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衡陽市珠暉光明大米加工廠;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405MA4LHPEX3L;
經營者:劉**;
類型:個體工商戶;
組成形式:個人經營;
經營場所:衡陽市珠暉區酃湖鄉光明村茶山大橋邊;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8日;
經營范圍:大米加工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24年8月26日,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執法人員收到珠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珠市監移函〔2024〕13號)及相關線索和證據材料:2024年7月17日,珠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依法在當事人衡陽市珠暉光明大米加工廠(經營者:劉**;經營場所:衡陽市珠暉區酃湖鄉光明村茶山大橋邊),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的大米(包裝標簽標識“食品名稱:晚秈米,規格:25Kg/袋,生產日期:2024年7月12日,質量等級:二級,標稱生產單位:衡陽市珠暉光明大米加工廠”)依法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依法抽樣檢驗,小碎米含量,碎米(總量)項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8月27日,本局依法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2024年7月12日,當事人在其生產加工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晚秈米(大米)活動,規格:25公斤/包,銷價:3.4元/公斤,生產數量:250公斤/10包,召回返廠數量:165.9公斤,銷售數量:84.1公斤,銷售金額:286元,違法所得286元。當事人生產經營的大米,與其外包裝標簽標注的質量等級內容不符。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定。
本局執法人員在依法詢問調查當事人生產經營不合格晚秈米(大米)過程中,當事人對其生產經營質量等級不符合要求的晚秈米的違法經營行為,分別在相關證據材料上簽名予以確認。
上述違法經營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大米生產臺賬》、《大米銷售臺賬》、《關于衡陽市珠暉光明大米加工廠被抽檢不合格批次晚秈米加工銷售的情況說明》、《不合格大米包裝圖片》,《現場筆錄》、《執法檢查現場照片》、《詢問筆錄》、《檢驗報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非食用農產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購置費用憑證》、《檢驗檢測機構合法經營資質證明》(復印件)。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并記錄在卷。
本局依法于2025年3月14日對當事人依法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衡市監綜執珠罰告〔2025〕20號),當事人未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的規定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二十二、違法行為: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和裁量幅度”的規定。綜上,本局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依法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佰捌拾陸元(286元)整;
2、罰款人民幣貳仟元(2000元)整。
以上罰沒合計人民幣貳仟貳佰捌拾陸元(2286元)整。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衡陽市非稅收入收款代理銀行(戶名:衡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1905028029024909889,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華新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