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8日,我局收到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
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我所轄區1家食品經營單位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干辣椒。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名稱:干辣椒;類型:茄果類蔬菜;規格型號:包裝;抽樣日期:2021-09-07;經營者: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誼品生鮮萬和城店;購進日期:2020-08-22;不合格項目:
“二氧化硫”殘留量(g/kg)為0.057,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況
2021年8月22日從長沙市雨花區志武干貨商行采購的,共采購干辣椒4.8公斤,進貨價27.42元/公斤,銷售了1.69公斤(含抽檢的),銷售價59.59元/公斤,貨值286元,銷售額101元,違法所得101元,剩余未銷售出去的干辣椒,當事人已下架銷毀處理,2021 年 10 月 20日,當事人主動啟動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因涉案產品為茄果類蔬菜,銷售少未有產品召回。
三、 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考慮到當事人為工商個體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涉案食品少,貨值金額低,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對違法行為認識態度比較好、積極整改,認真配合調查,向執法人員主動提供案件證據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以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裁量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0到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0到15倍罰款”的規定給予減輕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101元。
2、罰款人民幣4000元。
以上1、2項合并執行4101元。
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園區分局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