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收費科 發布時間:2017-12-22
進一步推進民辦學校收費管理市場化改革,必須堅持教育公益導向,有效引導民辦學校科學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堅持推進市場形成機制,健全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民辦學校收費標準的機制。民辦學校在我省未出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類收費管理辦法前,須遵循以下原則:
1、民辦學校應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規范定價程序和收費行為,在未制定具體的定價制度前,不得隨意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
即:民辦學校在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前,原則上應在學校內部成立專門的調定價機構,并進行成本測算,制定具體的調定價流程及規章制度,經學校董事會研究決定后實施。否則不得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
2、民辦學校調整學費標準要充分聽取學生及學生家長意見,并提前60天向學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即:民辦學校在調整學費標準前,應通過不同的途徑(包括召開學生及學生家長座談會),充分聽取學生及學生家長的意見,并將學校董事會決定的是否調整收費標準及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提前60天向學生及學生家長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3、民辦學校應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確需提高收費標準的應根據市場需求和辦學成本制定。
即:民辦學校不得頻繁提高學費、住宿費及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標準,確需提高收費標準的應根據市場需求,物價上漲指數和辦學成本制定調價方案,原則上應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
4、民辦學校按隸屬關系依據價格部門審批的收費項目自行制定收費標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設立收費項目。
即:民辦學校制定收費標準,應按隸屬關系依據價格部門審批的學費、住宿費及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自行具體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不得在價格部門審批的項目外,巧立名目,自行設立收費項目。
5、民辦學校收費按學段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費管理原則。即分為幼兒園三年為一個學段,小學分一至三年級和四至六年級兩個學段,初中、高中分別為一個學段。學生在校期間的收費均按學段收費標準分學期或學年交納。
即:民辦學校調整學費標準時,必須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政策”的原則,即提高學費標準時:幼兒園只能提高新入園的第一年幼兒,小學只能提高一年級和四年級學生的學費標準,初中、高中也只能提高一年級的學費標準,其他老生一律不得提高學費標準。且民辦學校提高學費標準只能在秋季學期實施。
6、民辦學校應按學期(或學年)收費,不得跨學年收費。
即:民辦學校可按學期,也可按學年進行收費,但不得跨學年(秋季學期至春季學期為一學年)收費。
7、退費政策參照公辦學校規定執行。
即:學生入學后因故退學、轉學或請假,除已終結商品買賣和勞務服務關系的代收費項目外,其它收費由學校實行按月退費(1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中途轉入的學生,按實際在校月數和應分攤的收費標準收費。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收費。
幼兒入園后因故中途轉園、退園或請假,要求退費的,保教費和住宿費按月計退,伙食費按周計退。
8、民辦學校制定的收費標準,需在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明示,實際收費標準應與招生簡章及宣傳廣告收費標準一致。
即:民辦學校實際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應在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上公示,不得作虛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宣傳及公示。
9、嚴格遵守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確保學生和學生家長“明白交費”,自覺接受社會和價格、財政、教育部門監督。
“公參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按規定程序報經價格部門審批后執行。
即:民辦學校必須在校園醒目位置及收費處長期設立固定的收費欄、墻、牌,公示主要包括學校全部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內容。
“公參民辦”學校:即政府或國企占股的民辦學校。目前收費仍實行政府價格部門審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