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衡市監處罰〔2025〕150號
當事人: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盛星餐飲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400****6HBQ4P
住所:衡陽市高新區長豐大道41號****9棟101-3-3-室
經營者:李*笑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號碼420881******24218X
2025年1月9日我局對當事人使用的臘腸進行食品抽樣檢驗,1月26日得出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機)項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腌臘肉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2月19日我局將《檢驗報告》和《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其行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為個體工商戶,持有效《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400****HBQ4P,經營范圍:許可項目:餐飲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餐飲管理;食品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是從中山市佳成食品有限公司采購的,當事人提供了供應商的相關資質,進貨臺賬以及產品的合格檢驗報告。臘腸采購55千克,進貨價46元1千克,銷售1.5千克,銷售價46元1千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銷售額69元,違法所得69元。當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
證據二:當事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
證據三:當事人《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證據四:對當事人經營現場進行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在現場開展經營情況;
證據五: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詢問筆錄》1份,主要證明當事人對檢測結果無異議、銷售金額等情況;
證據六:臘腸《檢驗報告》1 份,證明當事人使用的食品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證據七:減輕處罰申請書一份;
以上證據材料符合有關證據的規定,經當事人確認并查證屬實。
本局于2025年4月9日向當事人下達了編號為"衡市監高罰告字〔2025〕13號"的《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收到該告知書后在規定期間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視為放棄此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鑒于當事人部分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涉案食品少,貨值金額低,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對違法行為認識態度比較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和減免罰款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所指的情形,具有從輕情形。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事實,現責令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決定從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69元;2、罰款人民幣5000元。
以上1、2項合并執行5069元,上繳國庫。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建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4月2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由當事人交代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