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經衡陽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核查,衡陽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某住宅小區項目,報建時市人防主管部門下達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許可,但建設過程中未按審批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自案發時地下室部分已全部完工,無后期建設項目,無法補建,造成已批復未修建的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調查與處理】
衡陽市人防稽查隊經現場丈量、拍照等勘查,并向項目負責人詢問,形成調查筆錄,發現該項目地下室已全部完工,違法事實成立,經市人防辦會議集體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衡陽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按標準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并進行警告、罰款十萬元。
【法律分析】
該房地產公司在進行項目報建時由于不符合易地建設條件,行政許可為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但該公司主觀不愿意履行人防義務,在進行地下室建設時故意不按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造成無法更改的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暴露出一些單位和個人法治觀念淡薄、戰備意識不強、忽視人防建設等問題。
【典型意義】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利國利民的社會公益事業,人防法規定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此類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一些企業為了節約建設成本,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犧牲國家和公民的利益,相關政府部門缺乏配合、溝通協調不暢。此案發生后,衡陽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牽頭,聯合衡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衡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臺了《關于依法配合做好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通知》(衡防辦〔2020〕9號)的規范性文件,明確了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把關職責,嚴把易地建設關,建立信用懲戒機制等,堅決杜絕"批而未建"、"未批先建"等違反人防法律法規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