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公車改革政策導讀
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中央、省、市、縣黨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相繼實施了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國有企業如何改,改革范圍及補貼標準是怎樣,新購置車輛標準有什么規定?10月23日,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下發《湖南省省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了省屬國企公務用車改革范圍及車補發放標準,并對車輛的配置數量、價格、排量及補貼標準等方面,進行了規范。《意見》為市屬國有企業改革指明了方向,本月底省車改辦組織各省屬國企及市州車改主管部門進行培訓,保障改革措施順利推行。
本次車改范圍和適用人員
《意見》適用省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等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省屬國有企業,不含境外省屬國有企業),包括省國資委、省文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以及省政府直接管理或者授權其他部門管理的國有企業。
《意見》適用的崗位和人員為上述省屬國有企業的班子成員(以下簡稱企業負責人)。
補貼企業負責人每月最高3200元
《意見》規定,省屬國企主要負責人,采取配備公務用車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方式保障履職需要。配備了公務用車的,不得再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副職負責人不再配備公務用車,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形式。《意見》規定了公務交通補貼的上限,主要負責人為3200元/月,副職負責人為2600元/月。
如果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企業負責人在長沙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務出行,需自行選擇出行方式,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集團總部不在長沙市行政區域內的,原則上以企業總部所在地城區范圍為限。
各省屬國企要分級推進各子企業公務用車的制度改革,根據子企業的具體情況確立公務交通保障方式。確因地處偏遠、社會化保障難度大和實際經營業務需要,可為子企業主要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但不得高于上一級企業的配置標準。
新購置公車限價限排量
《意見》規定,省屬國企應按實際需要保留和配置適當的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可保留的車輛中,轎車型車輛原則上排氣量不超過2.6升(含),商務車型原則上不超過3.0升(含)。
新配備的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轎車型的價格要控制在18萬元以內、排量1.8升(含)以下;商務型的價格控制在30萬元以內、排量3.0升(含)以下。因生產經營需要等原因,必須配備較高標準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控制數量,集團總部原則上不超過2輛。
《意見》規定,改革過程中,要優先淘汰使用率低、運行維護成本高、配置標準明顯偏高的公務用車。新購置公務用車,要嚴格執行購置標準,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意見》稱,不得為離休、離任或調離本企業的人員配備公務用車;不得向子企業借用、調換公務用車(執行重點任務除外);不得向子企業轉嫁公務用車購置、租賃資金和運行費用;不得為本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車輛保障。
針對公務用車的更新標準,《意見》規定,原則上為使用年限超過10年或行駛里程達25萬公里。達到更新標準但仍能正常使用的公務用車,應繼續使用。特殊用途等車輛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前更新。
(公車管理科綜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