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空墻為建筑學術語
是指人防工程中
一側直接受空氣沖擊波作用
另一側為防空地下室內部的墻體
臨空墻是
人防與非人防空間相隔的墻
其功能是抵擋外界空氣沖擊波
保證防空地下室內部安全
一旦墻體出現孔洞
則會導致外界有毒有害物質侵入
人防工程的防護作用就會喪失
臨空墻嚴禁開門打洞!
前不久,上海市奉賢區國動辦執法人員在人防工程檢查中,發現某產業園區地下人防工程被擅自拆墻打洞,涉事單位責任人涉嫌存在“人防工程臨空墻上開門洞”違法行為,隨即依法立案、開展調查。
經調查,該產業園區地下人防工程功能定位為平戰結合,平時提供停車服務,戰時用于人員與物資掩蔽。涉事單位擅自在用于分隔人防地下室與非人防地下室的一堵臨空墻上開啟門洞,作為停車庫通道使用,損害了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奉賢區國動辦依據人民防空法相關規定和上海市有關文件要求,對涉事單位責任人給予警告,并進行罰款處罰,同時責令其限期恢復臨空墻原狀,確保人防工程戰備效能不受影響。
“為了讓相關人員引以為戒,我們聯合司法部門開展以案說法。”奉賢區國動辦業務部門負責人謝曉博介紹,他們通過對這個案例進行分析,一方面引導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人員了解熟悉相關法律知識,防止踩紅線、越雷池;另一方面讓大家正確處理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與維護戰時效能的關系,決不能圖一時方便而隨意改變工程結構和用途,確保“地下長城”始終保持良好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