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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衡陽市城管執法局 發布時間:2019-03-18 10:09

關于印發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三項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局屬各單位

現將《衡陽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實施細則》、《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17125

 

 

衡陽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法制審核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住建部令第34號)《衡陽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衡政辦發〔2017〕23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以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名義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法制機構對擬做出的決定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的活動。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作出執法決定。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法制機構是指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政策法規科和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內設的政策法規機構

第三條    下列事項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二)直接關系行政管理相對人或他人重大權益,擬對當事人處一萬元以上罰款或吊銷許可證件決定的;

(三)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除立即代履行、加處罰款和滯納金以外的行政強制措施;

(五)案件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其他行政執法決定,本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認為需要法制審核的,法制機構可以對其進行審核。

第四條  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在調查終結后做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將屬于本細則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第五條  案件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的情況說明;

(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四)相關證據資料;

(五)經聽證或者評估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行政執法機關主體資格及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是否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

(三)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八條  法制機構在審核中,有權調閱被審核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和執法人員進行詢問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九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重新調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重新調查或者補充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補正或者終止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六)執法文書不規范的,提出補充或者更正意見。

第十條  法制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情況緊急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2個工作日。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審核后,由案件承辦機構根據案情實際提交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或者集體研究。

第十一條  案件承辦機構不同意法制審核意見的,可以書面申請法制機構復審一次。經復審,仍不同意法制審核意見的,可以向分管負責人申請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經專家論證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及時提請本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法制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連同案卷材料交由承辦機構入卷歸檔,一份由法制機構留存。

第十三條  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報送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案件承辦機構的承辦人員、法制機構的審核人員以及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與現行制度相沖突的,以本細則為準。

 

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實施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  規范和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增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行政執法信息,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住建部令第34號)《衡陽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衡政辦發〔2017〕21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將城市管理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

依申請公開行政執法信息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由法制機構牽頭負責,其他科(股)室和執法機構配合做好各項公示工作。

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實行審查制度,未經審查不得發布。行政機關業務科(股)室和執法機構負責梳理制作事前、事中、事后符合公示條件的信息,報法制機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由辦公室負責統一公示。

因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廢止,行政執法公開事項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業務科(股)室和執法機構應當及時提交更新內容,法制機構審核通過后,由辦公室進行更新。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法制機構是指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政策法規科和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內設的政策法規機構

 

第二章  事前公開

第五條  事前公開主要是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信息,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動態調整,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包括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執法單位名稱,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等規范性文件;

(二)職責權限:處罰、強制等權限,包括執法區域、執法范圍、具體執法職責以及內設執法機構職責分工,以及執法人員名單;

(三)執法程序:包括執法流程、執法制度、執法規范等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規定;

(四)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包括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申請回避、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五)救濟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以及途徑,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方式、途徑及受理反饋程序;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六條  業務科(股)室和執法機構應當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頻次等內容并公示

第三章  事中公示

第七條   事中公示主要是指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要佩戴或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佩戴執法標志。

在執法中的內部討論記錄、審核審批流程記錄以及請示報告等內部信息,不予公開。

第八條  在政務中心承擔行政審批職能的科(股)室應當結合工作職責制作服務指南、崗位信息等公示牌,在服務窗口主動公示許可或者服務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清單、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證照發放、表格下載方式、監督檢查、咨詢渠道、投訴舉報、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進度查詢等事項。

第四章  事后公開

第九條  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決定(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具體的公開內容包括:

(一)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相對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時間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等;

(二)行政強制。行政強制的措施、執行方式、執行結果等;

(三)行政檢查。行政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抽查內容、存在問題以及整改情況。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當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自執法事項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滿5年,應當從公示載體上撤下。

已經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的,承辦的業務科(股)室和執法機構應當自撤銷、確認違法之日或者重新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法制機構審核,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程序予以變更,并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要求予以更正的,由辦公室轉承辦業務科(股)室或執法機構提出處理意見;業務科(股)室或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法制機構審查通過后由辦公室統一回復。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要求公示執法信息、選擇性公示執法信息、執法信息更新維護不及時的,責令改正,并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引發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不良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暫扣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吊銷直接負責人員行政執法證,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第十五條  實施細則與現行制度相沖突的,以本細則為準。

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實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可追溯,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住建部令第34號)《衡陽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衡政辦發〔2017〕2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全過程記錄,是指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對我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城市管理領域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活動中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各個階段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第三條  文字記錄是指采用書面材料、電子數據等進行的記錄,包括向當事人出具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送達公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是指采用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包括使用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錄音機(筆)、視頻監控設備等工具進行的記錄。

行政執法全過程應當有文字記錄。文字記錄應當按照案

卷制作規范和統一的文書樣式、標準制作。文字與音像記錄

方式可同時使用,也可分別使用。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考核。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執法需要配備相應的音像記錄設備,對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嚴格文書、音像資料、記錄設備的管理,充分發揮執法記錄制度的作用。

法制機構負責本機關業務科室和執法機構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法制機構是指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政策法規科和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內設的政策法規機構

 

第二章  程序啟動階段記錄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辦理的事項,相關業務科室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申請事項、是否受理、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出具書面憑證或回執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等予以記錄。

受理地點應當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實時記錄受理、辦理過程。

第六條  依職權啟動一般程序行政執法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程序啟動審批表,報分管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強制措施的,可先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并在行政執法程序啟動后24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

程序啟動審批表應載明啟動原因、當事人基本情況、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和分管負責人意見。其中重大行政執法行為還應當載明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經確認需要查處的,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啟動執法程序,并對投訴人、舉報人基本情況、投訴或者舉報的內容和時間、記錄人情況、處理及告知情況進行記錄;對實名投訴、舉報,經審查不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將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

第八條  啟動行政檢查,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對抽查方式、隨機確定的檢查對象、檢查人員等內容進行書面記錄,對抽查過程進行音像記錄。

 

第三章  調查與取證階段記錄

第九條  調查、取證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文字記錄:

(一)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應制作詢問筆錄等文書;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

(三)現場檢查(勘驗)等,應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四)抽樣的,應制作抽查取樣通知書及物品清單等文書;

(五)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制作權利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等文書;

(六)舉行聽證會的,應依照聽證的規定制作聽證全過程記錄文書;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的,應當有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等文書;

上述文書應有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者按捺指印、蓋章。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執法人員應對拒絕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第十條  調查筆錄中應當文字記錄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執法過程中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等權利情況。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使用音像記錄,采取現場檢查(勘驗)、抽樣調查和聽證取證方式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調查取證可能引發爭議或影響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應當進行全程不間斷的音像記錄。

依法實施查封場所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制作法定文書進行文字記錄,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二條  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先行證據登記保存的,并書面記錄以下事項:

(一)先行證據登記保存的啟動理由;

(二)先行證據登記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法定文書、復制、音像、鑒定、勘驗、制作詢問筆錄等。

 

第四章  審查決定階段記錄

第十三條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要求陳述和申辯的,應制作陳述、申辯筆錄。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法律依據、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額度、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及途徑、期限、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名稱、印章及日期。

陳述、申辯筆錄應當載明:陳述人的基本情況及與本案的關系、陳述和申辯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地點、陳述和申辯的內容、陳述人及記錄人簽名。

第十四條  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出具聽證通知書。舉行聽證時應當制作筆錄。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和有要求聽證主持人回避的權利,行政機關印章及日期。

聽證筆錄應當載明: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基本情況,聽證過程中陳述、質證情況,聽證參加人簽名等。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應當通過案件審批表、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等文字記錄,對案件辦理情況進行記錄。

經過法制機構審查的,應當文字記錄法制機構審查人員、審查意見和建議;組織專家論證的,應當制作專家論證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書;經過集體討論的,應當制作集體討論記錄或會議紀要。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前,承辦機構應當填寫案件審批表,書面記錄以下內容:

(一)案件來源;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法律依據與適用理由;

(四)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裁量的理由;

(五)承辦人和承辦機構負責人簽名;

(六)法制機構審查意見;

(七)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

 

第五章  送達記錄

第十七條  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以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作為文字記錄。

第十八條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采取掛號信或者特快專遞送達,以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作為文字記錄。

第十九條  留置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符合法定形式,以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作為文字記錄,并同時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二十條  依法采用委托、轉交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文字記錄委托、轉交原因,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一條  公告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并注明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并以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

 

第六章  執行記錄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處罰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結案審查表,對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依法作出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的,應當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并進行文字記錄,并根據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制作催告書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或留存當事人陳述申辯材料,并根據需要進行音像記錄。對當事人陳述、申辯內容的復核及處理意見應當進行文字記錄。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在依法催告后,應當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文書作為文字記錄留存,對強制執行結果進行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

 

第七章  執法記錄保存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記錄應當在行政執法案卷中立卷歸檔。

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執法部門應當將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案卷,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存。

行政執法案卷的保存期限為30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保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在24小時內將該記錄存儲至指定的行政執法信息系統或者本單位專用存儲器。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管理制度,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復制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應當經行政機關分管負責人同意。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將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納入考核內容,開展年度考核以及定期督查。

 

第九章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與現行制度相沖突的,以本細則為準

 

 

 

 


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辦公室       20171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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