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衡市監處罰〔2025〕175號
當事人: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羅后福裝飾材料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400MABR8X8M6C
住所(住址):衡陽市高新區青峰街7號日鑫建材市場B7、B8棟101-5室
經營者:羅**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4304**************
聯系電話:131********
有效身份證地址:湖南省*************
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24年11月20日我局對當事人經營的輕鋼龍骨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檢,2024年12月3日得出檢驗檢測報告,檢測型號為(承載龍骨DV20x38x0.8mm)結論為:該樣品經檢驗,所檢項目中雙面鍍鋅量不符合GB/T 11981-2008《建筑用輕鋼龍骨》標準要求,根據HNCCXZ 282-2024《2024年湖南省建筑用輕鋼龍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和檢測型號為(覆面龍骨DC50x19x0.5mm)結論為:該樣品經檢驗,所檢項目中雙面鍍鋅量不符合GB/T 11981-2008《建筑用輕鋼龍骨》標準要求,根據HNCCXZ 282-2024《2024年湖南省建筑用輕鋼龍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2025年3月27日收到分局轉來的輕鋼龍骨《檢驗檢測報告》。2025年3月27日我局將2個被抽檢產品的《檢驗檢測報告》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為個人獨資企業,持有效《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400MABR8XM6C,經營范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五金產品批發;五金產品零售;門窗銷售;建筑材料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經查: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羅后福裝飾材料經營部銷售該批次的這二種不合格輕鋼龍骨在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縣萬源五金制品廠購進的,型號為(承載龍骨DV20x38x0.8mm)購進數量是100根,進貨價為6.85元一根,合計685元。銷售價為7.79元一根,合計779元,凈利潤94元。型號為(覆面龍骨DC50x19x0.5mm)購進數量是100根,進貨價為3.8元一根,合計380元。銷售價為4.33元一根,合計433元,凈利潤53元。二項合計進貨價合計為1065元,銷售價合計為1212元,凈利潤為147元。已全部銷售完,庫存為0。共計違法所得147元。
以上銷售不合格的產品共計貨值金額1212元,違法所得147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身份;
證據二: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證據三:對當事人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主要證明當事人公司經營等情況;
證據四: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主要證明當事人對檢測結果無異議等情況;
證據五:輕鋼龍骨型號分別為(承載龍骨DV20x38x0.8mm)和(覆面龍骨DC50x19x0.5mm)《檢驗檢測報告》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產品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本案案卷所有證據均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全部查證屬實,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
本局于2025年5月6日向當事人下達了編號為“衡市監高罰告〔2025〕22號”的《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收到該告知書后在規定期間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視為放棄此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業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文件湘市監法〔2023〕36號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的通知》第三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八條第二款一般情形: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所規定的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產品已部分或全部銷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1.3倍以上少于2.3倍的罰款的規定。
考慮到當事人對違法行為認識態度比較好、認真配合調查,向執法人員主動提供案件證據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規定;根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決定給予當事人具體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147元;
2、罰款人民幣1576元。
以上1、2項合并執行1723元,上交國庫。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戶名:衡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43001530964050002970 開戶行:建行衡陽華新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由當事人交代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