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治理“小金庫”工作
簡 報
第6期
衡陽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09年6月20日
政策解答(三)
九、重點檢查必須把握哪些政策重點?
答:重點檢查是搞好專項治理的關鍵環節。必須把它放在突出位置,切實抓緊抓好。這項工作抓好了,不僅可以促進部門和單位認真搞好自查,而且有利于提高專項治理的深度、廣度和力度,保證專項治理工作的質量和整體效應。抓好重點檢查,必須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政策重點:
一是關于重點檢查面問題。《實施辦法》規定,重點檢查面不得低于納入治理范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得低于20%。這里所說的5%,是指以所有獨立核算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戶數為基數的比例要求。而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是指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檢查力量及檢查時間,確定相應的重點領域或重點部門、重點單位,對這些重點領域或部門、單位的檢查面不得低于20%,以達到規模效應。力量較強的地區應盡可能多地安排重點領域、重點部門的檢查單位。
二是關于重點檢查對象問題。《實施辦法》中對重點檢查對象進行了明示,主要有:
1.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
2.教育、衛生、交通、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
3.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出版社、報社、雜志社等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隸屬關系的單位;
4.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
5.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
6.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
關于上述重點,各地詢問較多的是第三條,即賓館、招待所、出版社等,反映目前較大多數賓館、招待所、出版社已經改制,實現企業化管理,是否納入重點檢查。正確的理解應該是,重點檢查會涉及這些單位:一是尚未改制屬于事業單位的,不僅要納入重點檢查范圍,而且還是自查自糾的對象。二是已經改制屬于企業的,不作為此項自查自糾對象,但可能作為重點檢查的延伸檢查單位。因為這些企業或單位可能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設立“小金庫”有密切關系。
三是與其他專項檢查結合進行問題。
《意見》與實施辦法規定,此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要與規范津貼補貼、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強銀行賬戶監管,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發票管理檢查、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檢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和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等工作相結合,也要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整體推進,綜合實施。這一方面是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周年等重大事件的影響,各地區、各單位的工作都十分繁忙,要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檢查次數,避免重復檢查,另一方面是這些工作都與“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有關聯,通過一次檢查就可解決多方面問題,一舉多得,節約成本,提高效益。
各地要結合實際,因地制宜,根據本地區的經濟工作重點,合理確定其他專項檢查工作,擴大工作成效。
四是整改落實政策問題。這是這次專項治理工作的關鍵性問題,坦率地講,目前還不夠細化。結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基本或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將“小金庫”的資金或資產納入國家規定的賬簿內,統一登記和核算。
二是有的財政性資金,該繳入國庫的繳入國庫,該上繳財政專戶的上繳財政專戶。
三是將“小金庫”資金發放給個人部分,該追繳的追繳,該退還的退還。
四是“小金庫”凡涉及稅務問題,按稅法的有關規定移交稅務機關進行處理。
五是設立“小金庫”涉嫌犯罪的,必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從目前實際情況看,還存在一些情況和問題:
(1)要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區分哪些違法行為可以制定全國統一的處理規定,哪些違法行為的可以由各地區、各部門各行制定或掌握。
(2)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對“小金庫”表現形式為現金或銀行存款的處理、處罰規定較為明確、規范,而對資產、有價證券,特別是股權、債權等形式規定不夠具體,或沒有規定。
(3)現階段治理工作剛剛開始,對有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掌握不多,研究不深。
(4)目前還沒有一種科學規范的辦法與標準來界定違法的性質或情節。比如什么是濫發獎金、實物,發放獎金實物與私分的區別,請客送禮與賄賂的區別。又比如對發放獎金、實物的“小金庫”資金,什么情況作調賬處理,什么情況要補交個人所得稅,什么情況要全額追回,等。
(5)如何正確處理資產、有價證券的查處與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關系。
(6)由于違法行為表現形式眾多,牽涉的政策主管部門較多,如何加強溝通、順暢渠道也有一定的難度。
對此,我們將進一步加強與有關部門或單位加強溝通聯系,盡可能快地出臺有關具體制度和規定。這也就需要全國各地盡可能多地給我們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促進政策規定的科學與準確。對于各地自行制定、行之有效的有關政策規定,也希望你們盡可能地給我們反饋,以利于吸收和考慮。
十、如何正確理解“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政策?
答:鼓勵自查是這次治理工作一個比較突出的政策規定。而“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政策,是被實踐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意見》與《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
“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于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于處分;
各部門、各單位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意見》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區分從寬或從重政策,必須以法律為準繩,決不能因人而異、因事而異。
對自查從寬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對被查從嚴原則,《意見》與《實施辦法》已經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而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中,也有相應規定。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十一、“小金庫”案件移送有哪些政策規定?
答:《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已經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財政監督檢查案件移送辦法》(財政部令第53號)、審計署公安部《關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強工作協作配合的通知》(審法發[2000]42號)又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和具體。
(一)涉及黨紀、政紀處分案件的移送。
涉及黨紀處分的移送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涉及政紀(行政)處分案件的移送部門或單位是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可以給予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監察對象行政處分,其中包括不是由監察機關任命的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
(二)涉及刑事責任案件的移送。
對此,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必須移送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其中,《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比照本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
此外,在有關單位下發的《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第五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工作中發現行政執法人員貪污賄賂、徇私枉法、玩忽職守以及徇私舞弊移交刑事案件等職務犯罪線索,應依法及時向人民檢察院移送。也就是說,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向檢察院移送外,其他涉嫌違法的案件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
職務犯罪的行為主要包括:挪用公款,私分各種回扣、手續費,私分國有資產,玩忽職守導致國家財產損失,少征、不征稅款致使國家損失,低價出讓國有資產、使國有資產造成損失的等。
(三)不移送的法律責任。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規定,逾期不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移送,并對其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規定,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拒不改正的,對其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比照前兩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案件移送基本程序。主要按《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基本要求辦理。
十二、舉報有何政策規定?
答:《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并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5%的獎勵, 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這里需要明確:
一是獎勵數額的依據問題。獎勵依據是收繳入庫金額,包括資金、稅款和罰款。
二是獎勵幅度問題。《實施辦法》之所以將獎勵幅度定為3%-5%,不是針對某一獎勵對象,而是針對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人民群眾的普遍承受能力,由各地區在此幅度內確定一個固定比例,決不能對某一舉報獎勵比例定為3%,而另一舉報獎勵比例定為5%。
三是獎勵資金來源問題。原則是那一級負責檢查由那一級財政負擔。
十三、專項治理工作中金融機構協作配合有何法律依據?
答:“小金庫”檢查政策性強、技術難度大,金融機構的配合至關重要。但由于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開展。但是,從“小金庫”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的組成來看,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基本可以解決此問題。
從專項治理工作牽頭單位來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二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向與被調查、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的存款,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配合。
此外,在領導小組組成單位中,公安部門、稅務部門的強制和保全措施相當充分,在具體工作中可充分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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