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湖南豐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30400MA4T7LN61B
住所(住址):衡陽市高新區岳麓街27號星月都會二期D棟433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黃**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430422************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在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主體信息化綜合管理系統中發現你公司因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報送2021年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涉嫌因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報送年度報告,現已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持有效《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400MA4T7LN61B,經營范圍:建材批發;礦產品銷售;固體廢物治理;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銷售;土石方工程服務;河道淤泥的運輸及處理;城鄉基礎設施建設。(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屬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報送年度報告,現已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2.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3.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主要證明當事人經營等情況;
4.當事人登記系統預警狀態資料1份,證明列入經營異常來源及內容;
5.當事人經營異常狀態資料1份,證明經營異常狀態及是否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等;
6.當事人公示年度報告信息復印件1份,證明公示年度報告相關信息;
以上證據材料符合有關證據的規定,經當事人確認并查證屬實。
本局于2025年03月07日向當事人下達了編號為“衡市監高罰告〔2025〕15號”的《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收到該告知書后在規定期間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視為放棄此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屬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報送年度報告,現已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沒有主觀違法故意,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章第二節第九項相關規定的從輕情形,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結合本案事實依據和違法行為危害性程度,根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給予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
當事人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建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戶名:衡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43001530964050002970 ;開戶行:建行衡陽華新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