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在30日內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衡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的道路交通執法中查扣了1067臺違法車輛,以車輛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到交警支隊接受處理,現依法將車輛在衡陽晚報登報公告,請被扣留的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到交警支隊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依法將車輛上繳財政部門統一處理。(查詢相關車輛信息請登錄衡陽交警網(http://m.fu-954cc.com/gaj/hysgajjjzd/index.html)
衡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