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形 | 處罰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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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規定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不建或少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在規定期限內補建防空地下室或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免予罰款處罰。 |
一般 | 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積低于應建面積的3%;或少繳人防易地建設費低于應繳數額的3%,經責令限期改正后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補建防空地下室或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應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20000元。 | |||
較重 | 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占應建面積的3%(含)以上,且低于10%;或少繳人防易地建設費占應繳數額的3%(含)以上,且低于10%的,經責令限期改正后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補建防空地下室或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應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50000元。 | |||
嚴重 | 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積超過應建面積的10%(含)以上;或少繳人防易地建設費超過應繳數額的10%(含)以上,經責令限期改正后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補建防空地下室或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應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100000元。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 輕微 | 首次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經查證屬實后,在15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不予罰款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一般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經查證屬實后,在超過15日不足30日內予以退還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1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較重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經查證屬實后,在超過30日不足45日內予以退還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2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嚴重 | 嚴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經查證屬實后,超過45日拒不退還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3 | 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 輕微 | 人民防空工程有1處違反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可以改正,并在15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不予罰款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一般 | 人民防空工程有1處違反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拒不改正或無法改正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2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較重 | 人民防空工程有2處違反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拒不改正或無法改正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3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嚴重 | 人民防空工程有3處及以上違反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拒不改正或無法改正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4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 輕微 | 擅自改變1處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經查證屬實后,在15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不予罰款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一般 | 擅自改變1處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經查證屬實后,在超過15日不足30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2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較重 | 擅自改變2處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或擅自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經查證屬實后,在超過30日不足45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3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嚴重 | 擅自改變3處及以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或擅自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經查證屬實后,超過45日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5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 輕微 | 首次拆除1處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經查證屬實后,在15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不予罰款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一般 | 拆除1處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經查證屬實后,在超過15日不足30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2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較重 | 拆除2處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經查證屬實后,在超過30日不足45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3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嚴重 | 拆除3處及以上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經查證屬實后,超過45日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6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效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效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 輕微 | 首次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效能的,經查證屬實后,在15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不予罰款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一般 | 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效能,經查證屬實后,在超過15日不足30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2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較重 | 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效能,經查證屬實后,在超過30日不足45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3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嚴重 | 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效能,經查證屬實后,超過45日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7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 輕微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口頭抗拒補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2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一般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聚眾抗拒補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3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較重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持械抗拒補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4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4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嚴重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補建,且發生肢體沖突,造成人身傷害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8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 輕微 | 首次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狀態未持續,經查證屬實后,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損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處罰。 |
一般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經查證屬實后,在15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2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較重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經查證屬實后,在超過15日不足30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3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嚴重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經查證屬實后,超過30日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9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 輕微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經查證屬實后,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不予罰款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一般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經查證屬實后,在15日內改正違法行為,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2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較重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經查證屬實后,在超過15日不足30日內改正違法行為,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3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嚴重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經查證屬實后,超過30日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10 | 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第六項: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 輕微 | 口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2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一般 | 聚眾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3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較重 | 持械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4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4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嚴重 | 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且發生肢體沖突,造成人身傷害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11 | 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第七項: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 輕微 | 首次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未影響人防工程的管理、維護及正常使用,經查證屬實后,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排除妨害,且未造成損失的。 | 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處罰。 |
一般 | 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影響人防工程的管理、維護及正常使用,經查證屬實后,在30日內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排除妨害,且復檢達標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2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較重 | 向人防工程的排風豎井、其他孔口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影響人防工程的管理、維護及正常使用,經查證屬實后,在30日以上60日以內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排除妨害,且復檢達標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3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嚴重 | 向人防工程的排風豎井、其他孔口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影響人防工程的管理、維護及正常使用,經查證屬實后,超過60日仍未采取補救措施排除妨害、消除影響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12 | 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單位未按照人防工程戰術、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的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單位未按照人防工程戰術、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的。由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單位未按照人防工程戰術、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自查證屬實之日起15日內,經過整改達到人防工程戰術、技術標準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0元罰款。 |
一般 | 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單位未按照人防工程戰術、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自查證屬實之日起,在超過15日不足30日內經過整改達到人防工程戰術、技術標準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0元罰款。 | |||
較重 | 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單位未按照人防工程戰術、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自查證屬實之日起,在超過30日不足45日內經過整改達到人防工程戰術、技術標準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80000元罰款。 | |||
嚴重 | 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單位未按照人防工程戰術、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自查證屬實之日起,超過45日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達到人防工程戰術、技術標準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0元罰款。 | |||
13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人防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相關部門審查的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人防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相關部門審查的。由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人防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相關部門審查。自應當提交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補充提交審查資料,且尚未動工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不予罰款處罰。 |
一般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人防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相關部門審查。自應當提交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超過7日不足15日內提交審查資料的,且尚未動工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0元罰款。 | |||
較重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人防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相關部門審查。自應當提交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超過15日不足30日內提交審查資料,且工程項目已取得施工進展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0元罰款。 | |||
嚴重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人防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相關部門審查。自應當提交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0日未提交審查,且工程項目已取得施工進展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0元罰款。 | |||
14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由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經查證屬實后,在7日內進行補辦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不予罰款處罰。 |
一般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經查證屬實后,在超過15日不足30日內進行補辦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0元罰款。 | |||
較重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經查證屬實后,在超過30日不足45日內進行補辦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0元罰款。 | |||
嚴重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經查證屬實后,超過45日未進行補辦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0元罰款。 | |||
15 | 建設單位未經人防主管部門質量認可將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建設單位未經人防主管部門質量認可將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由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建設單位首次未經人防主管部門質量認可將人防工程交付使用,且不超過7日,經查證屬實后,在15日內補辦質量認可手續,能夠符合質量認可標準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不予罰款處罰。 |
一般 | 建設單位未經人防主管部門質量認可將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經查證屬實后,在超過15日不足30日內補辦質量認可手續,能夠符合質量認可標準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0元罰款。 | |||
較重 | 建設單位未經人防主管部門質量認可將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經查證屬實后,在超過30日不足45日內補辦質量認可手續,能夠符合質量認可標準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0元罰款。 | |||
嚴重 | 建設單位未經人防主管部門質量認可將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經查證屬實后,超過45日仍未補辦質量認可手續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0元罰款。 | |||
16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人防工程有關資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門備案的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五項: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人防工程有關資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建設單位首次未按照規定將人防工程有關資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門備案,且不超過7日,經查證屬實后,自應當備案屆滿之日起15日內補辦備案手續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不予罰款處罰。 |
一般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人防工程有關資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門備案,經查證屬實后,自應當備案屆滿之日起,在超過15日不足30日內補辦備案手續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0元罰款。 | |||
較重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人防工程有關資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門備案,經查證屬實后,自應當備案屆滿之日起,在超過30日不足45日內補辦備案手續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0元罰款。 | |||
嚴重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人防工程有關資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門備案,經查證屬實后,自應當備案屆滿之日起,超過45日補辦備案手續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0元罰款。 | |||
17 | 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企業未按照人防設備產品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生產安裝的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六項: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企業未按照人防設備產品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生產安裝的。由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企業首次且只有1種設備未按照人防設備產品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生產安裝,經查證屬實后,在7日內整改達到人防設備產品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不予罰款處罰。 |
一般 | 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企業1種設備未按照人防設備產品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生產安裝,經查證屬實后,在15日內整改達到人防設備產品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0元罰款。 | |||
較重 | 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企業2種設備未按照人防設備產品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生產安裝,經查證屬實后,在超過15日不足45日內整改達到人防設備產品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0元罰款。 | |||
嚴重 | 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企業2種以上設備未按照人防設備產品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生產安裝;或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企業未按照人防設備產品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生產安裝,經查證屬實后,未在45日內整改達到人防設備產品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0元罰款。 | |||
18 | 無故中斷人民防空通信信號的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無故中斷人民防空通信信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首次過失中斷人民防空通信信號,且收到告知后立即恢復,未造成損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處罰。 |
一般 | 無故中斷人民防空通信信號,收到告知后仍未恢復,造成損害后果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嚴重 | 無故中斷人民防空通信信號,多次收到告知后仍屢教不改,造成損害后果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9 | 擅自移交、遷移防空警報設施的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擅自移交、遷移防空警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擅自移交、遷移防空警報設施,經查證屬實后,立即恢復原狀、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不予罰款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一般 | 擅自移交、遷移防空警報設施,經查證屬實后,在15日內能夠恢復原狀、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嚴重 | 擅自移交、遷移防空警報設施,經查證屬實后,在15日內未能恢復原狀、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0 | 擅自重裝防空警報設施的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擅自重裝防空警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首次擅自重裝防空警報設施,未影響設施防空效能的。 | 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一般 | 擅自重裝防空警報設施,影響設施防空效能,經查證屬實后,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嚴重 | 擅自重裝防空警報設施,嚴重影響設施防空效能的,經查證屬實后,未能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1 | 阻撓鳴放防空警報信號的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阻撓鳴放防空警報信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首次阻撓鳴放防空警報信號,經示明后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損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處罰。 |
一般 | 阻撓鳴放防空警報信號,經示明后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嚴重 | 阻撓鳴放防空警報信號,經示明后拒不改正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2 | 不按規定鳴放防空警報信號的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不按規定鳴放防空警報信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首次不按規定鳴放防空警報信號,經示明后立即改正,未造成損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處罰。 |
一般 | 不按規定鳴放防空警報信號,經示明后立即改正,但造成損害后果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 | |||
嚴重 | 不按規定鳴放防空警報信號,經示明后拒不改正,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