕駛人考試、駕駛證管理檔案電子化,對以下情形不再收存證明、憑證的原件或者復印件:
(一)對身份證明、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等證明、憑證實現影像化采集的;
(二)對《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考試成績表、告知書、通知書、決定書等資料實現電子簽名、簽章的;
(三)《身體條件證明》等信息已實現網上核查的。
第一百二十二條車輛管理所辦理互聯網換證、補證、審驗、延期業務的,不再制作、審查、收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情況申報表》,不再采集身份證明影像化資料,不再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二十三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更正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記載事項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屬于申請人提出更正申請的,受理崗核實需要更正的事項,填寫機動車駕駛證更正意見表;屬于檔案管理崗提出更正要求的,檔案管理崗填寫機動車駕駛證更正意見表。受理崗錄入更正信息,監督崗進行復核,需要重新制作機動車駕駛證的,制作并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同時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復核并收存機動車駕駛證更正意見表原件。
第一百二十四條車輛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損毀、丟失的,應當書面報告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書面批準后,在監督崗的監督下,按照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補建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打印機動車駕駛證在計算機管理系統內的所有記錄信息,并補充機動車駕駛證持證人照片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補建完畢后,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計算機管理系統核對,并出具核對公函。補建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與原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有同等效力,但檔案資料內無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補建檔案的文件和核對公函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條車輛管理所對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以及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機構等因辦案需要查閱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的,審查其提交的檔案查詢公函和經辦人工作證明;對機動車駕駛人查詢本人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的,審查其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由檔案管理人員報經業務領導批準后查閱,查閱檔案應當在檔案查閱室進行,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在場。需要出具證明或者復印檔案資料的,應當經業務領導批準。已入庫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原則上不得出庫。
第一百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證已注銷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資料保留二年后銷毀,但因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九項情形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資料保留十年后銷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資料保留至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限制期滿后銷毀,但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檔案資料長期保留;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檔案資料保留三年后銷毀。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檔案資料保留二年后銷毀。
銷毀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時,車輛管理所應當對需要銷毀的檔案登記造冊,并書面報告所屬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批準后方可銷毀。銷毀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應當在指定的地點,監銷人和銷毀人應當共同在銷毀記錄上簽字。記載銷毀檔案情況的登記簿和銷毀記錄存檔備查。
第三節工作監督
第一百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級負責、嚴格規范、防治并舉的原則,對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及時發現、預警、核查異常情形,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違法違規問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公安交通管理業務綜合監管系統開展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監管。
第一百二十八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監管中心,負責本省(區、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研判、檢查、調查和監管指導等工作。
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監管中心,負責本行政轄區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分析、預警、核查等日常監管工作。
有條件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成立監管中心或者設立監督崗,負責本行政轄區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監管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考試業務、審驗教育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對本行政區域內車輛管理所業務大廳、考場、審驗教育場所、交管服務網點等進行備案,通過實時音視頻巡查、實地現場檢查、業務檔案抽查、電話回訪等方式,對辦公秩序、工作組織、服務質量等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管理。
第一百三十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每日隨機抽取檢查當天業務辦理過程音視頻資料。其中,考試和審驗教育業務不少于當天業務總量的5%;駕駛證業務不少于當天業務總量的3%。車輛管理所應當每日通過音視頻巡查不少于本行政區域內業務網點總數30%。
車輛管理所應當定期開展實地明查暗訪,其中每周檢查不少于本行政區域考場和審驗教育場所總數的10%;每周檢查不少于本行政區域交管服務網點總數的20%。
車輛管理所應當每日隨機抽取業務檔案和信息系統日志進行檢查,其中對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業務隨機抽取的比例應當不少于當天本行政區域內同類業務總量的10%。
車輛管理所應當每日隨機抽取機動車駕駛證業務進行電話回訪,隨機抽取的比例應當不少于當天本行政區域內業務總量的1%。
第一百三十一條車輛管理所應當通過監管系統每周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業務進行分析研判,及時發現、預警、處置異常業務情況。
第一百三十二條車輛管理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辦理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民警、警務輔助人員嚴格追究責任,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對聘用人員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違規問題嚴重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停該車輛管理所辦理相關業務或者指派其他車輛管理所人員接管業務。
第一百三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對辦理駕駛證工作中收集、處理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或者私自保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查處制度,方便群眾通過信函、電話、網絡等方式對駕駛證業務辦理中的問題進行舉報投訴,及時對舉報內容進行核查,并向舉報人反饋查處情況。
第一百三十五條考試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停考試員資格,組織不少于24小時的崗位培訓,經考試合格的,恢復考試員資格:
(一)未正確履行職責,影響考試工作正常開展的;
(二)業務知識抽查考試不合格的;
(三)在工作考評中被評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規定時限上傳音視頻電子信息檔案和執法記錄儀信息檔案的;
(五)因與考試員身份不相符的不當行為被投訴并經查實的。
第一百三十六條考試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考試員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終身不得參與駕駛考試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直接簽注考試合格成績的;
(二)組織參與、協助、縱容考試舞弊的;
(三)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的;
(四)篡改、偽造考試數據或者違規調整考試設施設備影響考試結果的;
(五)故意刪除、偽造、變造考試過程音視頻資料的;
(六)擅自不按隨機分配結果執行考試任務或者修改隨機分配結果的;
(七)收受企業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干股、禮品的;
(八)本人及近親屬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社會考場經營、管理或者在駕駛培訓機構、社會考場領取薪酬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考試業務,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考場資格,屬于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
(一)未按規定存儲考試過程音視頻資料的;
(二)考場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
(三)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的;
(四)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車輛存在作弊標記的;
(五)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變動考試相關設施設備的;
(六)考試設施設備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常考試的;
(七)非考試系統與考試系統共用硬件及網絡的;
(八)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用于駕駛訓練的;
(九)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的;
(十)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檢查不合格的。
第一百三十八條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場資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的;
(二)篡改、偽造、刪除考試數據或考生考試過程音視頻資料的;
(三)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更改考場項目、路線等設置的;
(四)強制要求考生進考場訓練并收取訓練費的;
(五)以欺騙、敲詐等方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
(六)有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考場的。
屬于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并向財政部門通報,考場所屬的法人、企業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不得再次參與考場政府購買服務。
第一百三十九條考試設備生產銷售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情形的,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相關企業實行黑名單管理。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使用納入黑名單的涉事企業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
(一)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考試設備、考試系統;
(二)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登錄考試相關系統、更改設置、替換軟件版本,泄露、修改相關數據的。
考試設備生產銷售企業工作人員因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參與考試作弊等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該企業監管備案資格。
第一百四十條教育場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相關業務,責令整改;社會化場所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
(一)工作人員有參與替學等違規情形的;
(二)管理不到位,課堂秩序混亂、無故遲到、早退、離場情形嚴重的;
(三)未按教育計劃內容實施的;
(四)設備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影響正常教育的;
(五)違規收取教育費用或者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的。
第一百四十一條對經核查發現交管服務網點等存在違規問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暫停其業務辦理,責令限期整改;違規情形嚴重的,取消備案資格;屬于違反規定辦理業務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督促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本規范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一百四十三條本規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公交管〔2016〕136號)、《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公交管〔2016〕137號)同時廢止,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準。
附件:1.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申請表
2.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情況申報表
3.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信息采集表
4.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通知書
5.不予受理、注銷、撤銷駕駛許可決定書
6.考試成績表
7. 機動車駕駛人領證宣誓誓詞
8.機動車駕駛證照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