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
衡治辦發〔2011〕3號
關于印發《衡陽市“小金庫”
專項治理舉報事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衡陽市“小金庫”專項治理舉報事項管理辦法》已經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情況,請及時向我辦反饋。
附件:衡陽市“小金庫”專項治理舉報事項管理辦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小金庫△ 治理 舉報 辦法 通知
送: 省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紀委、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衡陽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衡陽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共印80份
附件:
衡陽市“小金庫”專項治理舉報事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小金庫”專項治理的舉報工作,規范舉報辦理制度,提高辦理效率,根據《信訪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18號)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財政部 審計署關于印發〈關于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中紀發[2009]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專項治理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稱舉報人)采用網絡、書信、電話、傳真和走訪等形式,向衡陽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反映與“小金庫”有關的線索、事項。
第三條 辦公室依法履行職責,做好舉報受理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為舉報人、舉報行為保密;
(二)實事求是,公正、公平、高效處理舉報;
(三)按職責分工,分級歸口辦理舉報;
(四)及時跟蹤、督辦舉報辦理情況。
第四條 對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舉報,辦公室只作登記。
第五條 對被舉報單位不屬于本次專項治理范圍、舉報內容與“小金庫”治理工作無直接關系等不屬于辦公室辦理范圍的舉報,按舉報方式不同分別辦理:
(一)電話、來訪舉報的,應當向舉報人耐心解釋,請其向有關單位反映;
(二)來信、傳真舉報的,應及時轉送有關單位處理,或者通知舉報人另行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
(三)網絡實名舉報的,應在網絡查詢系統中登記 “超出辦理范圍”字樣,并摘要說明原因。
第六條 辦公室主要負責辦理對市直機關各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舉報,建立舉報數據資料庫和舉報的登記、查處、獎勵、匯總和檔案等管理工作。
接到舉報后,接報人應及時對舉報編號登記(“小金庫”舉報編號規則見附件1),填制《“小金庫”舉報辦理工作表》(見附件2),提出辦理意見,交檢查組負責人簽署意見,由辦公室領導批辦或批示,根據批辦或批示意見辦理。
接到對各地區及其管轄單位的舉報,除情節特別嚴重或不宜轉辦的,經辦人員應根據領導批辦或批示意見,填制《衡陽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轉辦單》(見附件3),提出明確轉辦要求,轉交各地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處理。
接到對市直機關各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實名舉報和內容詳實的非實名舉報,在督導抽查階段組織力量查處;對舉報內容不具體的非實名舉報,可視情況填制《衡陽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轉辦單》提出明確轉辦要求,轉交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處理。
接到省治理辦和各地區、各部門轉來的舉報,經辦人員應作好登記工作,填制《“小金庫”舉報辦理工作表》,提出辦理意見,交檢查組負責人簽署意見,由辦公室領導批辦或批示,根據批辦或批示意見辦理。
第七條 辦公室直接辦理的舉報,應根據不同情況,在接報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辦理意見:
(一)對于舉報問題急迫的,要立即組織力量核查;
(二)對于舉報內容清楚,線索明確的,安排在督導抽查階段組織力量查處;
(三)對舉報重大問題的,立即向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第八條 對各“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已經檢查發現,正在查處中的“小金庫”舉報線索,或被舉報單位在督導抽查前已經向各“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報告其“小金庫”的,原則上不再重復檢查。領導有明確批示的舉報,按領導的批示辦理。
第九條 對實名舉報應認真對待,妥善處理。通過網絡方式實名舉報的,辦公室提供舉報辦理情況查詢,每周定期對網絡實名舉報的辦理情況維護更新。
第十條 辦公室應做好舉報的督辦工作。移交各地區、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辦理的舉報,應跟蹤了解辦理情況,按轉辦要求督辦;交由督導抽檢小組查處的舉報,應定期了解查處進度;已查結的舉報,應跟蹤了解有關執法部門做出處理處罰及其執行情況。
上述督辦工作信息,均應納入舉報數據資料庫管理。
第十一條 舉報事項查結、處理處罰執行完畢后,應將檢查情況、處理處罰及其執行情況,填入《“小金庫”舉報辦理工作表》“辦理情況”欄內。
第十二條 辦公室按照《“小金庫”治理工作舉報獎勵辦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的,按以下工作程序辦理:
(一)根據舉報時效、舉報材料的詳實程度、舉報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結合查出并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罰款等情況,甄別確定舉報有功單位和個人。
(二)通知相關單位和個人到所在地區的財政部門監督機構辦理申請獎勵手續,查驗并留存個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文件的復印件,登記用于領取獎勵資金的銀行賬戶,請相關單位和個人填寫《“小金庫”舉報獎勵申請表》(見附件 4)。
(三)辦公室收到各地財政部門監督機構報送的《“小金庫”舉報獎勵申請表》后,制作《“小金庫”舉報獎勵審批表》(見附件5),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建議,按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四)辦公室根據《“小金庫”舉報獎勵審批表》的審批意見,制作《獎勵資金付款財務憑證》(見附件 6),由市財政局相關部門分批次支付獎勵資金。付款完成后所附的《獎勵資金支付明細表》和載有舉報人信息的相關憑證收回辦公室作為密件管理。
第十三條 對直接查處的舉報應按照“一戶一檔”的原則立卷,以便查找。歸檔的內容包括:
(一)舉報資料(信件、傳真、電話、網絡、來訪登記)原件;
(二)有關領導的批示;
(三)舉報事項的檢查報告和工作底稿;
(四)處理處罰決定(包括移送其他有關部門的移送函,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理結果);
(五)其他與舉報有關的材料。
第十四條 對移交各地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辦理的舉報歸檔內容包括:
(一)舉報資料(信件、傳真、電話、網絡、來訪登記)復印件;
(二)有關領導的批示;
(三)移交辦理手續,各地區“小金庫”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的辦理意見;
(四)其他與舉報有關的材料。
第十五條 舉報檔案不準對外借出。除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有關國家機關外(憑單位介紹信),其他單位和個人一般不得借閱,因特殊情況必須查閱檔案的,須報經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借閱、復制等。有關人員借閱舉報檔案的,應填寫相應的檔案借閱申請表,在指定地點查閱,閱畢歸還。
第十六條 處理舉報事項的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或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處理舉報事項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與舉報有關的秘密。
第十八條 舉報工作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接受舉報人的錢物或宴請;不得讓舉報人為自己辦私事;不得推諉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舉報事項,不得壓制、侮辱舉報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舉報工作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附件1:
“小金庫”舉報編號規則
為規范舉報“小金庫”案件的檔案管理,便于對舉報事項和線索的跟蹤、查處、督辦、獎勵,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編號規則。
一、在接到舉報后,應為舉報登記編號,此編號在“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期間為該項舉報的唯一編號,如需更改須由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審批。
二、舉報“小金庫”案件編號由17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具體規則如下:
第1位為舉報形式。實名舉報為“1”,匿名舉報為“2”
第2位為舉報方式。網絡舉報為“1”電話舉報為“2”,傳真舉報為“3”,信件舉報為“4”,來訪舉報為“5”,其他方式舉報為“6”
第3-8位為舉報日期。取年份的后2位與月、日組成,如
第9-14位為舉報時間。由小時、分種、秒組成。如上午9:30:8秒為“093008”
第15-17位為順序編碼,默認值為“001”,如前14位編碼相同,則依次編為“002”、“003”等
三、“小金庫”舉報事項編號后,應納入統一的數據庫管理,對其中編號重復、錯誤的,應及時修正。
附件2
“小金庫”舉報辦理工作表
編號:
舉報編號 | 舉報方式 | ||
舉報人 | 被舉報單位 | ||
舉 報 內 容 | |||
接報人 | 接報人意見 | ||
批 辦 和 批 示 | |||
辦 理 情 況 |
制單人: 日期:
附件3
衡陽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舉報轉辦單
編號:
:
轉去“小金庫”舉報 件,請 ( )查收酌情處理。
( )于 年 月 日前
辦結并給予答復。
經辦人: 年 月 日
衡陽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舉報轉辦單
編號:
:
轉去“小金庫”舉報 件,請 ( )查收酌情處理。
( )于 年 月 日前
辦結并給予答復。
經辦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小金庫”舉報獎勵申請表
編號: 年 月 日
舉報編號 | |||
舉報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 證 件 種 類 | ||
證件號碼 | |||
代辦人 姓 名 | 代 辦 人 證件種類 | ||
代 辦 人 證件號碼 | |||
開戶銀行 | |||
銀行賬號 | |||
經辦人簽字 | 舉報人簽字 | ||
證件復印區 |
附件5
舉報“小金庫”獎勵審批表
編號:
舉報編號 | 舉報時間 | |||||||
案件名稱 | ||||||||
舉報人 | 姓名 | 證件種類 | 證件號碼 | |||||
單位 | 地址 | |||||||
舉報內容 | ||||||||
查處結果 | 文書名稱及文號 | |||||||
舉報查實情 況 | 查繳金額 | 入庫金額 | ||||||
小金庫資金 | 小金庫資金 | |||||||
稅款 | 稅款 | |||||||
罰款 | 罰款 | |||||||
合計 | 合計 | |||||||
獎勵建議 | 計獎標準 | 獎金金額 | ||||||
辦公室 意 見 | ||||||||
領導審批 | ||||||||
填報人員: 填寫報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6
獎勵資金付款財務憑證
編號:
舉報編號 | |||
支付獎金額 | |||
審批人簽字 | 經辦人簽字 |
獎勵資金支付明細表
編號:
序號 | 舉報編號 | 姓名 | 開戶銀行 | 銀行賬號 | 獎勵金額(元) |
1 | |||||
2 | |||||
3 | |||||
4 | |||||
5 |
審批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獎勵資金支付明細表》在付款完成后交市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