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實施單位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備 注 |
一、行政許可 共4項 | ||||
1 | 市人防辦 | 單獨修建人防工程及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 | 市人防辦 |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審批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
3 | 市人防辦 | 拆除、改造、報廢人防工程及拆除、遷移防空警報通信設施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
4 | 市人防辦 | 省管建筑工程項目人防工程建筑面積在1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認可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
二、行政處罰 共6項 | ||||
1 | 市人防辦 | 對無故中斷人民防空通信信號,擅自移交、遷移、重裝防空警報設施,阻撓或者不按規定鳴放防空警報信號的處罰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6號) | |
2 | 市人防辦 | 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未按人防工程戰術、技術標準設計、施工和監理的處罰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6號) | |
3 | 市人防辦 | 對擅自拆除、報廢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擅自改造、損壞人民防空工程,危害其安全和防護效能的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
4 | 市人防辦 | 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等情形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
5 | 市人防辦 | 對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或少于規定面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
6 | 市人防辦 | 對建設單位擅自施工,或者擅自變更施工圖紙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
三、行政強制 共1項 | ||||
1 | 市人防辦 | 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自欠繳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
四、行政征收 共2項 | ||||
1 | 市人防辦 |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收取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核定人防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14〕60號文件) | |
2 | 市人防辦 | 人防工程及設施毀損賠(補)償費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五、行政給付 共0項 | ||||
六、行政檢查 共7項 | ||||
1 | 市人防辦 | 對人防設計單位和人防工程監理的監督檢查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工程設計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417號);《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227號) | |
2 | 市人防辦 |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
3 | 市人防辦 |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4 | 市人防辦 |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防護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
5 | 市人防辦 | 對人防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
6 | 市人防辦 | 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
7 | 市人防辦 | 人防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檢查 | 《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 | 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國家所有,按照權屬關系,由各級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綜合管理和監督,由人民防空部門實施專業管理 |
七、行政確認 共2項 | ||||
1 | 市人防辦 | 人防工程認定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產權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7號) | |
2 | 市人防辦 | 防空警報通信設施達到使用期限或因故損壞需要報廢認定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26號) | |
八、行政獎勵 共0項 | ||||
九、行政裁決 共0項 | ||||
十、其他職權 共6項 | ||||
1 | 市人防辦 | 人防工程建設造價管理 |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2號)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管理 |
2 | 市人防辦 | 人防施工圖變更設計批準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3 | 市人防辦 | 小型單建人防工程開工報告批準 |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 | |
4 | 市人防辦 | 防空警報設施安裝竣工驗收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6號) | |
5 | 市人防辦 | 人防工程隸屬關系變動備案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
6 | 市人防辦 | 人防工程檔案備案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