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衡陽夢緣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4******2A9C7U
住所:湖南省衡陽市*****鎮黃州村九組
法定代表人:夏**生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43041*******41*3X
本案件來源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平臺領取。2024年12月13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湖南省長沙市長沙溫爾登望岳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衡陽夢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緣辣喬”牌香辣蕨菜(醬腌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香辣蕨菜(醬腌菜)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計量單位g/kg,標準值≤0.1,實測值0.349)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12月30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編號:A2024-01-J773831。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本局于2025年1月9日立案調查。
2025年3月10日,我隊收到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稽查科案件移送函(衡市監稽移字[2025]18號)及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商務和市場監管局案件移送函(湘新商市監移【2025】036號)。兩函指出,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在轄區市場監管中發現衡陽夢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同批次"緣辣喬"牌香辣蕨菜(醬腌菜)存在相同違法行為,涉案產品檢驗結果與本案一致。經核查,上述移送案件涉及同一當事人、同一違法事實及同一批次產品。
經查:根據調查核實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2024年12月30日執法人員依法作出《現場筆錄》檢查記錄和2025年1月14日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香辣蕨菜(醬腌菜)的行為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對其違法生產銷售事實提供相關經營憑證和銷售證據,當事人對相關證據予以簽字確認。
當事人2024年5月10日從貴州秀峰食品有限公司購進原料蕨菜120斤,進貨價格為5.5元/斤,原料進價金額660元;該批原料蕨菜共生產加工成“香辣蕨菜(醬腌菜)”408瓶,銷售數量共計:408瓶,銷售價為:7元/瓶,銷售總金額為:2856元,違法所得為2856元。當事人對2024年5月21日生產銷售出去的產品進行了召回公示,截至2025年3月18日止,售出該批次的“香辣蕨菜(醬腌菜)”實際召回數量為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合法經營情況。
2.當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合法身份。
3.當事人《委托書》一份,證明負責人委托他人接受詢問調查和接受處理該案相關事宜。
4.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5.《現場檢查筆錄》1份3頁,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6.《詢問筆錄》3頁,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依法進行詢問調查違法生產銷售事實。
7.《檢驗結果告知書》和報告書編號:A2024-01-J773831《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被抽檢的香辣蕨菜(醬腌菜)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8.當事人提供的原料供貨方《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從正規渠道購進情況。
9.當事人提供的《食品及相關產品進貨臺賬》復印件1份,《生產記錄臺賬》、《銷售臺賬》1份,證明當事人違法銷售的事實。
10.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證明當事人主動履行召回不合格產品的情況。
11.3月4日,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證明當事人未被行政處罰。
12.10月16日當事人遞交《關于減輕處罰的報告》,證明當事人的請求及經營狀況的實際。
13、現場檢查照片4張,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現場檢查情況。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于2025年3月26日,向當事人依法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衡市監綜執珠罰告〔2025〕19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依法有陳述、申辯,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香辣蕨菜(醬腌菜)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在依法對當事人詢問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提供相關經營憑證,具有知錯認錯態度,在立案調查至案件調查終結之日止,當事人的違法銷售行為未發現造成實際后果,當事人提出減輕行政處罰的申請,依法可以予以采納。
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 食品監督管理: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十、違法行為: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裁量基準】“減輕情形: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少于5萬元罰款。”的條款。建議減輕行政處罰。
本局決定:當事人生產銷售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香辣蕨菜(醬腌菜)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 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856元;
2、罰款人民幣20000元;
合計罰沒款人民幣22856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衡陽市非稅收入收款代理銀行(戶名:衡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190502802*****09889,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華新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衡陽市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復議前置: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衡陽市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 份送達,一份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