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衡市監處罰〔2025〕267號
當事人: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桂珍鹵菜攤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400MA4NWQG53G
住所(住址):湖南省衡陽市高新區青松街三泰市場
經營者:劉**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3201*************
有效身份證件地址:南京市*************
聯系電話:18*********
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25年7月1日,我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反映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桂珍卥菜攤存在缺斤少兩情況,2025年7月1日下午我局執法人員到三泰集貿市場進行現場核查,用2000克的砝碼對桂珍鹵菜攤的電子秤進行了稱重校驗,結果顯示重量為2116克,每公斤多出實際重量58克,超出《零售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附1所允許最大負偏差5克的要求。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本科予以立案調查。
案件事實:
經查,當事人為個體工商戶,持有效《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400MA4NWQG53G,經營范圍:鹵菜零售。
該電子秤是當事人2025年4月份從流動攤販那里買的,并設置了調整重量的密碼,使用至7月1日,平均店內攤位營業額220元每天,每天銷售重量有十來斤,因為品種不一樣,價格不一樣。至案發時,共使用72天,營業額約15840元,違法所得800元。
經我局執法人員調查核實,當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證據二: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證據三: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主要證明當事人經營等情況;
證據四:現場檢查筆錄1份及照片若干:證明當事人的現場情況及出現偏差的證據。
證據五: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責令當事人現場經營出現偏差需改正的情況。
以上證據材料符合有關證據的規定,經當事人確認并查證屬實。 本局于2025年7月23日向當事人下達了編號為“衡市監園罰告字〔2025〕26號”的《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收到該告知書后在規定期間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視為放棄此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鑒于當事人對違法行為認識態度比較好、認真配合調查,向執法人員主動提供案件證據材料,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3 個月以上不足 6 個月。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六章第一節第三條【裁量基準】1.一般情形:違法行為持續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裁量幅度: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600 元以上少于 1400 元的罰款。當事人的情形,符合一般情形。
處理意見及依據: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事實,現責令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六章第一節第三條的規定。
結合本案事實依據和違法行為危害性程度,根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給予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桂珍鹵菜攤具體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800元;2、罰款人民幣700元。
以上1、2項合并執行1500元,上繳國庫。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建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由當事人交代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