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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防辦,
機關各處(委、室)、各直屬單位:
《湖南省單建式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報省人民政府登記編號,
現予公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5
年
9
月
11
日
湖南省單建式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
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單建式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單建式平戰結合人防工程”)建設管理,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
270
號)等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單建式平戰結合人防工程,
是指平時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時保障人員與物資掩蔽、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
第三條
承擔單建式平戰結合人防工程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安裝的單位,
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四條
單建式平戰結合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及其它參建主體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
落實保密工作主體責任。
第五條
單建式平戰結合人防工程項目選址和戰時功能應當符合城鎮人防工程專項規劃要求。
人防防護區建筑面積應不少于工程總建筑面積的
70%
,其中人員掩蔽工程面積不少于工程總建筑面積的
40%
。
第六條
單建式平戰結合人防工程防護類別應為甲類,
防護等級不得低于核
6
級常
6
級。
工程應與周邊人防工程相互連通,暫時無法連通的,
應當預留連通口。
第七條
單建式平戰結合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方案應當符合有關規范和所在城市人防工程平戰轉換總體方案要求。
項目平時用途為商場的區域,其防護單元隔墻平時通行口、臨空墻上供平時使用的出入口可以采用板式封堵,
預埋封堵框。
第八條 單建式平戰結合人防工程建設應當依次履行以下基本程序,
并辦理相關手續:
(一)根據人防工程建設需要,
提出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進行工程初步設計,提出總概算;
(四)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
進行施工圖設計;
(五)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根據審查批準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組織施工準備,按照有關規定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開工審批手續;
(七)組織施工;
(八)工程竣工后,
及時編制竣工文件,組織竣工驗收,
辦理備案,進行竣工決算,
交付使用。
第九條 單建式平戰結合人防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和開工報告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建筑面積在
5
萬平方米(含)以上的項目,
除開工報告由省人防主管部門審批外,其它由國家人防辦審批;
(二)建筑面積在
1
萬平方米(含)以上,
5
萬平方米以下項目,
由省人防主管部門審批;
(三)建筑面積在
1
萬平方米以下項目,
由項目所在地市(州)、縣(市)人防主管部門審批。其中,
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完成后報省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四)竣工驗收備案由負責審批開工報告的人防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第十條 申報項目建議書,
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項目符合人民防空建設要求;
(二)對建設的必要性論據充分、論證準確,
戰備、社會和經濟效益分析,以及選址、建設規模、防護等級、資金籌措等的分析真實、準確、有效;
(三)取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條
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編制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完成工程地質可行性勘察;
(三)已經取得城市規劃、國土、環保、能源評估部門相關意見;
(四)已經過專家評審論證,
內容全面、深度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
申報初步設計文件,
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編制完成了初步設計文件;
(二)完成工程地質初步勘察;
(三)經專家評審,
初步設計文件符合人防工程有關設計規范、標準和深度要求;
(四)已取得規劃部門的相關意見。
第十三條
申報施工圖設計文件,
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
編制完成了施工圖設計文件;
(二)完成工程地質詳細勘察;
(三)施工圖設計資料齊全,
符合人防工程有關設計規范、標準和深度要求;
(四)已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
第十四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批準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文件。工程戰時功能、防護類別、防護等級、防化級別等不得變更。
涉及結構體系、建設規模、施工工藝、平時用途、主要設備等重要內容的變更屬于重大設計變更,
需經原審批單位批準同意后才能實施;其它變更屬于一般設計變更,
須報項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和承擔質量監督的機構備案。
涉及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審批內容的設計變更,
項目法人應當報原審批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單建式平戰結合人防工程建設必須接受項目所在地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安全監督。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勘察資質的工程監測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
對工程進展和周邊地質變形情況等進行監測、分析,并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落實各項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并在工程施工期間,對工程自身和周邊建筑、地下管線進行全過程安全質量監控。
對
于
基坑開挖、基坑和邊坡支護,
以及采用逆作法暗挖施工
等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應當編制專項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并
按有關規定
組織專家評審和論證。
第十八條
引資建設的單建式平戰結合人防工程( 平時為公益類設施除外)項目法人,
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公開競爭方式擇優確定。
在選擇項目法人時,
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中標人必須提交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存入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賬戶。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提出開工報告,
除滿足《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單位已按規定的標準預存建設領域農民工
勞動報酬保證金。
申領施工許可證時,建設單位應提供
農民工
勞動報酬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賬號、付款金額、時間和支付憑證等相關憑證。
(二)
項目法人組織機構完善,
規章制度健全,管理和技術人員滿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內,
將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報原審批開工報告的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竣工驗收備案,
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單位已組織竣工驗收,
工程經驗收合格,并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二)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了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三)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出具了質量監督報告;
(四)竣工圖及質量保證資料齊全。
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單建式平戰結合人防工程使用單位不得改變工程主體結構,
不得擅自拆除工程設備設施或者危害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三條
單建式平戰結合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的安全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工程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明確安全工作目標。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認真落實各項消防、防汛、治安等安全措施和保持內部環境衛生措施。
工程所在地人防辦要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監督使用單位制定安全措施并定期培訓。
第二十四條
單建式平戰結合人防工程平時維護管理實行“誰所有、誰維護”的原則,
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維護管理,維護資金由工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單建式平戰結合人防工程戰時由人民政府統一調用,
并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平戰轉換。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湘防辦發〔
2011
〕
67
號文件自行廢除。
本辦法由湖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